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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試驗檢測分包

發布時間:2021-09-07 作者:童代偉? 來源:中國計量雜志 瀏覽:24292

    為了充分合理利用各試驗室的各種資源,減少資源浪費,發揮各試驗室的優勢,形成了試驗檢測的分包。在我國試驗檢測中存在大量的分包,但很多試驗室談到分包就含糊其詞或有意回避,試驗檢測中涉及分包也怪象不窮,如代簽代替分包,以合作名義代替分包,以假勞動合同、假社保注冊在發包方試驗室開展工作等。如何規范試驗檢測分包,從分包的范圍和法規層次加以研究顯得十分必要。本文就試驗檢測分包的實質、試驗檢測分包的范圍、各方的責任、如何控制分包方進行探討。

    

一、試驗檢測分包的實質


    試驗檢測是根據委托方的要求開展的一種活動,交付的是檢驗檢測報告,可見試驗檢測是以完成試驗檢測工作內容并交付試驗檢驗報告為標的,試驗室須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動完成所委托的工作,試驗室的工作具有獨立性?!逗贤ā返?51條第1款規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委托合同類似代理,是受托方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代理的一種行為。可見試驗檢測是委托合同形式掩蓋下的承攬合同。
    RB/T214-2017《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能力評價檢驗檢測機構通用要求》要求具體分包的檢驗檢測項目和承攬分包項目的檢驗檢測機構,應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這一特點其實質是轉委托,說明試驗檢測分包的實質應該是轉委托,是委托合同掩蓋下承攬合同的轉委托。所謂轉委托是受托人把本應由自己親自處理的委托事務交給他人處理的行為。根據《合同法》第400條的規定,受托人應當親自處理委托事務,經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轉委托。
    


二、各方在分包中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這條對試驗檢測項目的分包也具有一定參考意義。
    因為試驗檢測分包是承攬合同的一種轉委托,在承攬合同中,未經定作人的同意,承攬人將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254條規定,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梢娫囼灆z測主要的工作必須由受托試驗室完成,因為委托方是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如未經同意的轉分包,委托方可以取消委托。一般情況下,分包試驗室是發包試驗室考察選擇和建議的,委托方沒有相應的專業知識選擇分包方試驗室,所以就算委托方同意了,發包試驗室也需要對分包方完成的情況向委托方負責。如果分包方是委托方指定,因為分包方的數據很有可能對受托方的試驗檢測結果有影響,所以委托方指定的分包方應得到受托方的認可,因分包方已經得到受托方認可同時委托方受到專業知識等的限制,發包試驗室也需要對分包方完成的情況向委托方負責。
    結合以上說明,筆者認為發包方試驗室和分包方試驗室應就試驗檢測分包項目負連帶責任,但因為試驗檢測是一種委托關系,所以第一責任人是受托方試驗室,受托方試驗室應對自己受到的損失向分包方試驗室提出索賠。
    


