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近日作出決定,取消和調整186項行政審批項目。這是繼前三批取消和調整1806項行政審批項目后,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取得的又一重要成果。
這次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有128項,主要涉及企業市場準入,資質等級評定,金融機構的經營范圍、品種確定,進出口資格審批、配額分配,以及對企業特定經營活動的審批等。這些審批項目有的雖有法定設定依據,但與現實管理要求不相適應;有的通過市場機制、行業自律能夠解決;有的通過質量認證、事后監管可以達到管理目的;還有的屬于對同一審批事項多部門、多環節審批。取消這些審批項目,有利于理順政府與市場、政府與企業、政府與社會、政府與公民的關系,推動政府職能轉變,促進管理創新。
予以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有58項,分下放管理層級、改變實施部門、合并同類事項三種形式進行處理。其中,下放管理層級的有29項,這些審批項目原來由國務院部門實施,為提高審批效能、方便申請人,下放至省級政府有關部門實施;改變實施部門的有8項,這些審批項目依照新修訂的法律法規或按照職能相近的原則對審批實施部門作了調整;合并同類事項的有21項,這些審批項目審批內容交叉或類同,合并為8項后可以避免重復,便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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