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了《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1號),其中對《計量標準考核辦法》進行了修訂。為使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在計量標準考核工作中準確把握有關要求,現就《計量標準考核辦法》新修訂的部分條款解讀如下:
一、如何理解刪去《計量標準考核辦法》第八條第三款及第九條第四款中“計量檢定或者校準人員的能力證明復印件1份”要求?
答:為深入貫徹落實“放管服”改革精神,更好方便建標單位,本次修訂刪除原《計量標準考核辦法》第八條第三款“計量檢定或者校準人員的能力證明復印件1份”及第九條第四款“計量檢定或者校準人員的能力證明復印件1份”,對于已經受理的計量標準考核申請材料,按照行政許可有關程序繼續執行;新受理計量標準考核申請時,不再要求建標單位提供“計量檢定或者校準人員的能力證明復印件1份”。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條規定“執行前款規定的檢定、測試任務的人員,必須經考核合格?!?nbsp;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七條第三款規定計量標準器具的使用必須具有稱職的保存、維護、使用人員;第二十六條規定“國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計量檢定人員,必須經考核合格?!钡诙藯l規定“被授權單位執行檢定、測試任務的人員,必須經考核合格。”
新修訂的《計量標準考核辦法》第六條第四款規定“配備至少兩名具有相應能力,并滿足有關計量法律法規要求的計量檢定或校準人員”。
市場監管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印發的《注冊計量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第三條規定“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和市場監管部門授權技術機構中執行計量檢定任務的專業人員,依據計量法律、法規有關規定,需經考試取得相應級別注冊計量師職業資格證書并注冊后,方可從事規定范圍內的計量技術工作。其他從事計量技術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可根據需要取得注冊計量師職業資格證書,作為具有相應能力的證明。”
《計量標準考核規范》(JJF 1033-2016)對檢定或校準人員要求:“建標單位應當為每項計量標準配備至少兩名具有相應能力,并滿足有關計量法律法規要求的檢定或校準人員?!?nbsp;
《〈計量標考核規范〉實施指南》第四節對人員的要求進行了解讀:“對于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和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授權的計量機構的檢定或校準人員,應對持有相應等級的《注冊計量師資格證書》和人民政府行政部門頒發的具有相應項目的《注冊計量師注冊證》;或持有有關的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頒發的具有相應項目的原《計量檢定員證》;或持有當地省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或其規定的市(地)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頒發的具有相應項目的‘計量專業項目考核合格證明’(過渡期期間)。對于其他企、事業單位的檢定或校準人員,不要求必須持有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頒發的計量檢定人員證件,但是應當經過計量專業理論和實際操作培訓或考核合格,確保具有從事檢定或校準工作的相應能力。其能力證明可以是‘培訓合格證明’,也可以是其他能夠證明具有相應能力的計量證件。”
檢定或校準人員的技術能力決定了檢定或校準結果的正確性,本次修訂不要求提供人員能力證明材料復印件,并不是說對人員能力沒有要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在計量標準考核工作中要按照有關規定,做好對人員能力的考核。
二、第十六條中的“計量標準考核證書的有效期為4年”修改為“計量標準考核證書的有效期為5年”,具體如何執行?
答:按照“新證新辦法,老證老辦法”的原則,已經頒發的計量標準考核證書有效期仍為4年,計量標準考核證書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持證單位應當向主持考核的市場監管部門申請復查考核;2020年11月2日以后新頒發計量標準考核證書有效期改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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