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第121號令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已經2009年8月28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
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2006年2月27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布的《機動車安
全技術檢驗機構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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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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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監督管理辦法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
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法律法規,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以下簡稱“安檢機構”)開展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以及對安檢機構實
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按照
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等要求,對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進行檢驗檢測的活動,包括機動車注冊登記時的
初次安全技術檢驗和登記后的定期安全技術檢驗。
本辦法所稱安檢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
例的規定,按照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等要求,對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進行檢驗,并向社會出具公證數
據的檢驗機構。
第三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對全國安檢機構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安檢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市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各自的
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安檢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遵循科學、公正、廉潔、高效的原則,依法對安檢機構實施監督管理
。
第五條? 安檢機構應當嚴格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按照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和有關規定對機動
車實施檢驗,并對檢驗結果負責。
第二章 安檢機構資格許可
第六條 安檢機構的設置,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方便檢測的原則。
第七條 國家對安檢機構實行資格管理和計量認證管理。
安檢機構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計量認證、檢驗資格許可后,方可在批準的檢驗范圍內
承擔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安檢機構檢驗資格許可申請的受理、審查、決定和發證。
第八條 安檢機構的計量認證管理依照計量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安檢機構計量認證、檢驗資格許可的申請及其受理、現場審查、發證應當一并辦理。
第十條 申請取得安檢機構檢驗資格許可,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具有滿足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工作需要的,并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考核合格的從事機動車安全
技術檢驗工作的技術人員;
(三)有完善的工作管理制度,有齊全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等技術規范文件資料;
(四)具有申請檢測車輛類型和項目所需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的設備及其校準設備;
(五)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設備應當通過合法有效的型式認定,在用計量器具應當依法經質量技術監督部
門授權的計量技術機構計量檢定合格或校準,并在檢定或校準有效期內;
(六)具有滿足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的設施、工作場所和工作環境;
(七)其他應當具備的條件。
第十一條 申請安檢機構檢驗資格許可,應當向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
(二)法人證明及復印件;
(三)檢驗人員考核合格證書及復印件;
(四)計量器具檢定或校準證書及復印件;
(五)檢測線配置明細以及檢測、校準設備清單;
(六)地理位置、場地及廠房平面圖,相應的所有權或合法使用權證明及復印件;
(七)其他有關合法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接到申請后,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關于許可受理的
規定,根據申請不同情況,分別做出處理。
第十三條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受理申請后,應當及時組織審查人員對申請人進行審查,審查包括資
料審查和現場核查。
?審查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實踐工作經驗。
第十四條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申請人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關于許
可審查和決定的程序、期限等規定,作出是否批準檢驗資格許可的決定。
第十五條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及時向獲得檢驗資格許可的申請人頒發安檢機構檢驗資格許可證書
和檢驗專用印章。
安檢機構檢驗資格許可證書的式樣、編號規則和檢驗專用印章的式樣,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規定。
第十六條 安檢機構檢驗資格許可證書有效期為3年。
安檢機構檢驗資格有效期期滿,繼續從事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活動的,應當于期滿前3個月向所在地省級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重新提出申請;安檢機構遷址、改建或增加檢測線的應當及時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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