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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市場監管局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案件辦理流程》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0-09-24 作者: 來源: 瀏覽:4151


  

      
內市監法字〔2020〕204號

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案件辦理流程》的通知

各盟市及滿洲里、二連浩特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自治區市場監管局各處室局、直屬事業單位,自治區藥監局:

為規范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程序,保障依法實施行政處罰,推進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保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特制定《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案件辦理流程》,現予以印發施行。

 

 

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9月9日

(此件主動公開)




    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案件辦理流程

 

為規范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自治區市場監管局)行政處罰程序,保障依法實施行政處罰,推進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保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聽證暫行辦法》《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文書格式范本的通知》等規定,特制定本流程。

第一章  案件線索處理流程

    第一條 自治區市場監管局辦案機構發現或者收到下列涉嫌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案件線索,應當依法處理。

(一)依職權監督檢查發現的線索;

(二)通過檢測、檢驗、檢疫、鑒定、監測發現的線索;

(三)通過投訴、舉報發現的線索;

(四)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線索;

(五)媒體報道,輿情反映的線索;

(六)其他依法應當處理的案件線索。

第二條 依法由自治區市場監管局管轄的案件,辦案機構應當填寫《案件來源登記表》,由辦案機構負責人指定相關辦案人員進行調查核實。調查核實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確需延期的,由自治區市場監管局分管辦案機構負責人批準,延期時間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案件需要其他機構協同辦理的,辦案機構應當報請自治區市場監管局分管辦案機構負責人確定主辦和協辦機構。 

第三條 依法移送、交辦、指定管轄、報請管轄的案件,辦案機構應當分別填寫《案件移送函》《案件交辦通知書》《指定管轄通知書》《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等執法文書,報自治區市場監管局分管辦案機構負責人批準。 

辦案機構應當建立依法移送、交辦、指定管轄、報請管轄案件的跟蹤、督辦機制,對案件辦理情況進行跟蹤管理。

第二章  立案審批流程

    第四條 符合立案標準的案件,由辦案機構填寫《立案審批表》報自治區市場監管局分管辦案機構負責人審批。

不符合立案標準的案件,填寫《不予立案審批表》報自治區市場監管局分管辦案機構負責人審批后留檔。

第五條 立案查辦的案件,由辦案機構負責人指定兩名以上具有執法資格的辦案人員負責調查處理。

 第三章  案件調查取證流程

第六條 辦案人員應當依法開展案件調查和收集、調取證據工作,遵守下列規定:

(一)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

(二)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權、申辯權以及申請回避的權利。

(三)收集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意見、勘驗筆錄、現場筆錄等相關證據。

(四)制作詢問筆錄,并由被詢問人簽字;允許被詢問人補充修改;被詢問人拒絕簽字的應當注明情況。

(五)制作現場筆錄,并由當事人簽字;允許當事人補充修改;當事人拒絕簽字的應當注明情況或邀請見證人簽字。

(六)利用執法記錄儀等方式,對調查取證全過程進行記錄。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程序。

第七條 案件調查終結,辦案人員應當制作《調查終結報告》,經辦案機構負責人審批同意。

第四章  案件法制審核流程

    第八條 案件審核由自治區市場監管局法制機構或者其他機構負責實施。     

初次從事案件審核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第九條 適用一般程序辦理的案件,辦案機構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日內提交審核。

第十條 案件審核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審核案卷移交表;

(二)案件來源登記表;

(三)立案審批表;

(四)調查終結報告;

(五)對當事人制發的其他法律文書及送達回證;

(六)證據目錄及證明目的、證據材料;

(七)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一條 對資料齊全、符合法制審核條件的案件,審核機構應當制作《案件審核表》,自接到審核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案件審核,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

特殊情況下,經自治區市場監管局分管審核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審核時限。

第十二條 案件審核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否具有管轄權;

(二)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

(四)定性是否準確;

(五)適用依據是否正確;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處理是否適當。

第十三條 審核機構完成審核并退回案件材料后,對于擬給予行政處罰的案件,辦案機構應當將案件材料、行政處罰建議及審核意見報自治區市場監管局分管辦案機構負責人審批。

第五章  行政處罰告知、陳述申辯復核和聽證流程

第十四條 自治區市場監管局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權、申辯權。由辦案機構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屬于聽證范圍的,應當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當事人自告知書送達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未行使陳述、申辯權,未要求舉行聽證的,視為放棄此權利。

