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8日,山西運城市場監管局官方微信公眾號發文稱,為進一步保護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維護市場經濟穩定秩序,運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扎實開展“四季守護 鐵拳出擊”專項行動,嚴厲打擊“鬼秤”等計量領域違法違規行為,查處了一批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使用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計量器具、使用未經檢定的計量器具等違法案件。
春節期間,為發揮警示震懾作用,運城市場監管局集中公布三類典型案例。其中,有店鋪使用的電子計價秤用500g標準砝碼稱重顯示550g,200g標準砝碼稱重顯示220g。
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案:
案例1:臨猗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魚店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案
2024年5月3日,臨猗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轄區某魚店檢查時,發現當事人使用的電子計價秤不能提供有效期內的檢定證書,且該電子秤按9+去皮鍵會有5%的誤差。該臺電子計價秤經臨猗縣綜合檢驗檢測中心檢定,鑒定為不合格。存在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的行為。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十六條的規定,臨猗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計量器具、沒收全部違法所得、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2:稷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水產門市部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案
2024年5月24日,稷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轄區某水產門市部檢查時,發現當事人使用的電子計價秤放入1kg標準砝碼稱重,按M1顯示1.05kg;按M2顯示1.10kg;按M3顯示1.15kg;按M4顯示1.20kg。存在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的行為。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十六條的規定,稷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計量器具、沒收全部違法所得、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3:平陸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城鎮某海鮮店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案
2024年6月9日,平陸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運城市市場監管局督導組關于平陸縣城鎮某海鮮店涉嫌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的工作提醒函,執法人員立即對該店進行檢查,當事人正在使用的一臺型號為ACS-30的電子計價秤經平陸縣綜合檢驗檢測中心檢定,鑒定為不合格計量器具。存在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的行為。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平陸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計量器具、罰款的行政處罰。
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使用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計量器具案:
案例4:聞喜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縣城某水產店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使用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計量器具案
2024年5月3日,聞喜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縣城某水產店檢查時,發現該店使用的電子計價秤用500g標準砝碼稱重顯示550g,200g標準砝碼稱重顯示220g。當事人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違法行為,具備欺騙性使用的特征。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十六條的規定,聞喜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計量器具、沒收全部違法所得、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5:夏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瑤峰鎮某批發部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使用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計量器具案
2024年5月21日,夏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瑤峰鎮某批發部檢查時,發現該店使用的電子計價秤用2kg標準砝碼稱重顯示為2.21kg,且當事人2023年因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被行政處罰過,屬于再次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違法行為,具備欺騙性使用的特征。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夏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計量器具、沒收全部違法所得、罰款的行政處罰。
使用未經檢定的計量器具案:
案例6:運城市鹽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魚莊使用未經檢定的計量器具案
2024年8月20日,運城市鹽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轄區某魚莊使用的1臺TCS-150型號電子臺秤進行檢查時,發現其使用的工作計量器具屬于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但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存在使用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未按規定申請檢定的違法行為。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九條的規定,鹽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責令停止使用未經檢定的計量器具、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7:萬榮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裴莊鄉某快餐店使用未經檢定的計量器具案
2024年9月12日,萬榮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監督檢查中發現裴莊鄉某快餐店使用的HY-805型號電子秤沒有粘貼有效檢定標識,該店負責人現場也無法提供該設備的有效檢定證書。存在使用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未按規定申請檢定的違法行為。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九條的規定,萬榮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責令停止使用未經檢定的計量器具、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8:垣曲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古城某超市使用未經檢定的計量器具案
2024年8月12日,垣曲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古城某超市使用的ACS-30C6型號電子計價秤沒有粘貼有效檢定標識,該店負責人現場也無法提供該設備的有效檢定證書。存在使用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未按規定申請檢定的違法行為。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九條的規定,垣曲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責令停止使用未經檢定的計量器具、罰款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