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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國防科技工業辦公室 關于印發《山東省三級國防計量技術 機構設置審批實施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0-07-31 作者: 來源: 瀏覽:4126

魯科工辦〔2020〕19號

各有關單位:

  現將《山東省三級國防計量技術機構設置審批實施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國防科技工業辦公室
2020年6月29日


山東省三級國防計量技術機構設置審批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山東省三級國防計量技術機構設置審批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防計量監督管理條例》和《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山東省三級國防計量技術機構設置審批實行行政許可制度,行政許可對象為山東地區國防科技工業系統的軍工產品研制、試驗、生產、使用的企事業單位的計量技術機構。

  第三條 山東省三級國防計量技術機構設置審批,須根據承擔軍工產品研制、試驗、生產、使用任務的企事業單位計量保障發展需要,遵循統籌兼顧、嚴格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國防科技工業辦公室)依法負責山東省三級國防計量技術機構設置審批行政許可工作。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五條 申請山東省三級國防計量技術機構設置審批的單位,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取得保密資格證書;

  (三)遵守國家和國防軍工計量法律、法規,建立計量管理制度;

  (四)具有企事業單位最高計量標準器具及服務對象;

  (五)具有與所申請計量檢定能力相適應的組織機構、人員、設備和設施。

  第六條 申請山東省三級國防計量技術機構設置審批行政許可的單位須填寫《山東省三級國防計量技術機構設置許可申請書》,(紙質一式2份,電子文本1份),同時提交以下材料(復印件一式2份):

 ?。ㄒ唬┥暾垎挝粻I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

 ?。ǘ┍C苜Y格證書或現場審查合格證明;

 ?。ㄈ┩ㄟ^國防科技工業計量主管部門考核合格有效的計量標準器具證書;

 ?。ㄋ模┩ㄟ^國防科技工業計量主管部門考核合格有效的計量檢定員證書。

  第七條 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國防科技工業辦公室)收到申請材料后,對申請資料的完整性和規范性進行書面審查,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錯誤的,允許申請單位當場更正;

 ?。ǘ┥暾埐牧喜积R全或不符合規定形式的,須當場或在五日內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及要求;

 ?。ㄈ┥暾埐牧贤暾⒁幏兜?,或申請單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依法須受理的則及時作出受理決定,并出具受理通知書,依法不予受理的則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并告知原因。

第三章 審查與批準

  第八條 對于獲得受理通知書的單位,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國防科技工業辦公室)在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十日內組成審查組進行現場審查,審查組成員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人數五至七人。審查組成員的選擇堅持回避制度,專家不得與被評審單位有直接或間接利害關系。

  第九條 現場審查時間提前兩日書面告知被審查單位。

  審查組現場審查的程序為:

  (一)審查組告知被審查單位審查依據、內容及要求等;

 ?。ǘ┞犎”粚彶閱挝磺闆r匯報和有關工作的說明;

  (三)與被審查單位有關負責人及工作人員座談了解情況;

  (四)進行現場查看、驗證,并做好記錄;

  (五)對現場審查情況進行評議,形成書面審查意見;

 ?。┫虮粚彶閱挝煌▓髮彶橐庖?,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要求;

 ?。ㄆ撸彶榻M組長和被審查單位負責人對審查意見簽字確認。

  第十條 現場審查結束后,審查組應在五日內向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國防科技工業辦公室)提交現場審查報告。

  第十一條 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國防科技工業辦公室)收到審查報告后,在五日內作出審批決定,不能按期作出許可決定的,經分管領導批準,可以酌情延長,最長不超過十日,并將延長期限及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第十二條 經批準同意設置的,向申請單位頒發《山東省三級國防計量技術機構設置行政許可證》。不同意設置的,依法出具《不予設置山東省三級國防計量技術機構行政許可決定書》,將申請材料退回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單位依法享有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三條 《山東省三級國防計量技術機構設置行政許可證》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單位名稱;

  (二)注冊地址;

  (三)開展計量檢定的專業能力范圍及類別;

 ?。ㄋ模┌l證機關;

 ?。ㄎ澹┌l證時間。

第四章 證書的變更

  第十四條 被許可單位發生以下變化的,須書面向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國防科技工業辦公室)提出變更申請。

 ?。ㄒ唬?法人單位名稱發生變化的,應提交變化前后的法人名稱、法人證書復印件等證明材料;

  (二) 計量工作場所發生變化的,須提供變化后環境條件符合相關技術規范要求的證明;

 ?。ㄈ?計量檢定能力發生變化的,須提交變化部分的能力證明。

  第十五條 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國防科技工業辦公室)接到變更申請十個工作日內,組織進行書面審查或現場審查,作出準予變更或不予變更的決定。

  第十六條 準予變更的,收回原許可證,換發新許可證;不予變更的,向申請單位出具《山東省三級國防計量技術機構設置行政許可不予變更決定書》。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國防科技工業辦公室)組成專家組,每年抽取部分取得許可的單位,對其許可條件保持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提前兩日書面通知被檢查單位?,F場檢查時間一般不超過兩日,檢查人員不少于三人。

  第十八條 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國防科技工業辦公室)接到對被許可單位違反相關規定的投訴、舉報后,須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并根據需要組織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被許可單位須每年1月20日前向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國防科技工業辦公室)提交上一年度計量工作自查報告。

  第二十條 檢查組須認真記錄在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并提出明確的整改意見,書面告知被檢查單位?,F場檢查結束后,檢查組須向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國防科技工業辦公室)提交《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單位三級計量技術機構監督檢查表》和《現場檢查報告》。

  第二十一條 被檢查單位須按照現場檢查提出的整改意見和規定時限,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并在整改期限內將整改的情況書面報告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國防科技工業辦公室)。

  第二十二條 監督檢查的內容為:

  (一)計量法律、法規、規章的貫徹實施情況;

  (二)分管計量工作領導和計量技術機構負責人熟悉和掌握計量工作情況;

 ?。ㄈ┯嬃繕藴势骶叩目己?、使用和維護情況;

  (四)計量檢定、校準人員的資格和工作情況;

 ?。ㄎ澹C構開展量值傳遞及量值溯源情況。

  第二十三條 對監督檢查結果不合格的機構,責令其限期整改,機構存在以下行為的,直接判定為不合格。對未按照要求進行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暫停其許可資格。對偽造計量數據弄虛作假的,撤銷其許可證書。

 ?。ㄒ唬┏鲈S可證書的范圍開展檢定、校準工作;

  (二)使用未經考核合格或超過有效期的計量標準器具開展工作;

 ?。ㄈ┐嬖跓o國防軍工計量檢定人員資格或資格證書過期人員開展工作的情況。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國防科技工業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0年7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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