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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廣東省標準化計量質量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標準條件》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0-01-19 作者: 來源: 瀏覽:3421

廣東省標準化計量質量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標準條件

第一章 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廣東省從事標準化計量質量工程領域專業技術工作的技術人才申報職稱評價。

標準化計量質量工程領域設置標準化、計量、質量、特種設備等四個專業(下稱“本專業”)。

標準化專業包括標準化理論研究、標準制(修)訂、標準實施、標準技術開發、標準化咨詢和標準化管理等技術崗位。

計量專業包括計量科學和技術研究,計量技術法規的制(修)訂,計量標準的建立,計量檢定、校準、檢測和測試,計量管理,計量信息化,計量相關考核與咨詢培訓等技術崗位。

質量專業包括質量檢驗、質量安全鑒定與評價、質量管理、質量認證、質檢技術與儀器設備開發、設備監理等技術崗位。

特種設備專業包括特種設備生產、檢驗、檢測、安全評價、研究、技術管理等技術崗位。

以上專業設置可根據科技發展和工程技術工作實際變化和需要進行合理調整。

第二章 基本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單位制度。

二、熱愛本職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敬業奉獻,作風端正。

三、身心健康,具備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的身體條件。

四、職稱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不作統一要求。確需評價外語和計算機水平的,由用人單位或評委會自主確定。

五、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完成繼續教育學習任務。

六、任現職期間,年度考核或績效考核為稱職(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報職稱等級要求的資歷年限。

第三章 評價條件

本專業職稱分為三個層次五個等級,初級職稱(技術員、助理工程師)、中級職稱(工程師)、高級職稱(高級工程師、正高級工程師)。

標準化計量質量工程領域專業技術人才申報各等級職稱,除必須達到上述基本條件外,還應分別具備下列條件:

一、技術員

(一)學歷資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

2.具備大學專科、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學歷,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經單位考察合格。

(二)工作能力(經歷)條件。

熟悉所從事專業的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具有完成一般技術輔導性工作的實際能力。

二、助理工程師

(一)學歷資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

2.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經單位考察合格。

3.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技術員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

4.具備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學歷,取得技術員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

(二)工作能力(經歷)條件。

掌握本專業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具有獨立完成一般性技術工作的實際能力,能處理本專業范圍內的一般性技術問題;具有指導技術員工作的能力。

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兩項:

(1)參加完成1項以上標準化、計量、質量或特種設備相關科研項目,承擔其中部分專項技術工作,編寫相應的技術報告。

(2)參加完成1項以上新標準或計量規程應用、技術引進、技術改造、產品開發或成果應用項目,或1項以上本行業和本單位新工藝、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究開發,承擔其中部分標準化或技術工作,編寫相應的技術報告。

(3)作為工作組成員完成制(修)訂標準1項以上,并負責其中部分技術內容的編制或實驗驗證工作。

(4)參加完成1項以上本專業相關技術法規、標準、技術規范的貫徹執行或實施監督工作,編寫相應技術資料、講義,或發現存在的技術問題,提出過1項以上的解決措施和建議,并被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或用戶采納。

(5)參加完成1項以上發展規劃、管理辦法、國家認證實施規則及其他重要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實際承擔其中技術內容的編寫。

(6)參加完成1項以上本行業標準化、計量、質量或特種設備相關技術咨詢、考核審核、設備監理、風險監測、安全評價等項目,實際承擔其中部分專項技術工作,并編寫相應的技術報告。

(7)參加完成1項以上經市(廳)級以上行政部門立項的標準化、計量、質量或特種設備公共服務平臺或信息化項目建設,負責其中部分技術性工作。

(8)參加完成1項以上標準驗證或針對標準存在的技術問題進行分析論證,參與驗證方案設計和制定,編寫相應技術報告,或提出1條以上的實質性意見被采納;或參與計量基標準或標準物質研制工作1項以上;或參與計量標準的建標工作2項以上;或參加完成1項以上省內先進水平的新開展領域檢驗或認證項目的建立工作,實際承擔其中部分技術工作,參與編制相應的技術報告。

(9)參加完成1項以上標準、計量規程水平分析或比對分析,承擔相關技術報告編制;或參加完成1項能力驗證比對、計量器具新產品型式評價、計量技術開發應用、計量工程測試或非標計量測試項目,承擔部分技術工作,編寫相應技術報告;或參加完成1項以上復雜產品全項目、仲裁檢驗項目、能力驗證比對或國家、省級專項檢驗項目工作,承擔其部分要技術工作,編寫相應的技術報告;或獨立或主持完成1項以上某類產品常規的全項目質量檢驗工作,制定相關檢驗規程并被企業(組織)確認。

