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數字指示秤計量監督管理,保護生產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集貿市場計量監督管理辦法》、《數字指示秤》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的相關要求,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制定了《數字指示秤計量監督管理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說明如下:
一、制定《規定》的背景和意義
數字指示秤是與人民生活息息相關的貿易結算用計量器具,涉及“菜籃子”工程,對人民的“幸福感”和社會穩定起著重要作用。近年來,我省多地出現了利用數字指示秤坑害消費者的案件,為了加強對數字指示秤的監督管理,規范市場計量秩序,更好地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在全省出臺統一的數字指示秤監督管理規定具有重要意義。
二、《規定》編制工作情況
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計量管理、計量執法及技術檢定方面的專家組成立了工作組,通過多次現場調研,召開聯席會議,研究、起草了《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數字指示秤計量監督管理規定(試行)(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于2020年4月24日和2020年4月30日分兩次向河北省計量院,各市、縣市場監管局,計量所及相關單位征求意見。并于6月8日至15日在省局網站進行了公示,未收到修改意見。
6月18日,參照國家局制定的《服務業誠信計量監督管理制度建設指南》相關內容,在《規定》中增加了失信管理的內容,并進行了規范性文件審定。
三、主要內容及重要條款制定依據
《規定》共十三條,重點對數字指示秤的防作弊功能、計量性能等作出要求。
第一條 制定的目的、依據
第二條 規定的適用范圍
第三條是對制造和銷售數字指示秤行為的要求
1.數字指示秤出廠應依據產品標準和檢定規程進行出廠檢驗,保證產品質量和計量性能合格;
2.制造和銷售的數字指示秤應保證其計量的安全性;
3.施加鉛封是為了防止計量作弊和隨意改變量值,可改變數字指示秤量值的部位都應有鉛封;
4.鉛封應不能重復使用,并具有可追溯的標識方便計量檢定機構確認。例如:可查詢的編號或標志;
5.數字指示秤的銘牌信息應該滿足檢定要求,且銘牌和字跡應保證一般不會自行脫落。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十五條“制造、修理計量器具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對制造、修理的計量器具進行檢定,保證產品計量性能合格,并對合格產品出具產品合格證?!?/span>
《數字指示秤檢定規程》6.1計量的安全性“秤不應具有易于做欺騙性使用的特性。在其明顯易見位置應注明‘本秤不具備欺騙性使用的特征’的字樣”。對于包裝整體結構秤的外殼,分體結構秤的指示器和連接盒應采取防護措施,對直接影響到秤的量值的部位應加鉛封,鉛封的直徑至少為5mm,禁止任何不破壞鉛封就能對秤進行與計量性能有關的參數調整。經檢定合格后必須加檢定鉛封,鉛封不能破壞和拆下;鉛封破壞后,合格即失效。
第四條是對銷售數字指示秤的禁止性要求
第五條是對修理數字指示秤行為的要求
1.修理數字指示秤不得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
2.不得隨意修改、標定秤的量值、測量范圍、分度值等與計量參數;
3.數字指示秤修理單位應有合法經營資質;
4.數字指示秤修理單位應提供維修后秤的可靠性證明。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十五條“制造、修理計量器具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對制造、修理的計量器具進行檢定,保證產品計量性能合格,并對合格產品出具產品合格證?!?/span>
第六條是對市場主辦者提出的要求
依據:《集貿市場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了主辦者的主體責任,其中:第四款“對集市使用的屬于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登記造冊,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并配合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及其指定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做好強制檢定工作”。第五款“國家明令淘汰的計量器具禁止使用;國家限制使用的計量器具,應當遵守有關規定;未申請檢定、超過檢定周期或者經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不得使用”。第六款“集市應當設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并負責保管、維護和監督檢查,定期送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所屬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進行檢定。公平秤是指對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因商品量稱量結果發生的糾紛具有裁決作用的衡器”。第八款“集市主辦者可以統一配置經強制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提供給經營者使用;也可以要求經營者配備和使用符合國家規定,與其經營項目相適應的計量器具,并督促檢查”。
第七條是對經營者使用計量器具提出的要求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九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以及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方面的列入強制檢定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實行強制檢定。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實行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目錄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對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計量標準器具和工作計量器具,使用單位應當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檢定。
經營者應按《集貿市場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履行和承擔法律責任。 經營者應當做到:
1.遵守計量法律、法規及集市主辦者關于計量活動的有關規定;
2.對配置和使用的計量器具進行維護和管理,定期接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指定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對計量器具的強制檢定;
3.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不得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或者偽造數據,不得破壞鉛簽封;
4.凡以商品量的量值作為結算依據的,應當使用計量器具測量量值;計量偏差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結算值與實際值相符。不得估量計費。不具備計量條件并經交易當事人同意的除外;
5. 現場交易時,應當明示計量單位、計量過程和計量器具顯示的量值。如有異議的,經營者應當重新操作計量過程和顯示量值;
6.銷售定量包裝商品應當符合《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規定》的規定。
第八條是對依法開展檢定工作提出的要求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十條規定:計量檢定必須執行計量檢定規程。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制定。沒有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的,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分別制定部門計量檢定規程和地方計量檢定規程。
第九條是對計量行為監管者提出的監管要求
第十條是對違反本《規定》者進行依法處理的規定
根據實際違法情況,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計量違法行為處罰細則》、《河北省計量監督條例》、《集貿市場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等相關的法律法規依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十四條規定,制造、銷售和進口國務院規定廢除的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計量器具和國務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計量器具,責令其停止制造、銷售和進口,沒收計量器具和全部違法所得,可并處相當其違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罰款”。第四十五條“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的各項最高計量標準,未經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考核合格而開展計量檢定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第五十四條“個體工商戶制造、修理國家規定范圍以外的計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規定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責令其停止制造、修理、沒收全部違法所得,可并處以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計量違法行為處罰細則》第十五條“制造、修理、銷售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計量器具的,沒收計量器具和全部違法所得,可并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對個人或單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條“計量監督管理人員違法失職,情節輕微的,給予行政處分,或由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撤銷其計量監督員職務;利用職權收受賄賂、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河北省計量監督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責令停止銷售,沒收計量器具和違法所得,可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集貿市場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集市主辦者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六)項規定的,限期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第十二條“經營者給國家和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責令其賠償損失,沒收計量器具和全部違法所得,并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對失信行為進行管理的相關要求
第十二條 本文件解釋權的規定
第十三條 實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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