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樣是向供電部門繳納的電表金,2000年以后交的可以退款,2000年以前交的卻不行。近日,武漢市?口區的馮先生向當地消協投訴說,雖然國家明令停收已多年,但他家100元的電表金卻在供電公司被壓了近11年時間。
馮先生說,他家于1996年5月10日以個人身份向當時的供電局報裝一戶一表時,按當時規定交了電表保證金(俗稱“金”)100元。后來這一收費被國家通知取消,他向供電部門多次要求退還時,均被拒絕。
據了解,上世紀80年代,國家為遏制拖欠、逃避電費等現象,規定電力部門可向用戶收取一定的電表保證金、電費保證金。1999年12月,原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聯合發文將其取消。湖北省物價部門隨后清查發現,部分供電企業違規收費近億元,要求將這些費用進行清退。
武漢供電熱線95598接線員答復,供電公司從2000年下半年已陸續停收“兩金”。對2000年1月份以后收取的“兩金”可退還;但是對于此前收取的電表保證金,公司的規定是:用戶如果銷戶(拆遷換表)或辦理電表增容才予以清退。
對此,?口區消協負責人表示,供電部門應對新老用戶一視同仁。經爭取,?口供電部門近日將馮先生的100元退還。不過,?口供電營業廳窗口工作人員表示,這是個歷史遺留問題,馮先生的情況并非個別,他們已將此向上級反映。
鏈接:外地一些城市也存在同類問題,但處理方式與武漢不同。廣州供電部門規定,凡于1986年4月1日前繳交保證金者,可直接退款;在此日期后繳交保證金者,可按清退時間表退款。長沙供電部門的規定是,1989年7月1日后向電力客戶收取的保證金全部清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