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JF1033 - 2016《計量標準考核規范》的5. 2 中提到: “主持考核的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收到建標單位的申請考核的資料后,應當對資料進行初審,確定是否受理。”初審時間為5 個工作日。
計量標準的考核申請經受理后,即進入計量標準考核的組織和實施程序。從受理到發證的流程見圖1。計量標準的“組織考核”和“主持考核”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受理計量標準考核申請的和最終頒發《計量標準考核證書》的都是主持考核的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 以下簡稱“主持考核”) ,確定有能力實施考評工作的考評單位和考評員的是組織考核的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 以下簡稱“組織考核”) ,兩者可以是同一個部門,也可以不同: 當主持考核的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能自行組織考核時,則“主持考核”=“組織考核”; 當主持考核的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組織考核時,“主持考核”≠“組織考核”。簡而言之,“主持考核”負責受理和給予行政許可,“組織考核”負責組織和實施。
由流程圖可以看出,有兩個條件是受理、組織和實施考評過程需要滿足的,分別是:
( 1) 是否具有與被考核的計量標準相同或更高等級的計量標準;
( 2) 是否有該項目的持證計量標準考評員。
對主持考核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而言,第一步是將被考核的項目與本轄區內已經建立的計量標準等級和計量標準考評員的所取得的考評項目進行比較,兩個條件同時滿足方能自行組織考核。如不能同時滿足,應報上一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組織考核。
上一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也需要對本行政區內的考核能力進行比較,如果上一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也不具備考核能力,應當逐級上報。由此可見,計量標準的組織和實施均是針對本行政區內而言,主要跨行政區域聘用考評員的,聘用時應當通過考評員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行政部門認可。而且,跨行政區域聘用考評員一般適用于執行次級計量標準的考評,且與考評員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協商后聘用。也就是說,只有條件( 2)無法得到滿足時,才允許跨行政區域聘請考評員。
而接受考評任務的單位,也需要滿足上述的兩個條件。此時主持考核的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把考核任務下達至單位,由考評單位聘用本單位的考評員執行考評任務。如該承擔計量標準考核任務的單位僅滿足條件( 1) ,此時組織考核的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須聘請不同單位,或跨行政區域的考評員組成考評組執行考評任務。考評組由有關技術專家和相近專業的考評員組成。
無論是社會公用計量標準,還是有關主管部門、企業、事業單位建立的最高計量標準,都需要經過考核合格后方能使用。在進入計量標準考核的技術審查環節之前,知悉計量標準考核的申請、受理、考評程序,對后續用該計量標準開展量值傳遞工作都有促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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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2019-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