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修訂的《海洋計量工作管理規定》印發,該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8版規定即行廢止。此次修訂旨在保障海洋工作中計量單位制的統一和量值的準確可靠,加強海洋計量工作的管理和監督。
新修訂的《規定》共8章38條,明確了海洋計量工作的組織管理、海洋專用計量器具、計量標準、計量技術規范、計量認證和能力驗證、監督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主體、工作內容和工作程序。
據悉,與2008年開始實施的原規定相較,新規定明確了海洋計量工作機制和職責分工,以及海洋計量工作的范圍和相關要求。
新規定明確了海洋計量管轄范圍,審批、發布國家海洋部門計量技術規范,對計量器具、量值傳遞、計量標準等海洋相關計量活動實施管理。
新規定完善了圍繞目錄的計量器具量值溯源、計量檢定和校準等。要求在用海洋專用計量器具時必須進行量值溯源。已建立計量標準和有效計量檢定規程的海洋專用計量器具,使用者應當向計量行政部門授權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申請計量檢定;已建立計量標準尚無有效計量檢定規程的海洋專用計量器具,使用者應當委托有關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實施計量校準;不具備計量檢定或計量校準條件的海洋專用計量器具,使用者應當通過內部校準或比對等方式保障其量值的有效性。
新規定還明確了國家海洋部門計量技術規范制修訂的程序,修改完善了海洋檢驗檢測機構的計量認證、能力驗證等工作內容和程序,進一步明確了監督檢查實施主體、內容和程序。刪除了已不適用海洋計量管理工作的內容。
近年來,我國海洋事業快速發展,黨的十九大提出了“建設質量強國”“加快海洋強國建設”等戰略部署,為海洋計量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此次新規定結合新形勢下海洋工作的實際需要和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調整和完善海洋計量工作機制和制度,以推動海洋事業又好又快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