(10)針對企業(組織)生產運營中存在的標準化和計量相關突出技術問題、或質量管理問題,作為主要參加成員完成1份專業分析報告,提出可查證、有價值的建議;或在計量和質量檢測中發現1項以上一般事故隱患,或以書面形式提出1項以上技術問題,并被企業(組織)確認。

(11)參加完成1項以上企業或行業標準體系、計量保證質量體系、質量管理體系、標準計量質量攻關項目的設計和建立工作,負責專項技術內容,并在企業(組織)或相關行業(區域)組織實施。

(三)業績成果條件。

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兩項:

(1)縣級科技成果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或相關發明獎、標準創新貢獻獎等獲獎項目的完成人(以獎勵證書為準)。

(2)參加完成的科研項目、技術引進、產品開發或成果應用項目有1項通過技術鑒定,達到省內先進水平,具有較高實用價值或取得明顯效益,或經市級以上行政主管部門或用戶認可。

(3)作為工作組成員完成制(修)訂標準有1項以上經批準發布,在相應范圍內得到實施應用。

(4)獲得發明專利1項或實用新型專利2項(發明人),或軟件著作權2項以上(軟件著作權人);或參加完成的技術成果實施應用取得一定的經濟效益并經用戶確認,或社會效益突出,被縣級以上行政主管部門或用戶認可。

(5)作為起草人之一完成制定的發展規劃、管理辦法、國家認證實施規則及其他重要規范性文件,有1項以上經縣級以上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實施。

(6)參加完成1項以上相關領域的標準化、計量或質量(質檢)相關技術咨詢、考核審核、設備監理、風險監測、安全評價項目,提出具有價值的改進意見,被行政主管部門或企事業單位采用。

(7)參加完成1項以上標準化、計量、質量公共服務或信息化平臺項目建設,項目通過驗收或批復成立。

(8)(不作為標準編制人員)作為主要完成人參與標準驗證(論證),負責解決專項技術問題,編寫相應技術報告,相關結論被相關組織、企業或標準工作組采用;或參加完成1項以上計量基標準或標準物質研制工作,或參加完成2項計量標準的建標工作,并經計量行政部門認可投入實際應用;或參加完成的新開展領域檢測、檢驗或認證項目,有1項達到國內先進水平或2項達到省內先進水平,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認可。

(9)參加完成2項以上標準水平分析或比對分析,編制的相關技術報告被企業(組織)采用并取得一定的效益;或參加完成1項能力驗證比對測量審核項目、計量器具新產品型式評價項目、計量技術開發應用、計量工程測試或非標計量測試項目,能力驗證和比對測量審核結果為滿意,或取得良好效益;或參加完成1項復雜產品全項目、仲裁檢驗項目、能力驗證比對或國家、省級專項檢驗項目工作,負責其中部分技術工作,解決了實質性的技術問題,取得一定的效益,或經市級以上行政主管部門或用戶確認;或參加完成2項以上某類產品常規的全項目質量檢驗工作,參與制定相關檢驗規程并在企業(組織)應用,取得一定的效益;或參加完成1項特種設備一般(及以上)事故的技術鑒定工作,承擔其中部分專項技術工作,編寫相應的技術報告,事故原因鑒定結論得到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部門認可。

(10)參加完成1項以上企業或行業標準體系、計量保證質量體系、質量管理體系、標準計量質量攻關項目工作,負責部分技術內容,并在企業(組織)或相關行業(區域)組織實施,得到用戶認可并取得一定的效益。

(四)學術成果條件。

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撰寫與本專業相關的交流論文或專項技術分析報告1篇。

2.在公開學術刊物上發表與本專業相關的論文1篇。

3.參與編寫專著1部,個人撰寫不少于2000字。

4.獲1項發明專利的,可免論文要求。

三、工程師

(一)學歷資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博士學位。

2.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

3.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

4.具備大學??茖W歷,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

5.具備本專業或相關專業的工程類碩士專業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

(二)工作能力(經歷)條件。

熟練掌握并能靈活運用本專業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熟悉本專業技術法規和標準;具有獨立承擔較復雜工程項目的工作能力,能解決本專業范圍內較復雜的技術問題;具有一定的技術研究能力,能夠撰寫本專業相關的技術標準、規程和為解決復雜技術問題的研究成果或技術報告;具有指導助理工程師工作的能力。

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兩項:

(1)參加完成1項以上市(廳)級以上科研項目,或主持完成1項或參加完成2項以上本行業科研項目,承擔其中部分專項技術工作,編寫相應的技術報告。

(2)參加完成1項以上市(廳)級以上技術引進、技術改造、產品開發或成果應用項目,或主持完成1項或參加完成2項以上本行業(單位)新工藝、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究開發,承擔其中部分標準化或技術工作,編寫相應的技術報告。

