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注冊計量師注冊管理規定實施細則(試行)》
公開征求意見建議的通知
為了規范陜西省注冊計量師注冊管理工作,根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發布<注冊計量師注冊管理規定>的公告》,我局起草了《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注冊計量師注冊管理規定實施細則(試行)》,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建議:
1、電子郵箱:2647889277@qq.com
2、通信地址:西安市二環北路東段739號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審批局,郵編710038
3、電話:029-86138658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2年6月30日。
附:《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注冊計量師注冊管理規定實施細則(試行)》
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6月15日
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注冊計量師注冊管理規定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注冊計量師注冊工作的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建設,根據《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注冊計量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注冊計量師注冊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局)注冊計量師注冊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 依法設置的計量檢定機構和市場監管部門授權技術機構中執行計量檢定任務的專業技術人員,依據計量法律、法規有關規定,需經考試取得相應級別注冊計量師職業資格證書并注冊后,方可從事規定范圍內的計量技術工作。
第四條 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全省注冊計量師注冊管理工作,為一級注冊計量師、二級注冊計量師的注冊機關。省局行政審批局(以下簡稱審批局)負責全省注冊計量師行政許可注冊工作的組織實施;省局計量處負責全省注冊計量師注冊注冊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審批局負責建立注冊計量師注冊業務審批系統,歸集注冊計量師注冊信息,規范注冊流程,提升政務服務水平,強化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提升注冊計量師注冊的便利化程度。
第二章 注冊條件及程序
第六條 辦理注冊計量師注冊,申請人可以到注冊機關現場提交申請,也可以通過網上注冊系統提出申請。申請人和所在的執業單位應當分別對申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七條 注冊計量師注冊實行形式審查制度,采取受理、決定兩級審批模式。審批局應不斷壓縮審批層級及時限,提升審批效率。
第八條 取得注冊計量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申請初始注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所申請注冊執業的計量專業項目考核合格證(原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計量檢定員證》中核準的專業項目可視同計量專業項目考核合格證);
(二)受聘于依法設置的計量檢定機構或市場監管部門授權技術機構( 以下簡稱執業單位)。
第九條 申請人申請注冊,應向審批局提出注冊申請,也可通過執業單位統一提出注冊申請。初始注冊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冊計量師初始注冊申請申請表(包括電子表格)一份;
(二)注冊計量師職業資格證書(包括電子證書)及復印件各一份;
(三)計量專業項目考核合格證或原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計量檢定員證》及復印件各一份。
第十條 審批局收到注冊申請材料后,應當對其進行形式審查。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 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或代理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其注冊申請。
審批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注冊申請,應當向申請人出具加蓋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通知書。
第十一條審批局應當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或不予注冊的決定。20個工作日不能作出決定的,經省局分管領導批準,可以延長 10 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 審批局作出準予注冊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 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加蓋鋼印及省局公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計量師注冊證》(以下簡稱《注冊計量師注冊證》)?!蹲杂嬃繋熥宰C》有效期為5年。審批局應積極探索《注冊計量師注冊證》電子證書及印章使用制度,并適時推廣使用。
第十三條 審批局作出不予注冊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書面通知中應當說明不予注冊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四條 注冊計量師注冊有效期屆滿需繼續執業的,應當在屆滿60個工作日前,向審批局提出延續注冊申請。延續注冊需提交《注冊計量師延續注冊申請表》、《注冊計量師注冊證》及復印件各一份。
延續注冊的受理和批準程序同初始注冊。
第十五條 在《注冊計量師注冊證》有效期內,注冊計量師執業單位或者計量專業類別發生變化的,應當向審批局提出變更注冊申請。
變更注冊申請需要提交《注冊計量師變更注冊申請表》、《注冊計量師注冊證》及復印件各一份。申請新增計量專業類別的,還應當提交相應的計量專業項目考核合格證或原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計量檢定員證》及復印件。申請執業單位更名的,應當提交執業單位更名的相關文件及復印件。
申請變更執業單位的,應當與原執業單位解除聘用關系,并被新的執業單位正式聘用。
第十六條 變更注冊后,《注冊計量師注冊證》有效期仍延續原注冊有效期。原注冊有效期屆滿在 6個月以內申請變更的,可以同時提出延續注冊申請,準予延續的,注冊有效期重新計算。
變更注冊的受理和批準程序同初始注冊。
第三章 計量專業項目考核
第十七條 省局計量處負責全省計量專業項目考核工作,細化計量專業項目考核組織實施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建立風險防控工作機制和專業齊全、能力達標、數量充足、業務精湛的計量專業項目考核單位(以下簡稱考核單位)及考評員數據庫,并負責對考核單位及考評員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組織計量專業項目考核的單位(以下簡稱組織考核單位)應當建立相關管理制度,制定考核工作程序,在規定時限內完成考核任務。
