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解答】
CNAS-CI01:2012 6.1.6 要求,形成文件的培訓程序(見6.1.5),應分為以下階段:
a)上崗培訓階段;
b)在資深檢驗員指導下的實習工作階段;
c)與技術和檢驗方法發展同步的持續培訓階段。
CNAS-CI01:2012 6.1.7 要求:所需的培訓應取決于每個檢驗員以及其他與檢驗活動相關的人員的能力、資格和經驗,也取決于監督的結果(見6.1.8)。
上述條款關于人員培訓要求的是:
1.檢驗人員所需的培訓,取決于與檢驗活動相關的能力、資格和經驗等要求,應為每個檢驗人員量身定制出不同階段培訓需求,而且培訓需求還取決于對每一位檢驗人員監督的結果。
2.檢驗人員接受培訓并具有專業資格證書,并不意味其已具備檢驗能力,也不能表明其具備專業判斷能力,更不能說明其持續保持著檢驗能力,需要持續地按照6.1.5的要求,對人員能力做出培訓、評價、監督以及再評價、再監督、再培訓。
3.對于檢驗領域較多、檢驗人員也較多的情況,盡管針對每一位檢驗員的情況都做出評價和培訓需求可能比較困難,建議由各個檢驗領域或各個部門結合監督的結果,去識別和評價每一位檢驗員的培訓需求。
4.培訓的方式是多樣的,培訓方法也是靈活的,可不拘一格,如師傅帶徒弟的方式也是行之有效的培訓方式。
5.識別每一個人的培訓需求應定期進行,根據檢驗工作的工作量和檢驗標準的更新情況,一般一年進行一次,可結合制定人員年度培訓計劃時進行。
【舉例說明】
如某大型檢驗機構,先由各個檢驗部門識別本部門各個檢驗人員的培訓要求,提出部門的“培訓申請”,再匯總成為大型機構的“年度培訓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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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2019-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