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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石化產品須防“合理誤差”

發布時間:2007-12-04 作者: 來源: 瀏覽:1585

     石化產品大都是液體,一般以體積計量。要換算成實際重量,就要確定其密度。

  據江蘇某報報道,張家港口岸最近在一天之內連續有兩批進口石化產品被檢測出密度誤差,共給進口企業造成十幾萬元的經濟損失,但由于誤差在“允許范圍”內,進口企業無法向對方索賠。如有一船鄰苯二甲酸二辛酯,說是1901噸,經檢驗機構檢測,其20攝氏度下的密度為0.9840,比裝貨港提供的數據小了4.3‰,這意味著每1000立方米貨物將多算4.3噸,按每噸15000元人民幣計算,進口企業將損失6.45萬元。而根據“5‰之內免賠”的慣例,我方收貨人無法向境外發貨人索賠。據了解,這種現象在進口石化產品中已經屢見不鮮,僅張家港一地,因國外經銷商利用石化產品密度的“合理誤差”給進口企業造成的損失,保守地估計每年在2000萬元以上。

  說起進口產品,不少人還總是有點迷信,覺得外國人都講誠信,辦事規矩,跟他們打交道不會吃虧。應該說,國外制度一般比較健全,“按章辦事”的意識也比較強,但商人惟利是圖的本性在任何時候、任何地方都不會改變,只是手法會越來越高明。國外的一些石化產品出口商頻頻利用“5‰之內免賠”這一慣例,使得產品到港實測密度低于裝貨港提供的數據,由此發貨“短斤少兩”,而我方進口企業卻因“合理誤差”而不得不吞下苦果,蒙受重大經濟損失。這種現象不應該再繼續下去了。

  防止在“合理誤差”下的經濟損失,要從完善合同規定入手。合同對國際貿易中買賣雙方的責任、權利、義務、費用和風險等進行了明確的劃分和規定,具有法律效應。制定一份完善的合同,需要對每一個條款規定準確、具體、嚴密、完整。有關進口商品檢驗人員建議,在石化產品的進口貿易中,應該把“密度條款”寫進貿易合同,規定“若貨物到港后發現密度存在明顯差異,須以卸貨商檢機構實測密度為準”;或者改變貿易條款,把“在裝貨港確定貿易交接數量”改為“在卸貨港確定貿易交接數量”。這樣就能對國外出口商以制約,不給他們可乘之機,從而維護我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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