(3)作為工作組成員完成制(修)訂國際標準1項,或作為起草人完成制(修)訂國家標準(技術規范)或行業標準(技術規范)1項、或地方標準(技術規范)或團體標準2項,或作為企業人員參與制定本企業標準2項,并負責其中部分技術內容的編制或實驗驗證工作。

(4)參加完成2項以上本專業相關技術法規、標準、技術規范的貫徹執行或實施監督工作,編寫相應技術資料、講義,或發現存在的技術問題,提出過2項以上的解決措施和建議,被省級以上行政主管部門采納和認可。

(5)參加完成1項以上發展規劃、管理辦法、國家認證實施規則及其他重要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實際承擔其中技術內容的編寫。

(6)參加完成2項以上本行業具有較高水平和難度的標準化、計量或質量、特種設備相關技術咨詢、考核審核、設備監理、風險監測、安全評價等項目,實際承擔其中部分專項技術工作,并編寫相應的技術報告。

(7)參加完成1項以上經市(廳)級以上行政部門立項的標準化、計量或質量、特種設備公共服務平臺項目建設,負責其中設計、技術、能力、設備或驗收工作。

(8)(不作為標準編制人員)開展標準驗證或者針對標準存在的重要技術問題進行分析論證,主持完成國家、行業或地方標準驗證(論證)1項,或作為主要參加人參與國家或行業標準驗證(論證)2項、地方標準驗證(論證)3項,負責解決專項技術問題,編寫相應技術報告;或參加完成1項以上計量基標準或2項標準物質研制工作,或參加完成2項以上本地區最高社會公用計量標準或企業事業單位最高計量標準或4項以上次級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的建標工作,并編寫相應技術報告;或參加完成1項以上具有國際先進水平或2項以上具有國內先進水平的新開展領域檢驗或認證項目的建立工作,實際承擔其中主要技術工作,編制檢驗細則和相應的技術報告。

(9)獨立或主持完成2項以上復雜標準、計量規程比對分析,承擔相關技術報告編制;或參加完成1項能力驗證比對項目,或參加完成2種計量器具新產品型式評價項目,或參加完成2項以上計量技術開發應用、計量工程測試或非標計量測試項目,承擔部分技術工作,編寫相應技術報告并被企業(組織)確認;或參加完成2項以上復雜產品全項目、仲裁檢驗項目、能力驗證比對或國家、省級專項檢驗項目工作,負責制定檢驗方案,實際承擔其中主要技術工作,編寫相應的技術報告;或獨立完成2項以上某類產品常規的全項目質量檢驗工作,制定相關檢驗規程,并被企業(組織)確認。

(10)針對企業(組織)生產運營中存在的標準化和計量相關突出技術問題、質量管理復雜問題,主持完成1份或作為主要參加成員完成2份專業分析報告,提出可查證、有價值的建議;或在計量和質量檢測中發現3項以上一般事故隱患,或以書面形式提出3項以上技術問題,并被企業(組織)采納確認;或作為主要成員參加2項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處置工作,提出相關技術方案并負責其中相應技術報告的編制,相關報告被市級以上行政主管部門確認。

(11)作為主要成員參加完成1項以上本企業或行業標準體系、計量保證質量體系、質量管理體系、標準計量質量攻關或相關信息化項目的設計和建立工作,負責專項技術內容,并在本企業或相關行業(區域)組織實施。

(三)業績成果條件。

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兩項:

(1)市(廳)級科技成果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或?。ú浚┘壱陨习l明獎、標準創新貢獻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獎勵證書為準)。

(2)主持或作為主要參加者完成的科研項目、技術引進、產品開發或成果應用項目有1項通過技術鑒定,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具有較高實用價值或取得明顯效益,或經市級以上行政主管部門或省級以上權威機構認可。

(3)作為工作組成員完成制(修)訂的國際標準有1項,或作為主要起草人完成制(修)訂國家標準(技術規范)或行業標準(技術規范)有1項、或地方標準(技術規范)或團體標準有2項經批準發布,在相應范圍內得到實施應用;或參與制定的企業產品標準有2項在本企業組織實施。

(4)獲得有較大價值并取得明顯效益的發明專利1項(發明人),或取得明顯的經濟效益的實用新型專利2項以上(專利權人);或參加完成的技術成果實施應用取得一定的經濟效益并經用戶確認,或社會效益突出,被省級以上行政主管部門或市(廳)級以上政府部門認可。

