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生活垃圾焚燒處理設施運行監督管理,提高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河北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河北省城鄉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河北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制定了《河北省生活垃圾焚燒處理設施運行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河北省生活垃圾焚燒處理設施運行
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生活垃圾焚燒處理設施運行監督管理,提高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河北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河北省城鄉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焚燒處理設施的運行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生活垃圾焚燒處理設施的運行監督管理實行分級負責制。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省生活垃圾焚燒處理設施運行管理工作。
各設區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雄安新區管委會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所轄市(區)本級生活垃圾焚燒處理設施運行工作,指導監督縣(市、區)生活垃圾焚燒處理設施運行管理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含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焚燒處理設施運行工作。
第四條 生活垃圾焚燒處理設施運行單位(以下簡稱“運行單位”)應履行運行管理、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等工作的企業主體責任,接受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監管措施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采取以下方式指導監督全省生活垃圾焚燒處理設施運行管理工作:
(一)指導各級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及設施特征完善監管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制定監管方案和監管評分表、規范監管工作;
(二)每年組織行業專家或者委托行業協會、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抽查,包括:承擔生活垃圾焚燒處理設施監管責任的各級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有關工作開展情況、生活垃圾焚燒處理設施運行情況、各級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運行企業有關政策標準貫徹情況等;
(三)不定期組織行業專家或者委托行業協會、第三方專業機構對各級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運行企業開展業務交流培訓,并提供日常技術咨詢和指導;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現場指導并督促整改,對管理未達到要求、發現問題較多的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予以通報直至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六條 各設區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雄安新區管委會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按照工作職責開展指導監督,措施可參照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指導監督內容進一步細化完善。
第七條 承擔生活垃圾焚燒處理設施運行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作為生活垃圾焚燒處理設施監管工作的責任主體,應建立全過程、多層級風險防范體系,可采用信息化、駐場監管、公眾監督、經濟杠桿等相關措施實現全過程監管,提高監管的科學性和專業性,杜絕生活垃圾焚燒處理設施運行企業違法排放和造假行為。
第八條 承擔生活垃圾焚燒處理設施運行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結合監管要求,進一步完善特許經營協議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合約,制定監管方案,明確考核評價機制,定期(根據項目垃圾處置費結算周期確定)進行檢查評價(評價內容可參考附表 1),評價結果與地方財政結算的垃圾處理費相關聯,促進運行單位加強自我管理。
第九條 承擔生活垃圾焚燒處理設施運行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安排相應人員負責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監管人員應當具備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人員力量不足或達不到要求的地區,鼓勵引入第三方專業機構協助監管。
第十條 承擔生活垃圾焚燒處理設施運行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項目環保手續等要求,以及垃圾處理服務合同(特許經營協議)和本辦法開展監管工作(監管依據主要標準和規范見附表 2)。
