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新疆兵團農六師五家渠墾區法院審理了一起因檢驗員檢測水質出誤差,造成五家渠養殖戶經濟損失的案件。
2007年5月,吳振準備在五家渠養殖南美白對蝦,為了科學養殖,吳振找到陜西某大學水資源與環境工程系測試中心的工作人員王麗,檢測自己租用魚池所用水井的水質。王麗收取了檢測費后,檢測了吳振空運至陜西的水樣,并出具了水質分析報告。該報告的數據經養殖南美白對蝦的技術人員確認,適合養殖南美白對蝦。
同年6月12日,吳振從青島購蝦苗145萬尾,空運至五家渠。當日投放魚池的蝦苗一切良好,第二天,發現蝦苗狂游,第三天蝦苗大量死亡。經隨蝦苗同來的技術人員檢測,系水質不適合造成的。
隨后,吳振把王麗起訴到五家渠墾區法院,要求王麗賠償蝦苗款、交通費、技術服務費等共計116875元。
法院認為,王麗收取了檢測費后應為吳振帶去的水樣做全面客觀的分析檢測。因王麗出具的水質檢測報告數據有誤差,造成吳振直接經濟損失116875元,王麗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最終經法院調解,王麗賠償吳振經濟損失9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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