(5)作為起草人之一完成制定的發展規劃、管理辦法、國家認證實施規則及其他重要規范性文件,有2項以上經市級以上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實施,并取得明顯的效益。

(6)參加完成3項以上較復雜的標準化、計量或質量(質檢)相關技術咨詢、考核審核、設備監理、風險監測、安全評價項目,提出具有價值的改進意見,被行政主管部門或企事業單位采用,取得明顯的效益。

(7)參加完成1項以上經市(廳)級以上行政部門立項的標準化、計量、質量公共服務平臺項目或信息化項目建設,項目通過驗收或批復成立,并在行業內產生一定影響。

(8)(不作為標準編制人員)開展標準驗證或者針對標準存在的重要技術問題進行分析論證,主持完成國家、行業或地方標準驗證(論證)1項、團體標準驗證(論證)2項,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參與國家或行業標準驗證(技術問題論證)2項、地方標準驗證(論證)3項或團體標準驗證(論證)5項,負責解決專項技術問題,編寫相應技術報告,相關結論被市級以上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相關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標準工作組采用;或參加完成1項以上計量基標準或2項標準物質研制工作,或參加完成2項以上本地區最高社會公用計量標準或企業事業單位最高計量標準或4項以上次級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的建標工作,投入實際應用后取得較明顯的效益,并經計量行政部門認可;或參加完成的新開展領域檢測、檢驗或認證項目,有1項達到國際先進水平或2項達到國內先進水平,經省級行政主管部門認可。

(9)獨立或主持完成2項以上復雜標準比對分析,編制的相關技術報告被企業(組織)采用并取得明顯的效益;或針對企業(組織)生產運營中存在的標準化相關重大技術或管理問題,主持完成1份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參加完成2份專業分析報告,提出可查證、有價值的建議,編寫相應技術報告,被企業(組織)采用并產生一定的經濟或社會效益;或參加完成1項能力驗證比對項目,或參加完成2種計量器具新產品型式評價項目,或參加完成2項以上計量技術開發應用、計量工程測試或非標計量測試項目,相關技術工作被企業(組織)確認為滿意,或取得明顯的效益;或參加完成2項以上復雜產品全項目、仲裁檢驗項目、能力驗證比對或國家、省級專項檢驗項目工作,負責制定檢驗方案,實際承擔其中主要技術工作,有2項解決了較復雜關鍵的技術問題,取得明顯的效益,并經市級以上行政主管部門或用戶確認;或獨立完成2項以上某類產品常規的全項目質量檢驗工作,制定相關檢驗規程并在企業(組織)應用,取得明顯的效益;或參加完成2項以上特種設備一般(及以上)事故(法規定義)的技術鑒定工作,承擔其中主要部分專項技術工作,編寫相應的技術報告,事故原因鑒定結論得到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部門認可;或作為主要參加成員參與2項產品質量風險監測和風險處置工作,承擔其中部分技術工作,編寫相應的技術報告,發現了有價值的風險,在風險處置中起到積極作用,取得明顯的經濟或社會效益,并得到相關市級以上行政主管部門認可。

(10)作為主要成員參加完成1項以上本企業或行業標準體系、計量保證質量體系、質量管理體系、標準計量質量攻關項目的設計和建立工作,負責專項技術內容,并在本企業或相關行業(區域)組織實施,取得明顯的效益,或得到市級以上行政主管部門認可。

(四)學術成果條件。

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期間,公開發表、出版本專業有一定水平的論文(獨撰或第一作者)、專著(主要編著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出版專著1部。

2.在專業學術刊物發表論文1篇以上。

3.在市(廳)級以上專業學術會議宣讀論文2篇以上。

4.在市(廳)級以上專業學術會議宣讀論文1篇,以及撰寫為解決技術問題的專項技術分析(論證)報告1篇以上。

5.以下情況可減少或免除論文要求:

(1)獲中國專利優秀獎、省級專利金獎、省級發明人獎的,免論文要求。

(2)獲1項省級專利優秀獎(發明人排名前3)的,免論文要求。

(3)獲1項發明專利(排名前3)的,免論文要求。

四、高級工程師

(一)學歷資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博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

2.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3.具備本專業或相關專業的工程類博士專業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

4.不具備上述學歷、年限條件,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3年。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由2名本專業或相近專業正高級工程師推薦破格申報。

(1)國家發明獎、自然科學獎、科技進步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或?。ú浚┘壸匀豢茖W獎、科技進步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或省(部)級優秀設計獎一、二等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廳)級科技進步獎一等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獎勵證書為準)。