第十一條 承擔生活垃圾焚燒處理設施運行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采取以下方式對垃圾焚燒處理設施運行進行監管:
(一)現場檢查。檢查可以采取駐場檢查或者逐個巡查等方式,定期檢查或者不定期抽查相結合,針對具體情況還可組織開展專項檢查等;
(二)查驗資料。定期或者不定期嚴格檢查運行制度和臺賬,臺賬包括運行記錄、監測數據以及相關報表等;
(三)在線分析。基于省級焚燒處理設施數據共享平臺,構建市縣級在線監管系統,實時在線分析設施計量、系統運行、安全生產和環保排放的信息,診斷設施的運行狀況;
(四)輔助檢測。根據實際需要對運行作業的各個環節進行檢測,檢測結果作為判定運行措施是否有效的重要依據;
(五)督促整改。對檢查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政策、本辦法要求及合同約定的,向運行單位發放督辦文件要求整改;
(六)其他法律、法規明確要求的監管措施。
第十二條 承擔生活垃圾焚燒處理設施運行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工作臺賬管理制度,做好現場檢查、監管評分、隱患排查整治、督辦函等相關臺賬,并做好各類工作資料和報表的歸檔管理工作。承擔焚燒設施運行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每月匯總監管工作記錄,按時梳理年度監管工作情況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遇緊急或重大的特殊事項,應當立即處置并及時向上級報告。
第十三條 承擔生活垃圾焚燒處理設施運行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主動與生態環境部門對接,建立數據信息共享機制。
接到運行單位的應急報告后,應當根據各自管理職責和相關權限立即啟動應急響應,按突發事件有關規定及時、準確報告相關信息。
第三章 設施運行要求
第十四條 運行單位應當于具備生活垃圾進廠條件前 5 個工作日向承擔焚燒設施運行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啟動對生活垃圾焚燒處理設施運行的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進廠垃圾計量。生活垃圾焚燒處理設施的計量遵循“分類計量、分級管理”,按照“一車、一牌、一品類、一任務”原則,使用車輛號牌作為電子身份認證信息,實現進出設施各類物品計量數據的自動采集,實時上傳至市、省級生活垃圾監管系統平臺。
運行單位在生活垃圾進廠設施計量過程中,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規定配備雙向計量設備(電子稱重計量系統等),如實記錄生活垃圾、二次污染物(包括飛灰、爐渣等)、生產耗材的計量數據;
(二)計量數據應按月報送承擔焚燒設施運行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檢查;
(三)保證計量設備正常運行,按要求定期委托法定的校驗機構校核至合格,校驗結果報備承擔焚燒設施運行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四)計量軟件系統的管理設置和升級改造應當符合遠程監管系統對接的要求,應確保系統運行穩定、傳輸及時準確、數據保存安全;
(五)計量設備發生故障,無法計量時,應及時上報,并采取人工計量(可按同車前 7 天平均裝載量計)記錄,運輸車輛和隨車人員應積極配合人工計量;
(六)運行單位應當在特許經營協議約定的服務范圍內接收、處理生活垃圾。不得違反協議約定,擅自接收、處理服務范圍以外的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垃圾,確需接收、處理的,應當提前與協議簽訂部門協商一致。
第十六條 運行檢查。包括檢查運行單位各類設備運行狀況,設備維護規程的制定,設備、儀器儀表的檢修維護以及定期檢驗、標定,檢查計量工具和運行數據的準確性。
(一)制定運行規程,保障規范運行,做好相應設施(設備)的維護、保養,確保設施(設備)運行良好;
(二)加強啟停爐以及正常運行時的爐溫管控,規范運行;
(三)確保相關連鎖、保護、自動控制措施的落實;
(四)每月按時上報運行報告和報表,并保證相關報告、報表的真實性、準確性;
(五)每年按時上報本年度項目運行總結報告和下一年度項目運行維護計劃。如因突發情況需要調整運行計劃,應及時報承擔焚燒設施運行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批準;
(六)依據國家、省和有關提標改造或整改的工作要求,制定并實施相應的專項方案或整改方案,確保有關要求貫徹落實到位。
第十七條 安全檢查。包括檢查運行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工作情況、安全制度建立和安全生產臺賬管理情況、安全生產執行情況、對突發事件的應對措施和應對能力,指導督促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完善應急措施等。
運行單位應當認真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明確各層級人員職責: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體系,加強安全生產組織領導,保障安全生產所需經費,配齊各類安全管理工作人員;
(二)強化工作票、操作票、交接班制、巡回檢查制以及設備定期試驗輪換制等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范執行;
(三)特種設備以及特種工作崗位必須持證上崗,且定期檢驗;
(四)制定年度安全培訓、應急演練計劃,報承擔焚燒設施運行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并組織實施;
(五)強化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全覆蓋,開展崗前安全培訓、在職輪訓和安全員專業培訓;
(六)加強危險源辨識,開展日常安全檢查、專項檢查和節前檢查等,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及時消除各類安全隱患;
(七)落實病媒生物及疫情預防控制措施,做好相關預防控制工作;
(八)履行其它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 應急處理。運行單位應當按照以下規定做好垃圾焚燒設施的應急工作:
