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用語的含義
眼鏡制配是指單位或者個人從事眼鏡鏡片、角膜接觸鏡、成品眼鏡的生產、銷售以及配鏡驗光、定配眼鏡、角膜接觸鏡配戴等經營活動。
眼鏡制配者是指從事眼鏡鏡片、角膜接觸鏡、成品眼鏡的生產、銷售以及配鏡驗光、定配眼鏡、角膜接觸鏡配戴等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是本辦法所稱生產者、銷售者以及經營者的統稱。
成品眼鏡包括裝成眼鏡、太陽鏡等。
配鏡驗光是指使用驗光設備等計量檢測儀器對消費者眼睛的屈光狀態進行測量、分析并出具驗光單的活動。
二、眼鏡制配者應當遵守的規定:
(一)遵守計量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眼鏡制配的計量管理及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制度,完善計量保證體系,依法接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計量監督。
(二)遵守職業人員市場準入制度規定,配備經計量業務知識培訓合格,取得相應職業資格的專(兼)職計量管理和專業技術人員,負責眼鏡制配的計量工作。
(三)配備的計量器具應當具有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標志、編號、產品合格證;進口的計量器具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監督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四)使用屬于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必須按照規定登記造冊,報當地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并向其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當地不能檢定的,向上一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
(五)不得使用未經檢定、超過檢定周期或者經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
(六)不得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不得使用國務院規定廢除的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計量器具和國務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計量器具。
(七)申請計量器具檢定,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和收費標準交納費用。
三、眼鏡鏡片、角膜接觸鏡、成品眼鏡銷售者以及從事配鏡驗光、定配眼鏡、角膜接觸鏡配戴的經營者除遵守眼鏡制配者應當遵守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的規定:
(一)建立完善的進出貨物計量檢測驗收制度
(二)配備與銷售、經營業務相適應的驗光、瞳距、頂焦度、透過率、厚度等計量檢測設備。
(三)從事角膜接觸鏡配戴的經營者還應當配備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眼科計量檢測設備。
(四)保證出具的眼鏡產品計量數據準確可靠。
四、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眼鏡制配計量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進行計量監督管理時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宣傳計量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眼鏡制配者遵守計量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做好眼鏡制配的計量監督管理工作。
(二)對眼鏡制配中使用的計量器具和相關計量活動進行計量監督管理,查處計量違法行為。
(三)引導眼鏡制配者完善計量保證體系和對有條件的眼鏡制配者開展省級“價格、計量信得過”活動。
(四)受理計量投訴,調解計量糾紛,組織仲裁檢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