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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認可檢驗機構:合同里有多少不是自己的檢驗能力的可采取分包

發布時間:2019-09-09 作者: 來源: 瀏覽:2891
合同里有多少不是自己的檢驗能力的可采取分包,5%?10%?20%?有無規定?

【問題解答】

CNAS-CI01:2012 6.3.1要求:通常情況下,檢驗機構應自行執行合同任務,當檢驗機構分包檢驗工作的任何一部分時,應確保并能夠證明該分包方 有能力承擔相應的檢驗活動,適當時,應符合本準則或其他相關合格評定標準中有關要求的規定。

注1:分包的原因一般有:

未預料的或不正常的超工作量;

關鍵檢驗人員失去工作能力;

關鍵設施或設備關鍵部件暫不可使用;

客戶合同中某部分的檢驗活動不屬于檢驗機構的范圍或超出了檢驗機構的能力或資源。

從上述對分包的要求可知:

(1)客戶合同中某部分的檢驗活動超出了檢驗機構的能力或資源,不屬于檢驗機構能力范圍時,是允許分包的;

(2)客戶合同中某部分的檢驗活動,沒有百分比的限制。但檢驗機構應該按照分包的要求,從分包方的選擇、分包過程控制、分包在檢驗報告中的描述等各個方面對分包進行適宜的管理,確保并能夠證明分包方有能力承擔相應的檢驗活動;

(3)從認可能力的描述來看,CNAS對于檢驗機構自身沒有的能力需要分包的檢驗活動是不予認可的。對于檢驗機構預備檢驗能力但自己不實施,二十長期分包給其他檢驗機構的項目,因缺乏業績,CNAS也是不予認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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