(一)明確應急管理崗位職責和工作要求,組建專職(兼職)應急搶險救援隊伍;
(二)建立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制度,同時建立健全應急物資儲備保障制度;
(三)加強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定期組織應急預案的演練;(四)遇有危及生命安全或重大財產安全的突發事件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按照突發事件和重大事件上報程序及時上報,同時做好先期處理和公共關系應對等。
第四章 環境安全監管內容
第十九條 環境安全監管包括檢查環保措施落實情況和實施效果,運行單位應制訂并落實環境監測計劃、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檢查在線監測系統、遠程監控系統使用和維護管理情況,檢查環保耗材質量和用量情況,檢查污染物治理設施的配置和使用情況等。
運行單位在環境保護方面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照標準規范和工藝設計要求做好環保設施運行管理工作,確保污染物排放符合國家及省級各項相關標準規范規定、項目環評批復、排污許可證的要求;
(二)按國家、省相關標準規范、環評報告書及其批復要求制定環境監測計劃、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及時報備并規范實施;
(三)建立二次污染物管理臺賬,做好污染物的處理工作,規范收集、貯存、運輸、處置等各環節,妥善處理好項目產生的爐渣、飛灰、滲濾液、沼氣、臭氣以及其它各項污染物,著重加強對飛灰、廢礦物油等危險廢物的規范管理;
(四)進一步加強危險廢物利用處置合同管理,嚴禁委托無資質第三方轉移、利用、處置危險廢物。通過國家危險廢物信息管理系統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材料;
(五)配備專人負責環境監測管理工作,定期監測污染物排放達標情況及周邊環境質量,企業例行監測結果及時公布并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監測內容及頻次詳見附表 3);
(六)建立生活垃圾處理及環境治理臺賬,包括日處理量,氣、固、液等污染物排放監測情況。強化對環保耗材的質量、添加量的檢查;
(七)依法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在便于群眾查看的顯著位置樹立顯示屏,企業自動監控系統應與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管系統聯網;
(八)按照自動監測數據標記規則,督促運行單位及時準確、客觀標記運行工況和自動監測異常情況,做好設備的維護、校準,確保在線數據正常穩定;
(九)真實、準確、完整、有效地記錄和保存運行參數、環保檢測監測等報表報告。
第五章 等級評價及復核
第二十條 正式運行滿一年的生活垃圾焚燒處理設施,應當及時申請進行無害化等級評價,達到無害化等級的處理設施,所處理生活垃圾計為無害化處理量。
第二十一條 無害化等級評價程序包括自查、初評和評價。
自查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牽頭,自查完成后,將情況報所屬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等級初評由各設區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雄安新區管委會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可邀請行業協會或第三方專業機構,在自查基礎上,組織專家依據相關標準,采用審閱材料、現場檢查等方式進行,在全面分析評估后形成初評結論,初評應當在接到自查情況報告 20 個工作日內完成。初評完成后 5 個工作日內,將初評結果及相關材料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二十二條 等級評價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可以委托行業協會或者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根據初評結果,組織專家采用審閱材料、現場檢查等方式進行評價,評價結果在全省進行通報。
第二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焚燒處理專家庫,各地無害化等級評價專家原則上從專家庫中抽取。
第二十四條 無害化等級評價結果實施動態管理,參照無害化等級評價的相關標準及基本程序,每 3 年對達到無害化等級評價條件的生活垃圾焚燒處理設施開展一輪復核評估。
第二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根據等級評價及復核評估結果重新核定設施等級,對等級評價及復核評估未達到無害化處理水平的生活垃圾焚燒處理設施,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照不達標認定,并通知承擔焚燒設施運行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評價及復評結果在全省范圍內通報,并與園林城市(縣城)、潔凈城市創建掛鉤,同時抄送衛生城市(縣城)、環保模范城市(縣城)、文明城市(縣城)的省級主管部門。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 2022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
生活垃圾焚燒處理設施監管主要規范和標準
1.《生活垃圾焚燒廠運行監管標準》(CJJ/T212)
2.《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5)及其修改單
3.《生活垃圾焚燒處理工程技術規范》(CJJ90)
4.《生活垃圾焚燒廠運行維修與安全技術標準》(JJ128)
5.《生活垃圾焚燒飛灰污染控制技術規范》(HJ1134)
6.《生活垃圾焚燒廠評價標準》(CJJ137)
7.《生活垃圾焚燒大氣污染控制標準》(DB13/5325)
8.《生活垃圾焚燒處理設施運行監管標準》(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