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首次在刑法中明確中介機構環評及環境監測造假入刑,表明了我國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決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于2020年12月26日通過,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是對現行刑法中不再適應社會發展要求的有關條文,通過全國人大及其常設機構予以修改、補充,加以完善的刑法修正案。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首次在刑法中明確中介機構環評及環境監測造假入刑,表明了我國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決心。
環境監測數據是國家和地方決策的依據,是環評的依據,也是生態環保督察、環境執法的依據,還能夠為環境司法提供證據。環境監測的真實性非常重要。然而近年來,環境監測數據造假亂象時有曝光,如2016年的西安市環保局長安分局給空氣采樣器“戴口罩”事件;2017年4月環保部點名通報的安陽某企業二氧化硫在線監測數據為負數的奇葩景象;2018年山西臨汾6個站點采樣系統受人為干擾,對環境監測數據造假......
這些現象都昭示著,在環??己藱嘀丶哟蟮恼Z境中,有些地方環境監測數據造假的沖動不可不警惕。對于此類犯罪明確規定在刑法條款中,依法進行懲治,有助于更好地起到警示、教育和震懾作用,保障生態文明建設的順利開展。
二十五、將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修改為:“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提供與證券發行相關的虛假的資產評估、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等證明文件,情節特別嚴重的;欄目導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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