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清理規范一批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20號)(以下簡稱通知)要求,2017年4月1日起,質檢系統將再取消或停征4項中央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即取消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評審費;停征出入境檢驗檢疫費、產品質量監督檢驗費(含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發證檢驗費,不含按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的自愿委托檢驗費)和計量收費(即行政審批和強制檢定收費,非強制檢定收費不得列入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得強制企業接受服務并收費)。取消或停征上述行政事業性收費后,有關單位依法履行職責所需相關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予以統籌予以保障,不得影響依法履行職責。其中,行政單位和財政補助事業單位有關經費支出,納入相關單位預算予以保障;經費自理事業單位有關經費支出,通過安排其上級主管部門項目支出的方式予以解決。中央財政通過一般性轉移支付妥善解決財政困難地區的經費保障問題。
為保證取消或停征收費政策及時有效的貫徹落實,質檢總局迅速研究制定《通知》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對收費政策進行解讀和細化,明確國家級和各省計量收費停征項目表(草案)。要求質檢系統有關單位嚴格規范收費主體責任,按照《質檢收費十七不準》有關的要求,堅決貫徹落實好收費新政。
同時,第一時間在質檢總局門戶網站上開設取消或停征收費宣貫專欄,加強政策宣傳解讀,及時發布《通知》、質檢總局貫徹落實方案,接受社會監督。
收費新政執行后,質檢總局還將在配合財政、物價和審計部門監督檢查的同時,組織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對不按規定取消或停征收費的部門和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并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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