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推行全區供熱按用熱量計價收費制度,完善供熱計量價格和收費辦法,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28號)、《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自治區政府關于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實施意見》(內黨發〔2016〕3號)精神及《內蒙古自治區城鎮供熱條例》相關要求,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和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今年聯合下發《關于實施供熱計量價格的指導意見》。
意見指出,根據國家相關要求,供熱計量價格要實行基本熱價和計量熱價相結合的兩部制熱價。并按用戶性質分為居民用熱價格和非居民用熱價格。供熱計量兩部制熱價由基本熱價和計量熱價構成,基本熱價按照面積熱價的30%確定,熱用戶交納的供熱費用由基本熱費和計量熱費構成?;緹豳M是指熱用戶按基本熱價和收費面積交納的費用,不論是否用熱均需交納;計量熱費是指熱用戶按計量熱價和用熱量交納的費用。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指出,實施供熱計量收費是供熱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是促進節能減排和厲行節約的一項重要措施??茖W合理地制定供熱計量價格和供熱計量收費辦法,是推行供熱計量改革的核心內容。近幾年來各地加快實施既有建筑供熱計量和節能改造,一部分新建建筑安裝了供熱計量設施,具備了實施供熱計量收費的條件,但由于缺乏供熱計量收費的具體規定,制約了供熱計量改革的進一步推進。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四部門《關于進一步推進全區供熱計量改革工作的實施意見》明確要求,全區新竣工建筑及完成供熱計量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要大力推進按用熱計量計價收費方式,逐步取消以面積計價收費方式。
此次指導意見適用于自治區城鎮集中供熱區域已安裝供熱計量和溫控裝置設施,具備準確按用熱量分戶計量收費條件的節能民用建筑和公共建筑用戶。
同時,實施供熱計量收費應注意以下問題:
--熱費以預付方式交納。熱用戶應當在每年采暖期開始前十日交納本采暖期的熱費,按面積收取全額熱費。熱用戶一次性交納熱費確有困難的,可以與供熱單位協商,在本采暖期內分期交納。供熱單位必須分月查表,將耗熱量及時通知熱用戶,待采暖期結束后結算,多退少補。推行供熱計量收費起步階段,應對用戶采取鼓勵政策,在實行供熱計量開始三年內,供熱企業結算熱費時,計量收取的熱費高于按對應面積收取的額度,按面積收費額收取,低于按對應面積收費時,按計量收費額收取。隨著供熱計量收費的不斷推進,三年后應逐步過渡到用多少熱、交多少費。
--實施供熱計量收費的用戶,因熱計量表損壞以及質量等原因造成計量數據失真的,則按面積收費結算。
--對申請暫不用熱的用戶,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收取不開栓供熱基本熱價,最高不得超過30%,以彌補供熱單位為用戶備用容量的成本支出以及熱傳導損耗等。
--供暖期間,因故未供熱的,供熱單位按實際未供天數減收熱用戶的基本熱費部分。
--在實施供熱計量收費過程中,各地供熱、價格主管部門要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認真做好相關數據的采集和情況分析、反復測算、比較、論證和調整,不斷完善供熱計量價格。
欄目導航
內容推薦
更多>2024-04-19
2020-09-28
2019-10-25
2019-06-21
2019-04-12
2019-02-21
2019-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