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平和縣一計量檢修站站長挪用省財政撥款,給朋友做生意,事發后潛逃10年,終落法網。日前,平和縣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處被告人曾鎮陸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追繳其違法所得人民幣6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1992年11月30日,平和縣財政局根據漳州市財政局文件通知,將福建省財政廳撥給平和縣電力公司購買電能儀器檢驗臺的款項人民幣6萬元轉到平和縣計量檢修站賬戶供檢修站購買設備。同年12月4日,時任平和縣計量檢修站站長的曾鎮陸,將該款轉到平和縣小溪米廠供其朋友進行營利活動。
1996年8月曾鎮陸在案發后外逃,今年5月19日曾鎮陸在廣東省被公安機關抓獲。
法院認為,平和縣計量檢修站屬國有企業設立的集體所有制單位,曾鎮陸是在國有企業中從事公務人員,被委派到非國有企業中從事管理工作,應以國家工作人員論,其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款人民幣6萬元給他人進行營利活動,數額較大,已構成挪用公款罪。鑒于曾鎮陸如實交代犯罪事實,退清全部贓款,認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故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