(2)在本專業相關技術開發(研發設計崗位、高科技崗位)中有技術創新、業務創新、科技管理創新,對提高經濟效益、服務水平和核心競爭力有顯著作用,被國內同行專家認可。

(3)在中型以上規模(產值2000萬)級別本專業相關企業擔任技術副總監以上職務滿5年,且對企業技術管理和研發創新等工作做出重大貢獻者。

(4)出版與本行業相關的專著(獨著,文字量不少于3萬字;或合著、合譯,承擔相關章節編著,本人撰寫文字量不少于6萬字)。

(二)工作能力(經歷)條件。

系統掌握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具有跟蹤本專業科技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練運用本專業標準和規程,在相關領域取得重要成果;長期從事本專業工作,業績突出,能夠獨立主持和建設重大工程項目,能夠解決復雜工程問題,取得了較高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在指導、培養中青年學術技術骨干方面發揮重要作用,能夠指導工程師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學習。

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兩項:

(1)主持完成1項以上(或作為主要參加者完成2項以上)市(廳)級以上科研項目,或主持完成2項本行業科研項目,實際承擔其中主要部分專項技術工作,編寫相應的技術報告。

(2)主持完成1項以上市(廳)級以上技術引進、技術改造、產品開發或成果應用項目,或主持2項以上本行業或本單位較高難度、較復雜的新工藝、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究開發,負責完成了其中技術工作,編寫相應的技術報告,并解決關鍵技術問題。

(3)作為工作組成員完成制(修)訂的國際標準1項,或作為主要起草人完成制(修)訂國家標準(技術規范)1項、或行業標準(技術規范)2項、或省級地方標準(技術規范)3項、或其他地方標準及團體標準4項,或作為企業人員主持制定本企業標準5項并負責其中主要技術內容的撰稿或實驗驗證工作。

(4)主持完成4項以上本專業相關技術法規、標準、技術規范的貫徹執行或實施監督工作,編寫相應具有一定原創性的技術資料、講義,或發現存在的技術問題,提出過3項以上的解決措施和建議,被省級以上行政主管部門采納和認可。

(5)主持完成2項以上本行業發展規劃、管理辦法、國家認證實施規則及其他重要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實際承擔其中主要技術內容的編寫。

(6)主持完成3項以上本行業具有較高水平和難度的技術咨詢、考核審核、設備監理、風險監測等項目,實際承擔其中主要部分專項技術工作,并編寫相應的技術報告。

(7)作為技術負責人或主要完成人,完成1項以上經市(廳)級以上行政部門立項的標準化、計量、質檢、特種設備公共服務平臺項目建設,負責技術、能力、設備等規劃和驗收工作。

(8)(不作為標準編制人員)主持完成標準驗證或問題分析,涉及2項國家標準、3項行業標準、或4項地方標準(團體標準),或作為主要參加成員完成涉及4項國家標準、6項行業標準或8項地方標準(團體標準)的驗證或分析論證,負責編制方案并解決關鍵技術問題,編寫相應技術報告;或主持完成1項以上計量基標準或4項標準物質的研制工作,或主持完成3項以上本地區最高社會公用計量標準或企業事業單位最高計量標準或6項以上次級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的建標工作,實際承擔其中主要部分專項技術工作,編寫相應的技術報告;或主持完成1項以上具有國際先進水平或2項以上具有國內先進水平的新開展領域檢驗或認證項目的建立工作,實際承擔其中主要技術工作,編制檢驗細則、檢測方法和相應的技術報告。

(9)獨立或主持完成4項以上復雜標準比對分析或水平分析,編制的相關技術報告被企業(組織)采用;或針對企業(組織)生產運營中存在的相關重大技術、安全隱患或復雜管理問題,主持完成2項或作為主要參加人完成4項專項技術分析報告,提出可查證、有價值的建議,并被企業(組織)確 認;或主持完成1項能力驗證比對項目,或主持參加3項能力驗證比對項目;或主持完成3種計量器具新產品型式評價項目;或主持完成3項以上計量技術開發應用、計量工程測試或非標計量測試項目,解決關鍵技術問題,并編寫相應技術文件;或主持完成2項以上復雜產品全項目、仲裁檢驗項目、能力驗證比對或國家、省級專項檢驗項目工作,負責制定檢驗檢測方案,實際承擔其中主要技術工作,編寫相應的技術報告;或發現并上報1項以上重大質量安全事故隱患,被省級以上政府部門采納建議并發布公文作為區域性或行業性風險預警,或被列入相應地方標準或國家標準或安全技術規范的修訂內容。

(10)主持完成1項以上本企業或行業標準體系、計量保證質量體系、質量管理體系、標準計量質量攻關項目的設計和建立工作,負責專項技術內容,并在本企業或相關行業(區域)組織實施。