行政處罰及聽證告知書同時抄送自治區市場監管局法制機構。

第十五條 辦案機構在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

(一)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

(二)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予以采納。

(三)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申請聽證而加重行政處罰。

第十六條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由自治區市場監管局法制機構負責組織。

聽證主持人由自治區市場監管局法制機構負責人指定。

由聽證主持人確定聽證的時間、地點,并在舉行聽證7日前將聽證通知書送達當事人。

聽證會結束后,聽證主持人在5個工作日內撰寫完畢《聽證報告》。

形成《聽證報告》后,聽證機構應當將聽證材料交辦案機構,由辦案人員制作《行政處理決定審批表》,連同其他案件材料一并報自治區市場監管局分管辦案機構負責人審批后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第六章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流程

第十七條 適用一般程序辦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9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因案情復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的,經自治區市場監管局分管辦案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日。案情特別復雜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經延期仍不能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由自治區市場監管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是否繼續延期,決定繼續延期的,應當同時確定延長的合理期限。 

案件處理過程中,依法中止、聽證、公告和檢測、檢驗、檢疫、鑒定等時間不計入前款所指的案件辦理期限。 

第十八條 自治區市場監管局分管辦案機構負責人經對案件調查終結報告、審核意見、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意見以及聽證報告等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決定: 

(一)確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確有違法行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情形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四)不屬于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管轄的,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五)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第十九條 對下列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行政處罰的案件,應當由辦案機構提交自治區市場監管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一) 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價值合計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擬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的;

(三)涉及重大安全問題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四)調查處理意見與審核意見存在重大分歧的;

(五)自治區市場監管局負責人認為應當提交集體討論的其他案件。

第二十條 集體討論由自治區市場監管局主要負責人主持或由自治區市場監管局主要負責人委托自治區市場監管局其他負責人主持,由主持人確定集體討論程序。

自治區市場監管局分管辦案機構的負責人、分管法制機構的負責人及分管相關業務機構的負責人應當參加集體討論。

自治區市場監管局辦案機構、法制機構及相關業務機構有關人員應當列席。案件集體討論列席人員可發表意見和建議,但是無表決權。

辦案機構應當對集體討論記錄,列席人員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也應當記錄在案。辦案機構可以采取錄音等形式保存集體討論資料。集體討論決定應當執行。

第七章  制作、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流程

第二十一條 自治區市場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辦案人員填寫《行政處理決定審批表》經自治區市場監管局分管辦案機構負責人審批同意后,及時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內容包括: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等基本情況;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當事人陳述、申辯的采納情況及理由; 

(四)行政處罰的內容和依據; 

(五)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期限; 

(六)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第二十二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7日內按照法定方式送達。

《行政處罰決定書》同時抄送自治區市場監管局法制機構。

第八章  公示與執行流程

第二十三條 自治區市場監管局辦案機構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7個工作日內,將執法機關、執法對象、執法類別、執法結論等信息,在自治區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

經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撤銷或變更行處罰決定的,辦案機構應當對公示信息進行撤銷或變更。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法進行催告,且在收到催告書10日后仍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自治區市場監管局在期限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九章  結案與歸檔流程

第二十五條 適用一般程序的案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辦案機構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填寫結案審批表,經自治區市場監管局負責人批準后,予以結案:

(一)行政處罰決定執行完畢的;

(二)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的;

(三)案件終止調查的;

(四)確有違法行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情形,不予行政處罰的;

(五)違法事實不能成立,不給予行政處罰的;

(六)不屬于自治區市場監管局管轄,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的;

(七)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的;

(八)其他應予結案的情形。

第二十六條 經審批同意結案的案件,辦案人員結案后,辦案人員應當將案件材料按照《自治區市場監管局檔案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在結案后2個月內整理立卷。案卷可以分正卷、副卷。

正卷按照下列順序裝訂歸檔: 

(一)立案審批表; 

(二)行政處罰決定書及送達回證; 

(三)對當事人制發的其他法律文書及送達回證; 

(四)證據材料; 

(五)聽證筆錄; 

(六)財物處理單據; 

(七)其他有關材料。 

副卷按照下列順序歸檔: 

(一)案源材料; 

(二)調查終結報告; 

(三)審核意見; 

(四)聽證報告; 

(五)集體討論記錄;

(六)結案審批表; 

(七)其他有關材料。 

第二十七條 辦案機構將裝訂完整的案卷材料(含電子和音像檔案)6個月內移交檔案管理部門歸檔。案卷歸檔應當一案一卷、材料齊全、規范有序。 

第十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流程中的“以上”“以下”“內”均包括本數。

第二十九條 行政處罰簡易程序依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號)相關程序執行。

第三十條 自治區市場監管局辦理行政處罰案件,適用本流程。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各盟市、旗縣級市場監督管理局參照本流程執行。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按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專項規定執行。專項規定未作規定的,參照本流程執行。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遵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本流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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