三、試驗檢測可分包的范圍


    RB/T214-2017中提到檢驗檢測機構需要分包檢驗檢測項目時,應分包給已取得檢驗檢測機構認可并有能力完成分包項目的檢驗檢測機構。這里是將分包項目分包給具備相應能力的試驗室,至于標準中提到的需要通過檢驗檢測機構認可,筆者認為只要不對外出具公正性報告應該是沒必要;對分包方而言,除具備能力外,分包方還應具有保證分包項目可靠性的能力,特別是保證檢測數據可靠性的能力。因為發包方試驗室和分包方應就試驗檢測分包項目負連帶責任,發包方試驗室在分包項目實施的過程中起到關鍵作用,也是控制主體,有能力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進行控制。部分企業可能具備一些一般試驗室沒有的能力,但因為某些原因沒有通過檢驗檢測機構認可,在這種情況下,如經委托方同意,在保證檢測數據可靠性的前提下,能夠實現對各個環節的有效控制,分包方應該能完成相應檢驗檢測分包項目的。
    RB/T214-2017中也規定了不得將法律法規、技術規范等文件禁止分包的項目實施分包,但標準中對哪些禁止分包,哪些不能分包的情況沒有進行說明,也造成了理解上的困難。《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十條規定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載明的項目實際情況,擬在中標后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進行分包的,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吨腥A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七十八條也說明了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屬于違法分包,雖然這一條是針對施工總承包單位,但對試驗檢測分包也具有一定參考價值?!逗贤ā返?54條規定了第三人只能完成輔助的工作。對于檢驗檢測項目也只能將非主要部分或非關鍵項目進行分包,對于主要部分和關鍵部分應該自己獨立完成,例如一座橋梁的檢測,如將合同中主要的動、靜載試驗進行分包應予以禁止,因為這兩個項目是橋梁檢測中的關鍵檢測項目,如將這兩項都進行分包,那這個合同就完全失去意義。雖然試驗檢測是一種委托合同形式下的承攬合同,但還是按委托方的委托完成的。那在委托方委托時,試驗室就應該具備能力完成該項目,但現實中可能存在因設備等原因造成能力不夠。如對一個大型橋梁支座進行試驗,因為這個支座已經超過試驗室現有設備能力,那這種情況下可能就需要分包。在委托方委托時,試驗室就應該將自己的能力告之,這種類似設備能力不夠的情況下,應該說可以進行分包。也有人認為一些技術難度低的能做,技術難度大的就做不了,認為技術能力不夠也能進行分包。筆者認為資質評審時提供的證明材料應該能證明當時的能力條件,如某些技術能力不夠,那就應該對能力不夠的部分進行限定,如資質評審時證明具有能力的而后又認為某些能力不夠,只能說目前已經不具備能力或能力應受到一定限定,同時發包試驗室如因技術等能力的問題在監督控制上也會失去相應能力,在這種情況下已經不適合接受委托方的委托了。
    試驗檢測分包主要有“有能力的分包”和“沒有能力的分包”兩大類。“有能力的分包”是試驗室由于工作量激增、關鍵人員暫缺、設備或環境等暫時不具備能力等。筆者認為,試驗室應有預知預防措施,在委托方委托前對試驗室能力情況有所了解,如試驗檢測屬于主要的、關鍵的工作,不應進行分包,只能對次要的、非關鍵的工作進行分包,而需要更多專業技術支持和暫時不具備能力都是屬于能力不夠,筆者認為是不能接受委托的;但如果本來有能力,而出現突發事件造成某些如人手不足、設備或環境等能力不夠,為了委托方的利益,經委托方同意,可以進行分包;如果因突發情況來不急通知委托方,則需要在事后得到委托方的追認。對于“沒有能力的分包”,因為試驗室沒有相應能力,無法對分包項目進行控制,已經不適合接收委托方的委托了,應采用與具有相應能力的試驗室組成聯合體的形式接受委托各自開展工作。
    


四、試驗檢測分包的控制內容


    委托方和分包方在分包項目中是連帶關系,但目前的檢測中很多試驗室對分包項目或是回避,或是含糊其詞,很多試驗室將分包協議一簽就萬事大吉,最后很有可能導致分包的項目失控,導致檢測數據和檢測結果失效。對試驗檢測分包如何有效進行,應該是使分包項目在可控范圍內,筆者認為主要是對分包方的試驗檢測能力和分包方對分包項目是否具有可控制性的考察,在分包實施過程中對分包項目的監督,最終控制的還是分包方的人、機、料、法、環這幾個環節。
    對分包方試驗室控制的第一個環節是對分包方試驗室能力的考察和判斷,以保證和證實分包方試驗室有能力承擔分包的項目,發包方試驗室應記錄和保存相應的調查資料。當分包意向達成后,應在投標前或委托前將分包項目與委托方協商,由委托方來決定是否可以分包,在協商時應具體說明哪些項目是分包項目。當委托方同意進行項目分包后,應簽訂有效的分包協議,以保證分包項目順利進行。因分包試驗室屬于外部服務和支持,發包方試驗室應對外部服務和支持進行控制,如果分包試驗室沒有獨立的質量保證,發包試驗室應制定相應的程序以保證人員、設備、耗材、方法、環境等在項目開展前滿足相應要求。RB/T214-2017也規定了檢驗檢測機構實施分包前,應建立和保持分包的管理程序,并在檢驗檢測業務洽談、合同評審和合同簽署過程中予以實施。
    在分包項目實施過程中,質量監督應起到很大作用。質量監督控制的要點是對檢測結果的可靠性進行檢查,是否按雙方簽訂的分包協議實施,分包方試驗室是否滿足相應要求和能力,對試驗室是否具有可控性,監督的重點還是人員、設備、耗材、方法、環境是否滿足分包項目實施過程中的要求。在分包項目實施過程中,發包方試驗室還要有預知預防措施,發包方如發現分包項目結果有異常,應撤銷分包試驗結果,試驗報告已經發出的,應立即追回。
    


五、結語


    試驗檢測分包屬于委托合同掩蓋下的承攬合同,受托方試驗室和分包方的法律責任應是連帶責任,受托方試驗室是第一責任人,分包的內容也僅限于非主要的、非關鍵的項目,試驗檢測分包應在項目實施前與委托方進行溝通,經委托方同意后才能分包,能實施分包的前提是發包試驗室能對分包項目有效控制,否則不能分包。對于檢測能力不足的也僅限于設備等能力不足或突發事件等情況才能進行分包。分包的控制首要是對分包方的考察,其次是對分包方實施良好的監督,方能保障分包項目可靠地完成。

本文刊發于《中國計量》雜志2020年第9期

作者:招商局重慶公路工程檢測中心有限公司  童代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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