(三)業績成果條件。

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兩項:

(1)?。ú浚┘壱陨峡萍汲晒劇l明獎、標準創新貢獻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廳)級科技成果獎一、二等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獎勵證書為準)。

(2)主持完成的市(廳)級以上科研項目、技術引進、產品開發或成果應用項目1項,經鑒定達到國內先進水平。

(3)作為工作組成員完成制(修)訂的國際標準有1項,或作為主要起草人完成制(修)訂國家標準(技術規范)有1項、或行業標準(技術規范)有2項,或省級地方標準(技術規范)有3項、或其它地方標準及團體標準有4項經批準發布,在相應范圍內得到實施應用;或作為企業人員主持制(修)訂的企業產品標準有5項在本企業組織實施。

(4)獲得有較大價值并取得顯著效益的發明專利1項(第一發明人),或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的實用新型專利或軟件著作權2項以上(第一專利權人或軟件著作權人);或技術成果實施應用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并經用戶確認,或社會效益突出,被省級以上行政主管部門或市(廳)級以上政府部門認可。

(5)作為主要起草人完成制定的發展規劃、管理辦法、國家認證實施規則及其他重要規范性文件,有2項以上經市級以上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實施,并取得顯著的效益。

(6)主持完成3項以上較復雜的技術咨詢、考核審核、設備監理、風險監測項目,提出具有價值的改進意見,被行政主管部門或企事業單位采用,對質量監管、質量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發揮了重要作用。

(7)作為技術負責人或主要完成人,完成1項以上經市(廳)級以上行政部門立項的標準化、計量、質檢、特種設備公共服務平臺項目建設,項目通過驗收或批復成立,并在行業內產生較大影響。

(8)(不作為標準編制人員)主持完成標準驗證和問題分析論證項目涉及2項國家標準、3項行業標準、或4項地方標準(團體標準),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4項國家標準、6項行業標準或8項地方標準(團體標準)的驗證或問題分析論證,負責編制方案并解決關鍵技術問題,相關結論被市級以上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或相關標準化技術委員會采用;或主持完成1項以上計量基標準或4項標準物質的研制工作,或主持完成3項以上本地區最高社會公用計量標準或企業事業單位最高計量標準或6項以上次級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的建標工作,投入實際應用后取得較明顯的效益,并被計量行政部門認可;或主持完成的新開展領域檢驗或認證項目,有1項達到國際先進水平或2項達到國內先進水平,經省級以上行政主管部門的認可。

(9)獨立或主持完成4項以上復雜標準比對分析,編制的相關技術報告被企業(組織)采用并取得顯著的效益,或針對企業(組織)生產運營中存在的標準化相關重大技術或復雜管理問題的專項,主持完成2項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4項,提出可查證、有價值的建議,編寫相應技術報告,被企業(組織)采用并產生突出的經濟或社會效益;或主持完成1項能力驗證比對項目,或主持參加3項能力驗證比對項目;或主持完成3種計量器具新產品型式評價項目;或主持完成3項以上計量技術開發應用、計量工程測試或非標計量測試項目,承擔主要技術工作,能力驗證和比對結果為滿意,或取得良好效益;或主持完成復雜產品全項目、仲裁檢驗項目、能力驗證比對或國家、省級專項檢驗項目,有2項解決了較復雜關鍵的技術問題,取得顯著的效益,并經市級以上行政主管部門認可;或主持完成的非標產品或大型檢驗檢測項目或質量仲裁檢驗項目,有2項解決了關鍵的技術問題;或主持完成2項以上特種設備一般以上事故或影響重大的特種設備事故技術鑒定;或主持完成2項以上較重大質量安全隱患排查處置,編寫的技術報告被事故調查組采用,且事故調查結論得到相應的政府部門批復結案,或技術報告被市級以上行政主管部門采用實施,對風險處置起到了重要作用且取得明顯的效益。

(10)主持完成1項以上本企業或行業標準體系、計量保證質量體系、質量管理體系、標準計量質量攻關項目的設計和建立工作,負責專項技術內容,并在本企業或相關行業(區域)組織實施,取得明顯的效益,或得到市級以上行政主管部門或用戶確認。

(四)學術成果條件。

任現職期間,公開發表、出版本專業有較高水平的論文(獨撰或第一作者)、專著(主要編著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出版專著1部以及在專業學術刊物發表論文1篇以上。

2.在專業學術刊物發表論文2篇以上。

3.在專業學術刊物發表論文1篇以上,以及撰寫為解決復雜技術問題的有較高水平的專項技術分析(論證)報告2篇以上。

4.在國際或全國性學術會議宣讀論文2篇以上,或在省級學術會議宣讀獲獎論文2篇以上。

5.以下情況可減少或免除論文要求:

