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人偷電最高可罰5萬 (2005-08-22)
發布時間:2007-12-04
作者:
來源:蘭州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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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凡制造、出售竊電裝置或向他人傳授偷電方法的,都將被沒收違法所得,并處最高5萬元的罰款,這是《甘肅省供用電條例(送審稿)》中明確規定的。省政府法制辦近日在甘肅法制網上登載了《甘肅省供用電條例(送審稿)》,并面向社會征求公眾意見。
7種行為構成竊電在供電企業的供電設施或者其他用戶的用電設施上擅自接線用電;繞越法定的用電計量裝置用電;偽造或者開啟法定的或者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加封的用電計量裝置封印用電;故意損壞法定的用電計量裝置用電;故意使法定的用電計量裝置計量不準或者失效用電;使用特制的裝置竊電;采用其他方法竊電。
竊電量計算方法竊電量按下列方法計算確定:按照所接設備的額定容量乘以實際竊電時間計算確定;竊電前正常用電超過六個月的,按六個月計算月平均用電量;竊電前正常用電不足六個月的,按實際正常用電時間計算月平均用電量;實際竊電時間無法查明時,竊電日數至少按180天計算,但最多不得超過365天;每日竊電時間,三班制動力用電按24小時計算,照明用電按6小時計算,其他用電按12小時計算。
傳授偷電方法重罰非法出售電力設施、器材設備的,除沒收違法所得外,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非法收購電力設施器材設備的,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盜竊電能的,處以應繳電費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制造竊電裝置、出售竊電裝置的,沒收竊電裝置及違法所得,并處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教唆、脅迫、指使、協助他人竊電或者向他人傳授竊電方法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