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熱計量表豈可形同虛設 (2005-03-04)
發布時間:2007-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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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買商品房里安裝了按熱計量表,頭一年供暖后,沈陽供暖公司按熱計量表上顯示的采暖量收取采暖費,將用戶按建筑面積多交的采暖費退了回來。但在隨后的供暖中,供暖公司卻按建筑面積收取采暖費,計量表一下子形同虛設。
2月25日獲悉,此案經區法院審理,熱力公司被判按照熱計量表收取用戶采暖費。熱計量表不“靈”了。
2002年,趙女士購買了位于鐵西區北四東路的一處建筑面積為120余平方米的商品房。購買時,趙女士花了1100元安裝了供熱計量表。同年8月1日,入住新房的趙女士與負責該樓供暖的第三熱力供暖公司簽訂了供暖合同。合同規定供暖前按照建筑面積收取采暖費,收費標準為20.45元/平方米。8月11日,趙女士交納了1100元,安裝了供熱計量表,并按建筑面積交納了2002年?2003年度的采暖費。讓趙女士高興的是,用了供熱計量表,她可以根據自家生活的實際需要,調整用熱量。第一年供暖結束后,熱力公司按計量表上顯示的采暖費數量,退給趙女士多收取的427元采暖費。次年,趙女士同樣按建筑面積預交了2003年?2004年度的采暖費。又一年的供暖結束后,熱力公司卻未將計量表顯示多余部分的采暖費退回趙女士。在預交2004年?2005年的采暖費時,熱力公司卻告知趙女士,不按計量表收取采暖費,而按建筑面積收取采暖費用。為此,趙女士將第三熱力供暖公司告上了法庭。住戶一審獲勝了
鐵西區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供暖合同中,雖然規定按建筑面積交納采暖費,但在實際履行過程中,熱力公司按用戶的熱計量表顯示用熱數量收取采暖費,且雙方已實際履行了一年,足以證實雙方對計算采暖費的方式,改變了原供暖合同的約定。原告使用多少熱量交納多少費用,符合公平交易的基本原則,被告也實際按計量表收取原告的用熱量。故法院判定趙女士按建筑面積交納采暖費,年度供暖結束后,按熱計量表顯示的實際用熱量給付第三熱力供暖公司采暖費。判決后,熱力公司不服,向沈陽中法提出了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