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JF1033-2001《計量標準考核規范》(以下簡稱《規范》)指出:計量標準必須每年進行“計量標準的穩定性考核”,以證明其計量特性的持續穩定;計量標準必須建立計量標準技術檔案(其中包括填寫“計量標準履歷書”)。建標后“計量標準的穩定性考核”以及《計量標準履歷書》其中一項內容——“計量標準器穩定性考核”方法,《規范》中一字未提(僅談新建計量標準穩定性考核的方法),本文結合工作實際談一談筆者的觀點。
一、特點
1.考核對象不同
“計量標準的穩定性考核”和“計量標準器穩定性考核”,雖然兩者僅一字之差,但概念完全不同。計量標準通常是指計量標準裝置,它是由計量標準器以及配套設備組成,可見“計量標準的穩定性考核”是對計量標準裝置的穩定性考核;而“計量標準器穩定性考核”對象僅是對計量標準器而言。
2.考核性質不同
“計量標準的穩定性考核”是每年必須進行的,而“計量標準器穩定性考核”應視情況而定。筆者認為:如果某計量標準器具的計量檢定規程(或技術標準、技術說明書等)對該計量標準器具的計量特性的穩定性(如年允許變動量——年穩定性)有明確的技術要求,則應在每個檢定/校準周期內對該標準器進行一次穩定性考核。換句話說,如果計量檢定規程(或技術標準、技術說明書等)對該計量標準器的計量特性的穩定性(如年允許變動量)沒有明確的技術要求,則該計量標準器就不需要進行穩定性考核,因為缺乏判斷其穩定性是否合格的依據。如:各等、級量塊;等砝碼;一等、二等水銀溫度計;標準電池;直流標準電阻器等,相應的計量檢定規程對其年允許變動量(年穩定性)都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3.考核方法不同
“計量標準的穩定性考核”需選用一個穩定的被測對象,通過測量得到測量結果的一致性;“計量標準器穩定性考核”與被測對象無關,可通過其相鄰周期的檢定/校準證書上的數據得出是否一致的結論。
二、方法
1.建標后的“計量標準的穩定性考核”方法
(1)若有關的計量檢定規程(或計量技術規范)對計量標準穩定性的考核方法有明確規定,可按該規定執行。
(2)若有關的計量檢定規程(或計量技術規范)對計量標準穩定性的考核方法沒有明確規定,則可選取一個穩定的被測對象,用該計量標準進行一組n次測量,取其算術平均值作為本次的測量結果,并與上一次(上一年)用同樣方法得到的測量結果
比較,其差值(
)作為本年度計量標準穩定性。計量標準的穩定性應小于計量標準的擴展不確定度(k=2)。
2.計量標準器穩定性考核的方法
該項工作應在計量標準器每次檢定/校準后進行,將本次檢定/校準數據與上個周期(上一年)的對應數據一一進行比較,計算出相應的差值,取其中最大差值為該計量標準器年允許變動量(年穩定性)。值得注意的是:①所需數據一般是從該計量標準器的檢定/校準證書上獲取,因此將該計量標準器送檢時,如果有必要,專業人員應要求檢定/校準機構給出該計量標準器的有關數據,以便進行穩定性分析和計算;②如果在兩次檢定/校準之間對計量標準器進行修理和調整(使用前常規調整除外),則這兩次的數據一般不能作為計算變動量和考核穩定性的依據,應從本次開始進行新的一輪穩定性考核。
三、必要性
穩定性:測量儀器保持計量特性隨時間恒定的能力?;谟嬃繕藴逝c計量標準器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又由于計量標準的穩定性應小于計量標準的擴展不確定度(k=2),而計量標準器穩定性不超過其年允許變動量(年穩定性),其年允許變動量(年穩定性)一般是計量標準的擴展不確定度的1/3~1/2;而計量標準是由計量標準器及配套設備組成,即使計量標準器穩定性考核合格了,但其計量標準穩定性不一定合格,反過來計量標準穩定性考核合格了,計量標準器穩定性也不一定合格。它們之間雖有一定關系,但沒有必然的聯系,因此這兩項工作都必須做。當然此處所談的必要性,是以計量檢定規程(或技術標準、技術說明書等)對該計量標準器的計量特性的穩定性有明確的技術要求為前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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