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華伙同他人先后多次為人改裝電表竊電,從中獲利800元。日前,臺江區法院以盜竊罪判處周某華1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1000元;以盜竊罪判處張某玉6個月有期徒刑,緩刑1年,并處罰金1000元。
2005年9月,周某華伙同曾某華(另案處理)到臺江區奮斗里劉某英的住處改裝電表。2006年8月,曾某華將該電表恢復。其間,劉某英竊電金額達3824元。
此后至2006年9月,周某華單獨或者伙同曾某華先后多次采用破壞計費電表鉛封、更換芯片電阻、短接電流線圈致使電表慢行等手段,為張某玉等人改裝電表。其中張某玉竊電金額達4492元。通過改裝電表,周某華獲利800元。
2006年9月26日中午,周某華應王某康的要求為其恢復改裝過的電表,并談好酬金200元。周某華在王某康住處動手恢復電表,被物業處電工當場抓獲并扭送公安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