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京津冀綠色電力市場化交易規則(征求意見稿)》(簡稱《征求意見稿》)印發,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這是對2018年印發的《京津冀綠色電力市場化交易規則(試行)》(簡稱《試行規則》)的進一步修訂。
時隔兩年,肩負著服務國家重大戰略之一——京津冀協同發展和2022年北京冬奧會重任的京津冀綠色電力市場化交易,其規則都完成了哪些修訂?讓我們對兩版規則逐章梳理一下。
京津冀綠色電力電價構成
總則
在總則部分對“京津冀綠色電力市場化交易”的定義中,《征求意見稿》不再像《試行規則》那樣,強調交易標的是“保障性收購年利用小時數以外的電量”,因為后面有條款規定:“市場交易價格不低于標桿上網電價的市場交易電量部分,計入保障性收購年利用小時數以內的電量?!痹谶@里,保障性收購年利用小時數以內的電量和市場化交易電量出現了“交集”。也就是說,當市場能夠發揮同樣作用的時候,計劃就可以相應“退出”了。
在電價方面,京津冀綠色電力市場化交易仍然執行“雙軌制”,計劃的歸計劃,市場的歸市場,保障性收購年利用小時數以內的電量按標桿上網電價全額結算;參與綠色電力市場化交易的電量按照市場化交易價格結算;而超過保障性收購年利用小時數和市場交易總和的電量部分,則按照市場保障性收購電價結算。
市場成員
在市場成員部分,關于電力用戶、售電公司、電網企業、電力交易機構、電力調度機構的權利和義務,《征求意見稿》與《試行規則》保持了一致,沒有作任何修訂。
在電力用戶的權利和義務方面,《征求意見稿》仍然堅持《試行規則》當中“保證交易電量用于申報范圍內的生產自用”規定,依然拒絕金融投機行為。
在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的權利和義務方面,《征求意見稿》中并沒有出現《試行規則》中的“對超出保障性收購年利用小時數以外的電量,須通過市場競爭的方式獲得發電權”這一表述。
值得注意的是,無論是《試行規則》還是《征求意見稿》,都沒有把電網企業劃為市場主體。對此,有分析人士認為,既然后面的章節規定“電采暖用戶須由電網企業代理參與交易”,那么也應將電網企業劃為市場主體;另外,關于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優先發電合同與綠色電力交易合同的銜接問題,也應該在規則中明確一下。
市場準入及退出
與《試行規則》相比,《征求意見稿》有關市場主體準入與退出的內容更加精煉。比如,將電力用戶和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的準入條件歸結為一句話,即“電力用戶準入按照地方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有關規定執行?!薄翱稍偕茉窗l電企業應依法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發電類)?!?/span>
同時,《征求意見稿》對電力用戶進行了擴容,增加了大興機場和北京行政副中心,以及“其他有綠電交易需求的特定用戶”。另外,在《試行規則》中“電采暖用戶可由電網企業代理”的表述,在《征求意見稿》中被修訂為“電采暖用戶須由電網企業代理”。
《征求意見稿》對售電公司的準入條件、電力用戶不得隨意退出市場,以及電力用戶、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退出市場等內容未作修改。
交易周期和方式
在交易周期和交易方式方面,《征求意見稿》規定,京津冀綠色電力市場化交易周期以年度和月度為主,交易方式為單向掛牌(張家口地區電采暖用戶參與)、雙邊協商和集中競價。與《試行規則》相比,增加了集中競價方式。
兩版規則對用戶側峰谷電價政策保持一致,均規定:峰谷電價用戶繼續執行峰谷電價,直接交易電價為平段電價,按現行時段劃分及浮動幅度分別計算峰、谷電價。
《征求意見稿》規定,所有準入電力用戶原則上需全電量參與市場化交易,其所消費綠電交易以外部分電量視作京津唐電網電力中長期交易偏差電量進行結算。
交易組織與安全校核
在交易組織方面,《征求意見稿》仍然規定,由有關政府部門確定年度交易總量,不過在確定程序上與前版規則稍有不同。
另外,《征求意見稿》減少了部分與交易規則非直接相關的內容,比如,有關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購年利用小時數的確定程序等內容,在《試行規則》中占用了4個條目、660多字,而在《征求意見稿》中則縮減為1個條目、60多字。
在年度保障性收購小時數總量不變的前提下,《征求意見稿》將風電保障性收購小時數的月度分解交由風電企業自行確定并按月申報。在《試行規則》中,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的月度保障性電量由電力交易機構會同電力調度機構在每年的11月20日之前于交易平臺上統一發布。
在具體的交易形式方面,《征求意見稿》規定,京津冀綠色電力市場化交易包括年度雙邊交易,月度單向掛牌交易、集中競價交易、雙邊交易。與《試行規則》相比,增加了月度集中競價交易,減少了月度合同電量轉讓(發電權)交易。
此外,《征求意見稿》還規定,安全校核交由華北電力調控分中心統一組織,并由相關電力調度機構協同開展;參與交易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以項目期次為報價單元參與交易(以電力交易平臺結算單元為準),以同一調度名稱場站的注冊企業為單元進行結算;為合理確定參與交易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中標電量,可對參與報價的項目期次申報發電能力設置上限,并定期調整。上述內容與《試行規則》相比,基本保持一致。
交易執行
《征求意見稿》規定,電力調度機構應優先安排參與市場交易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發電,保證交易結果的執行。為此,此次還專門制定了《京津冀綠色電力市場化交易優先調度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
電能計量與電費結算
與《試行規則》相比,《征求意見稿》對電能計量規則保持不變。
在電費結算方面,《征求意見稿》規定,發電側按照三種電價結算,市場化電量按照對應的合同電價優先結算;保障性收購年利用小時數以內的電量按照標桿上網電價結算;超出上述兩部分的電量按照保障性電價結算。電力用戶或售電公司按交易價格和實際結算電量進行結算。
另外,《征求意見稿》對于發電側合同電量的缺額和超額部分的結算和處理也分別作出如下規定。
在電采暖和冬奧場館綠電交易中,若當月實際上網電量少于交易合同電量之和,缺額部分按當月交易價格滾動至次月優先執行;對于其他市場化交易的缺額部分,按燃煤標桿電價與市場化交易價格的價差與缺額電量計算相關費用,并由發電企業支付電網企業。
超過保障性收購年利用小時數和市場交易總和的電量部分,對于這部分電量的定價及其差額收益的返還對象也作出了修訂:這部分電量的結算電價,《征求意見稿》規定在市場初期為發電側本年度京津唐電網年度和月度電力中長期交易的最低價;而《試行規則》則將之定為京津唐電網上一年度雙邊協商交易電廠側最低價格。對于這部分電量所形成的差額收益,《征求意見稿》規定主要向參與電采暖交易的發電企業進行返還;而《試行規則》則規定主要返還至所有參與綠色電力交易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剩余部分可分配給送出可再生能源的電網企業。
電量偏差處理與考核
有關電量偏差處理與考核,《征求意見稿》規定,冬奧場館和張家口可再生能源示范區電采暖市場化交易結算電量,按用戶側實際用電量計算,發電側交易結算電量隨用戶側實際用電量等比例調減(當月)和調增(次月)。因為這部分用戶由電網公司代理參與交易,所以不考核其偏差電量,其正負偏差均由電網公司承擔。除冬奧場館和張家口可再生能源示范區電采暖之外的其他市場化交易,用戶側按照《京津唐電網電力中長期交易結算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