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焦點:盜竊天然氣數額究竟是多少? (2004-08-26)
發布時間:2007-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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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每日新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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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新報》曾經報道過的浴池女老板貪圖私利,伙同員工采取摘下燃氣表的方法,盜用價值97000余元的天然氣一案,近日,二被告人因涉嫌盜竊罪在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法院出庭受審。公訴機關代表國家向二被告人提起附帶民事賠償請求。二被告人對盜竊天然氣的事實表示認罪,但均對盜竊數額提出異議,經過長達三個小時的庭審,審判長宣布擇期對此案進行宣判。
在當天的庭審中,盜竊數額的認定成為本案爭論的焦點。辯護人認為,公訴機關認定二被告人“盜氣”的數量、時間及經濟損失證據不足。首先,天津市公檢法部門聯合出臺的此項規定是在“盜氣”數額不能認定的基礎上的計算方法,而本案兩名被告人均供述了具體盜竊的時間段,依此能確定盜竊數額;其次,燃氣集團受害方與本案有著直接的利害關系,故他們出具檢測報告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再次,浴池作為民用洗浴行業有著自身的特點,不同于生產單位用氣,每天12小時均“盜氣”燒水不符合客觀實際。此外,二被告人的認罪態度較好,且無前科,請求法庭給予其從輕處罰。
公訴機關為證明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將主要證據分三組進行了出示。首先出示了證人證言,燃氣分公司稽查隊隊長證實接到舉報后,該隊對浴池突查,發現“盜氣”事實,浴池內的一位工作人員證實了浴池的作息時間。隨后,公訴機關出示了一張根據該浴池開業后天然氣的使用狀況制作的用氣情況統計表,表格曲線起狀態異常,懸殊很大,并且逐年遞減,證明二告人盜竊天然氣行為的隨機性。最后,公訴機指出本市公檢法去年聯合對盜竊天然氣案件發了規定,根據該規定,在盜竊天然氣數額不查明的情況下,時間應以每日12小時按180計算,公訴機關還出示了燃氣集團的檢測報告證實鍋爐每小時的燃氣量,由此計算出了二告人盜竊天然氣的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