(1)獲中國專利優秀獎、省級專利金獎、省級發明人獎的,可替代2篇論文要求。

(2)獲1項省級專利優秀獎(發明人排名前3)的,可替代1篇論文要求。

(3)獲1項授權發明專利(發明人排名前3)的,可替代1篇論文要求。

五、正高級工程師

(一)學歷資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2.不具備上述學歷條件,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或具備上述學歷條件,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3年。任現職期間,業績顯著,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由2名本專業或相近專業正高級工程師推薦破格申報:

(1)國家級或(?。┎考壙萍汲晒?、二等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獎勵證書為準)。

(2)獲國家或省批準的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稱號者(含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

(3)獲得有較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發明專利2項以上(第一發明人)。

(二)工作能力(經歷)條件。

具有全面系統的專業理論和實踐功底,科研水平、學術造詣或科學實踐能力強,全面掌握本專業國內外前沿發展動態,具有引領本專業科技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論研究成果和關鍵技術突破,或在相關領域取得創新性研究成果,推動了本專業發展;長期從事本專業工作,業績突出,能夠主持完成本專業領域重大項目,能夠解決重大技術問題或掌握關鍵核心技術,取得了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在本專業領域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在突破關鍵核心技術和自主創新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發揮了較強的引領和示范作用。

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兩項:

1.作為本專業技術負責人主持完成1項以上或作為主要人員(排前7名)完成2項以上國家級技術攻關或研究項目,或主持完成2項以上或作為主要人員(排前5名)完成4項以上?。ú浚┘壖夹g攻關或研究項目,解決了關鍵性技術問題,并負責相關技術報告的撰寫。

2.作為本專業技術負責人主持完成?。ú浚┘壷卮罂萍汲晒D化工作或新產品開發工作,解決了關鍵性技術問題或重大疑難問題,取得了顯著的效益。

3.作為本專業技術負責人主持完成2項以上或作為主要研究人員(排前3名)完成4項以上?。ú浚┘壱陨蠎鹇?、規劃、政策、法規類研究項目,且成果經轉化形成了重要的指導性、規范性文件。

4.作為主要起草人之一完成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技術規范)1項以上,或行業標準(技術規范)2項以上或省級地方標準(技術規范)5項以上的制(修)訂工作,負責其中主要技術內容的編制工作或實驗驗證工作,標準具備原創性和較高技術水平,且在相應行業范圍內得到有效實施。

5.在指導、培養中青年學術技術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貢獻,具有培養本專業中級以上專門人才的能力,并能夠有效指導高級工程師的工作,具備組建和指揮跨單位團隊的能力。

(三)業績成果條件。

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國家級科技成果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獎勵證書為準,下同)。

2.?。ú浚┘壙萍汲晒勔弧⒍泉劔@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

3.省(部)級科技成果獎三等獎或市(廳)級科技成果獎一等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均排名前3)。

4.國家級工程類技術成果獎項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獲獎證書和有關證明材料為準,下同),或省(部)級工程類技術成果獎項一、二等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

5.作為本專業技術負責人,主持完成的重大工程技術項目或研究成果,經同行專家鑒定或評價達到國內領先或國際先進水平。

6.作為本專業技術負責人,主持完成的重大工程技術項目或科技成果轉化工作,在全國或全省范圍內產生重大影響,取得了較顯著的效益。

7.在承擔科研項目或新產品開發過程中,取得重大技術創新成果,產生明顯經濟和社會效益,或獲得有較大價值并取得顯著效益的發明專利1項(第一發明人)。

8.作為主要起草人之一負責1項以上國際或國家標準(技術規范)、或2項以上行業標準(技術規范)、或5項以上省級地方標準(技術規范)的制(修)訂工作,負責其中主要技術內容的編制工作或實驗驗證工作,標準技術具有原創性,標準得到有效實施并取得良好效益。

(四)學術成果條件。

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出版與本行業相關的專著1部(獨著或第一作者),文字量達5萬字以上。

2.出版與本行業相關的專著1部(合著或合譯,承擔的相關章節編著文字量達5萬字以上)及在省級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學術刊物發表論文1篇以上(獨撰或第一作者)。

3.在國家級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學術刊物發表論文2篇以上或在省級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學術刊物發表論文3篇以上(獨撰或第一作者)。

4.在國家級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學術刊物發表論文1篇以上(獨撰或第一作者),以及獲得有較大價值的發明專利1項(第一發明人)。

第四章 附則

一、技工院校中級工班、高級工班、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可分別按相當于中專、大專、本科學歷申報相應職稱。相關高技能人才申報本專業工程技術職稱標準條件另行制定。

