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積極推進誠信計量體系建設,規范行業行為,促進服務質量品牌提升,廣州市計量行業協會制定了《廣州市計量行業協會誠信計量示范單位評價管理辦法》,經理事會同意,現予以發布。
關于印發《廣州市計量行業協會誠信計量示范單位評價管理辦法》的通知
穗計協〔2020〕001號
各有關單位:
依據《關于印發服務業誠信計量監督管理制度建設指南的通知》(國質檢量函〔2017〕566號),參照《關于印發廣州市誠信計量示范單位評價細則的通知》(穗質監函〔2018〕846號),為積極推進誠信計量體系建設,規范行業行為,促進服務質量品牌提升,廣州市計量行業協會制定了《廣州市計量行業協會誠信計量示范單位評價管理辦法》,經理事會同意,現予以發布。
附件:《廣州市計量行業協會誠信計量示范單位評價管理辦法》
廣州市計量行業協會
2020年3月23日
(聯系人:魏蘭花,電話:020-66289549,手機:18312013238)
附件:
廣州市計量行業協會誠信計量示范單位評價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和國務院關于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總體要求,依據原質檢總局《關于印發服務業誠信計量監督管理制度建設指南的通知》(國質檢量函〔2017〕566號),參照原廣州市質監局《關于印發廣州市誠信計量示范單位評價細則的通知》(穗質監函〔2018〕846號),為推動廣州市商業服務業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促進服務質量品牌提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廣州市內具有合法經營資質的商業服務業、企事業單位。
第三條 廣州市計量行業協會在廣州市內開展商業服務業誠信計量示范單位評價活動(以下簡稱“活動”)。
第四條 活動遵循自愿、公開、公平、公正,以及優中擇優,總量控制的原則。
第二章 申請
第五條 申請誠信計量示范單位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證照齊全,具有合法有效的經營資質;
(二)建立了較完善的計量管理制度,計量器具經檢定或校準并處于受控狀態,配備相關計量管理人員;
(三)在經營場所公開誠信計量自我承諾;
(四)有完善的消費者投訴渠道和處理機制;
(五)依法開業經營兩年以上,無違反計量法律法規被查處的記錄。
第六條 申請誠信計量示范單位,可向廣州市計量行業協會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誠信計量示范單位申請書;
(二)誠信計量示范單位自我承諾書;
(三)誠信計量示范單位評價細則自評表;
(四)誠信計量示范單位評價細則中相關內容的證明材料,申請人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章 審核
第七條 收到誠信計量示范單位申請后,廣州市計量行業協會對申請單位遞交的材料進行初步審核(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核實,并給出評價意見。
第八條 根據申請單位所屬區域,征求該區域市場監管部門的意見,對符合要求的申請單位,由廣州市計量行業協會組織相關行業專家,按照《廣州市計量行業協會誠信計量示范單位評價細則》的評價要求及方法進行現場評價。
第九條 根據現場評價情況,將符合條件的單位列入示范單位名單,“示范”名單將在廣州市計量行業協會官網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五個工作日。
第十條 對在公示期內無異議的單位,由廣州市計量行業協會頒發《誠信計量示范單位》榮譽證書和牌匾。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誠信計量示范單位”有效期為三年,在有效期內,廣州市計量行業協會將聯合各區市場監管局對獲得“誠信計量示范單位”稱號的服務業單位進行不定期監督抽查,實行動態管理,同時在協會網站公布抽查情況。
第十二條 參與“誠信計量示范單位評價活動”的工作人員,應遵守紀律、堅持原則、秉公辦事,不營私舞弊,并保守申請人的商業秘密。
第十三條 評價活動不收費,任何人不得利用示范單位創建活動變相收費。
第十四條 協會定期將誠信計量評價結果抄送給市、區局市場監管部門,作為其進行有關分類監管的參考。
第十五條 協會定期通過官方網站、微信平臺媒體等向社會公布誠信計量評價結果。
第十六條 示范單位在證書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應向廣州市計量行業協會提出申請復審,未提出申請者將視為自動放棄資格,證書到期后由廣州市計量行業協會收回(或注銷)已發的榮譽證書和牌匾。
第十七條 取得誠信計量示范單位稱號后,如發現商品計量、質量、服務等方面的投訴受理或處理不及時不公正,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在各級政府部門有關監督抽查中出現不合格或受到政府、行業管理部門有關行政處罰的,廣州市計量行業協會取消(或注銷)其誠信計量示范單位資格,收回已發的榮譽證書和牌匾。
第十八條 已取得誠信計量示范單位稱號在期滿復審時,評價結果若是“不符合”,則由廣州市計量行業協會取消其誠信計量示范單位資格,收回(或注銷)已發的榮譽證書和牌匾。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廣州市計量行業協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