第十九條 申請計量專業項目考核的人員應當通過執業單位向省局計量處提出考核申請,并提交計量專業項目考核申請表。計量處按照所申請的考核專業項目在考核單位庫中指定單位組織考核。指定考核單位應當堅持就近、經濟、高效的原則。
申請人所在執業單位具備相應能力的,經申請人執業單位提出申請,經計量處核準后可由執業單位自行組織考核。
對于省內計量組織(機構)不具備所需申請計量專業項目考核相應能力的,可由省局計量處核實并委托省外具有相應能力的計量組織(機構)或規程規范主要起草單位對所需申請的計量專業項目進行考核培訓??己撕细窈?,同意出具總局規定的《計量專業項目操作技能考核評分表》《計量專業項目考核審批表》(復印件加蓋印章)和《計量專業項目考核合格證》(原件)。
第二十條 考核單位應當建立相關管理制度,制定考核工作程序,在規定時限內完成考核任務。
第二十一條 計量專業項目考核包括計量專業項目操作技能考核及計量專業項目知識考核。
計量專業項目操作技能考核主要包括相應計量器具檢定全過程的實際操作、計量檢定結果的數據處理和計量檢定證書的出具等。
計量專業項目知識考核主要包括計量專業基礎知識、相應計量專業項目的計量技術法規、相應計量標準的工作原理以及使用知識等。
第二十二條 計量專業項目操作技能考核和計量專業項目知識考核分別按百分制評分,其中計量專業項目操作技能考核70 分為及格,計量專業項目知識考核60 分為及格,單項不及格計量專業項目考核不合格。
第二十三條 組織考核單位對計量專業項目考核合格的申請人簽發《計量專業項目考核合格證》,并保留考核檔案材料。
第二十四條 參加計量專業項目考核的人員,必須遵守考場紀律,有作弊行為的,取消考核資格,2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計量專業項目考核。
第二十五條 計量專業項目主考人員弄虛作假、玩忽職守的,取消其承擔相應考核任務的資格,并通報其所在單位,涉嫌存在其他違法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六條 組織考核工作的單位和有關人員,應當遵守國家和市場監管總局有關保密、考試和培訓等規定,不得營私舞弊。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省局計量處應對全省注冊計量師的任職資格和職業情況、計量專業項目考核等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并對組織考核單位實施監督檢查。發現注冊不符合本辦法的,通知審批局予以糾正。市場監管總局對省局的注冊工作行監督檢查,總局發現省局注冊不符合《注冊計量師注冊管理規定》并通知省局的,由審批局及時糾正。
第二十八條 申請注冊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刑事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
(三)因在計量技術工作中受到刑事處罰的, 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注冊計量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審批局予以注銷注冊:
(一)不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申請注銷注冊的;
(三)注冊有效期滿且未延續注冊的;
(四)被依法撤回、撤銷、吊銷注冊的;
(五)受到刑事處罰的;
(六)與執業單位解除勞動或聘用關系的;
(七)執業單位被依法取消計量技術工作資質的;
(八)應當注銷注冊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注冊計量師注冊證》遺失、污損需要補辦、更換的,應提交《注冊計量師注冊證補辦、更換申請表》,執業單位和本人共同出具的遺失說明,或者污損的原《注冊計量師注冊證》,向審批局申請補辦、更換。補辦、更換《注冊計量師注冊證》申請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辦結。
第三十一條 不得買賣、租借和涂改《注冊計量師注冊證》, 違反相關規定的,由監督檢查部門 依法依規列入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對使用偽造、變造《注冊計量師注冊證》的,監督檢查部門發現后予以收繳, 依法依規列入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構成犯罪的,移送相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計量師注冊證》的, 由監督檢查部門作出撤銷《注冊計量師注冊證》決定,申請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依法依規列入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并參照《行政處罰法》第三條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相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注冊計量師應當按照注冊的計量專業類別和計量專業項目考核合格證列明的技術能力,從事相應的執業活動。注冊計量師未按本實施細則規定進行執業活動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四條 執業單位、注冊計量師和組織考核單位應當對監督檢查部門和注冊部門的監督管理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三十五條 監督檢查部門應當將有關嚴重違法失信主體,依法依規列入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強化信用監管。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凡是通過法定證照、書面告知承諾、省局內部核查、網絡核驗等能夠辦理的,審批局不得要求申請人額外提供證明材料。
第三十七條 申請人和所在執業單位應當分別對申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十八條 《注冊計量師注冊證》為注冊計量師的執業憑證,由注冊計量師本人保管和使用。
第三十九條 注冊計量師因喪失行為能力、死亡或被宣告失蹤,《注冊計量師注冊證》超過有效期的,其《注冊計量師注冊證》失效。
第四十條 注冊計量師在執業范圍內應當對執業單位的計量工作進行監督,對執業單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計量技術規范的行為或者決定,提出勸告、制止或者拒絕執行,并向監督檢查部門報告。
第四十一條 執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注冊計量師開展繼續教育,確保注冊計量師持續滿足崗位要求。
第四十二條 審批局應當按照行政許可的有關要求向社會公布注冊計量師注冊、注銷、撤銷和《注冊計量師注冊證》失效的人員名單。審批局應充分利用互聯網等信息化手段公示相關信息。審批局應于每年12月15日前將注冊計量師注冊許可整體情況報送計量處。計量處應于每年12月31日前將注冊計量師注冊整體情況,監督檢查情況等報送市場監管總局。
第四十三條 本細則所涉及的有關證書、表格式樣等除由市場監管總局統一規定。 《注冊計量師注冊證》由審批局組織印制。
第四十四條 按照本細則實施注冊計量師注冊,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行政許可辦理程序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市場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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