二、本標準條件由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及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三、本標準條件自2020年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關于印發廣東省標準、計量、質量專業高級工程師、工程師資格條件的通知》(粵人職〔2000〕5號)同時廢止。與本標準條件有關的詞語或概念的解釋見附錄。

附錄:相關詞語或概念的解釋

1.本專業:指標準化、計量、質量、特種設備等專業。如無特別說明,本標準條件所列業績、學術、獎項等成果均為與本專業相關的成果。

2.貫有“以上”的均含本級或本數量。如“中級稱職以上”含中級稱職;“3年以上”含3年。

3.學歷(學位):指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學歷(學位)。

4.資歷:指從取得現職稱起至申報當年止所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的時間,截至時間點以每年度通知為準,按周年計算,在此期間全脫產學習者,應扣除其全脫產學習的時間。

5.項目(課題):指國家、?。ú浚?、市(廳)、縣等政府部門、地級以上市行業學(協)會及本單位下達的或合同規定的科研或技術任務。項目(課題)的復雜程度和大中型級別按行業的有關技術和規范執行。沒有明確等級劃分標準的,可根據其相當規模與技術復雜程度比照執行。

既無獲獎且未被推廣應用的,或無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的項目(課題),或已批準立項,但仍未進行開發(研究)的科研課題(或工作)項目,不能視為申報人已取得的業績成果進行申報。

申報人非科研項目(課題)批準機關核準批復的項目(課題)組成員,不能視為參與該項目(課題)開發(研究)的業績成果進行申報。

6.主持:領導項目(課題)團隊開展工作,在項目(課題)工作中起到主導和帶頭作用,且排名居首位。主持人對項目(課題)負總責,并實際承擔其中主要部分專項技術工作,解決關鍵問題,撰寫相應技術報告者。

7.主要參加:指在課題、項目中承擔主要技術工作,或關鍵技術工作者,或分課題(項目)的技術負責人。

8.市級:指行政區劃為地級以上市(不含直轄市)。

9.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指等級額定獲獎人員(以獎勵證書為準,如獎勵證書獲獎人數超過等級額定名額,則僅認排名靠前的額定名額)。

10.關鍵問題:是指涉及本專業領域中的關鍵技術,在完成項目任務中起決定性作用的技術問題。

11.疑難問題:指專業技術中出現暫不分明,難以確定的,無現成辦法可解決的技術難題,須通過分析探索、科研試驗等手段才能找出解決辦法的問題。

12.效益:包括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社會效益:指通過利用某工作項目所產生的,經過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改善環境、勞動、生活條件、節能、降耗、增強國力等的效益,以及有利于貫徹黨和國家方針政策,有利于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效益。

經濟效益:指通過利用某工作項目所產生的,可以用經濟統計指標計算和表現的效益。按人均上繳利稅計算,不含潛在效益。其經濟指標將隨生產力發展水平作適當調整。

13.企業標準:經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或特定互聯網平臺公示的企業產品標準。

14.學術專著:指取得ISBN統一書號,公開出版發行的本專業學術專著或譯著。具有特定的研究對象,概念準確,反映研究對象規律,并構成一定體系,屬作者創造性思維的學術著作。其學術水平(價值)均由評委會專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評定。凡文章匯編、資料手冊、一般編譯著作、普通教材、普通工具書不能視為學術專著。

15.公開發布論文:指在取得出版刊號(CN或ISSN)的專業學術期刊上公開發表本專業研究性學術文章。凡對事業或業務工作現象進行一般描述、介紹、報道的文章,不能視為論文。所有的清樣稿、論文錄用通知(證明)不能作為已發表論文的依據。

16.交流論文:指在市級以上學術會議大會上宣讀或學科分組會議上宣讀,或在內部刊物或資料上發表的本專業學術論文。凡宣讀論文必須提交論文宣讀佐證材料、論文匯編、會議日程安排等相關材料。摘要發表者須同時提交全文原稿。

17.主要作者、主編:指本專業學術專著或譯著的具體組織者,對該著作的學術、技術問題起把關作用。其個人承擔的編著字數必須占總字數的20%以上。

18.主要編著者:指專業著作的主編或副主編以外的編者或一般作者,其參與編著的字數一般應占總字數的10%以上。

19.主要完成人:一個項目、課題或者技術工作中起主要作用、排名靠前的完成人。

20.專項技術分析(論證)報告:為解決較復雜或疑難的本專業技術問題而撰寫的專項技術分析(論證)報告,經2位具有高級職稱的本專業或本領域專家審定,提出詳細具體的推薦意見,可不公開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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