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第676號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為依法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國務院對取消行政審批項目、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職業資格許可事項和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前置審批改革涉及的行政法規,以及不利于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的行政法規,進行了清理,對36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對3部行政法規予以廢止,取消了34項審批項目。
其中,將《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國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計量檢定人員,必須經考核合格。”
原《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 國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計量檢定人員,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考核合格,并取得計量檢定證件。其他單位的計量檢定人員,由其主管部門考核發證。無計量檢定證件的,不得從事計量檢定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76號
現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總理 李克強
2017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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