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家寶總理8月1日簽署第531號國務院令,公布《公共機構節能條例》。
《條例》包括6章43條,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條例要求公共機構指定專人負責能源消費統計,如實記錄能源消費計量原始數據,建立統計臺賬。公共機構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報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費狀況報告。公共機構負責人對本單位節能工作全面負責。
《條例》要求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制定本級公共機構節能規劃。公共機構應當實行能源消費計量制度,區分用能種類、用能系統實行能源消費分戶、分類、分項計量,并對能源消耗狀況進行實時監測,及時發現、糾正用能浪費現象。
《條例》強調,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公共機構浪費能源的行為,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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