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質量監督員的資格要求
在影響實驗室質量監督活動的諸多因素中,人是最重要的。實驗室的質量監督是否到位,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監督員的素質與水平。評審準則第4.1.10款對擔任質量監督員提出了明確要求,質量監督員必須由熟悉實驗室各項檢測方法、檢測程序、檢測目的和檢測結果評價,同時具有較高專業理論知識,并具有較豐富的實踐經驗的人員擔當。質量監督活動既是一項技術性工作,也是一項管理性工作,因此還要求質量監督員了解本實驗室的質量管理體系及相關的法律法規。
二、質量監督員的設置
評審準則對質量監督員數量的設置沒有硬性規定,可以從檢測工作涉及的專業技術領域考慮,最好在不同的專業、不同的領域設置不同的質量監督員。
對于規模不大,檢測產品較單一的實驗室,也可以根據實驗室工作及人員情況來設置質量監督員。專業知識理論水平較高的質量監督員,對開展新項目的人員和設備,以及實驗室已認證卻長期沒有檢測業務的檢測項目等進行重點監督;實踐經驗較豐富的質量監督員重點監督常規檢測設備、檢測環境、新進人員的檢測操作等。在實際工作中,這樣的分配可以有效地對日常工作進行監督。
三、質量監督員的職責
質量監督員的職責就是對檢測工作的全過程及檢測過程中的檢測人員,包括對在培人員進行隨機監督,當發現檢測工作發生偏離,影響檢測數據和結果時,質量監督員有權中止檢測工作。
監督活動主要包括:(1)采樣和接樣:監督采樣活動是否符合程序文件的規定,采樣單的填寫是否規范。接樣時,主要監督合同的內容是否充分,是否超出認證范圍。(2)樣品的管理:樣品的交接、驗收、登記、編號、保管、使用和留樣是否符合要求并有詳細記錄,留樣期限是否符合規定,樣品的儲存條件是否符合要求;樣品的狀態標識是否正確等。(3)儀器設備:監督檢測設備的功能是否正常,是否實施了三色標志管理;是否有儀器設備周期檢定資料(證書或報告);儀器設備的使用、維修及保養是否有記錄;作業指導書是否受控;操作人員是否能熟練掌握儀器設備的操作。(4)環境管理:實驗室的環境設施條件是否達到規定的技術要求(如溫濕度)和環保要求,是否有環境條件監控記錄和廢棄物處理記錄。(5)檢測方法:所選用的產品標準、檢測方法是否正確,是否現行有效。(6)檢測流程:檢測工作流程是否嚴格按照檢測細則進行。(7)檢測數據:檢測數據是否真實,結果是否可靠;檢測人員是否正確客觀地填寫檢測原始記錄;檢測數據的修改、修約是否規范;檢測過程中的質控措施是否完備并達到要求等。(8)檢測報告:對檢測報告的內容與檢測原始記錄進行校核,認真核對數據;報告格式和結論是否符合標準規范的要求;是否存在打印錯誤及印簽錯誤;CMA章、騎縫章、檢測報告章、公章是否齊全;報告是否符合審批程序,有授權簽字人簽字等。(9)檢測人員:監督檢測人員在檢測過程中是否嚴格遵守儀器操作規程和樣品試驗方法標準,是否能夠及時、準確、完整地做好各類記錄。對在培人員、實習人員、新增人員、新增項目的人員進行監督時,重點加強對操作和原始記錄的監督檢查。
四、監督活動計劃的制定
質量監督工作難以量化,在實際工作中,容易出現監督人員開展工作依據不充分,隨意性大的問題,造成一些質量問題未被及時發現和解決,使監督工作流于形式,達不到預期的效果。因此,開展監督活動首先必須制定年度質量監督計劃,使監督人員能夠明確和掌握監督的要求。
質量監督活動計劃做得越詳細、越具體,監督工作就越容易落到實處。監督計劃的內容主要包括:由哪位監督人員(2位以上監督人員)對誰(人員、儀器、具體的操作工作)進行監督、在什么時間、什么地點、監督的頻次、以什么樣的方式進行監督。這樣就使得質量監督員在開展工作時依據充分,有側重點,使監督工作不流于形式。
質量監督,并不要求對實驗室所有的檢測活動和檢測人員都一定實施監督,實驗室可以根據自身工作實際,制定相應的監督重點。
五、監督的方式
質量監督員最好應在現場監督,只有這樣才能監督到位,及時發現不符合項,及時制止,并責令糾正,最終保證檢測結果的準確性。
六、質量監督應形成記錄
質量監督和其他工作一樣,需要留有記錄,記錄的形式多種多樣,可以設計成表格形式,內容包括監督時間、監督對象、監督內容、監督方式、監督結果(是否符合)等。每次監督活動后,要及時記錄,還要做到完整記錄,只有記錄周全了,才能在不斷改進過程中糾正存在的缺陷,達到監督的目的。
七、形成管理有序的監督機制
要使實驗室的質量監督工作程序化、規范化,就需要形成一個管理有序的監督機制。(1)質量監督員做好日常的監督工作。對在監督過程中發現的不符合項按照管理體系文件的要求及時采取措施處理,在一定時期應進行匯總分析并形成監督報告,將監督工作情況納入管理評審的輸入。(2)對質量監督活動也要內審,使質量監督員的工作同樣受到“監督”。質量監督員能否驗證檢測結果的可靠性;監督記錄內容、詳細程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計劃進行監督;質量監督中發現的不符合項是否及時采取處理措施,措施是否合理、有效;前期質量監督中發現的不符合項,在近期監督中是否再次發生;質量監督中發現的不符合項,在體系運行、技術運作中是否發生。(3)發現質量監督員若有不符,應尋找原因,采取糾正措施,防止再發生。只有讓質量監督活動形成質量環,才能進一步促進質量監督工作的有效落實。
本文刊發于《中國計量》雜志2018年第2期
作者:山西省長治市供水總公司 郭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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