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檢察官一致認為:竊熱是盜竊行為 (2005-01-07)
發布時間:2007-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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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魯中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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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中晨報》以《一棟樓里6戶盜熱》為題,報道了張店某小區一棟居民樓中竟有6戶居民未交供熱費、私自竊取暖氣的事情,很多市民認為,“熱”是一種商品,竊熱的人應當受到法律制裁。竊熱行為是否屬于盜竊?記者就此事采訪了市民和有關單位。
市民:損害了正常交費用戶的利益
“這就是盜竊!”張店區體壇小區的吳先生氣憤地說,不交取暖費卻與交費的用戶一樣享受供暖,就等于大家交錢,供這些竊熱的人取暖。他希望有關部門能對這種盜竊行為嚴厲查處,以維護正常交費用戶的權益。雖然很多市民對吳先生的意見表示贊同,但是也有部分市民持不同意見。淄博高新區科技園小區的張女士認為,這些盜熱用戶的行為確實損害了公共利益,甚至可以說是道德敗壞,但是還不能說這是一種盜竊行為,畢竟暖氣不是一種實物。律師:竊熱行為就是盜竊!
山東大地人律師事務所的王凡曉律師認為,把竊熱行為定性為盜竊應該問題不大。因為熱是作為一種特殊的商品出賣給交費用戶的,而竊熱用戶卻偷用了這種商品,勢必會給供熱企業造成一定的損失。但是如同張女士所說,暖氣不是一種實物,竊熱造成的損失數額較難認定。山東大眾法律事務所張福寧律師的觀點很明確:這就是盜竊!暖氣也是一種財產,凝結著一定的使用價值。而這種竊熱行為,已經侵害了供熱企業的財產權。盡管供熱企業沒有行政處罰權,但是它可以以侵犯財產權為由對這些竊熱用戶提起民事訴訟。
檢察機關:竊熱與偷電、偷水性質一樣
臨淄區檢察院幾位檢察官一致認為,竊熱符合盜竊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一提到偷電、偷水,人們往往會與盜竊聯系起來,但不會想到盜熱也是一種盜竊行為。由于分戶控制供暖形式才剛剛興起,他們還沒有遇到因竊熱而以涉嫌盜竊罪提起公訴的案件。但因為竊熱用戶有主觀竊取暖氣的故意,侵犯了他人的合法財產權,故竊熱行為符合盜竊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是一種偷盜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