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商販缺斤短兩的現象,唐代時是嚴禁的,《關市令》規定:“諸以偽濫之物交易者,沒官;短狹不中量者,還主?!边€比如布匹,如果整絹長度不滿40尺,或者寬度不滿5尺,嚴重的話賣布商人是會挨板子的。
制假、造假、缺斤短兩等損害消費者利益的事,自古有之,黑心商販也從來不是近現代才出現的?!短綇V記》嘲誚類中,輯錄有隋唐五代書籍《啟顏錄》中的一篇《酒肆》云:“隋時,數人人酒肆,味酸且淡,乃共嘲此酒。一人云:‘酒,何處漫行來,騰騰失卻酉?!T人問云:‘此何義?’答云:‘有水在?!闭f是幾個人在酒店喝到假冒偽劣酒,便一起開逗趣說酒里摻水的事。
唐朝有賣假酒的酒坊,其他各朝各代有不有制假造假的現象呢?當然有,五代有賣假藥的藥鋪,北宋還有專門批發假貨的集貿市場。
對商販坑害百姓利益的事情,官府是否會睜一只眼閉一只眼呢?還是會如現今一樣,有著《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這樣的法律來保護人們的利益呢?中國歷代朝廷都頒布過一些法律來禁止商業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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譬如唐朝時,頒布過《關市令》,規定:“諸官私斗尺秤度,每年八月詣金部、太府寺平校,不在京者詣所在州縣平校,并印署,然后聽用。”說的是凡官私度量衡器具,每年八月必須送交有關官府檢驗校正,京師地區由尚書省金部司和太府寺主管,地方由各州縣負責。經檢驗校正后的度量衡器具,由有關官府簽署封印后方可使用。所以,如果量布用的木尺,稱重用的銅秤,還是斗、升、合等容器,不符合法定標準的話,其持有人便將受罰。
到宋元明清時,這項制度更加細化,比如宋朝,每月都將抽查一次度量衡(王安石變法后甚至頻繁到每月三次),而在元明清三代,未經官方審驗的度量用具,一律不得在市場上使用。
對于商販缺斤短兩的現象,唐代時是嚴禁的,《關市令》規定:“諸以偽濫之物交易者,沒官;短狹不中量者,還主。”還比如布匹,如果整絹長度不滿40尺,或者寬度不滿5尺,嚴重的話賣布商人是會挨板子的。在北宋前期,棉布寬度如果達不到一尺八寸的,“杖六十”,并要求對購買者進行賠償。
更為先進的是,古代還有退貨的法令,據李開周先生著文說:“唐朝頒布過有條件退貨法令?!短坡墒枳h》記載,只要消費者在購買時立有合約,買回后三天內發現問題的,都可以找賣方退貨;賣方不退的,可以向官府舉報,由官府強令賣方退換,并‘笞四十’,也就是抽賣方四十鞭子?!?BR> 另外,對販賣假藥劣藥的現象,古代也有比較先進的法律條款加以管理,比如北宋王安石為相時,頒布了《市易法》,其中規定藥品專賣,也就是說由政府控制藥品的貿易,藥品的經營是國家的專利,當時是不允許任何人私自制作和經營任何藥品的。
而且,為防止造假藥,冒充官藥出售,宋朝負責制藥的惠民局和和劑局各自有“藥局印記”和“和劑局記”四個字的大印。另外,東、南、西、北四局,也各自加蓋上六字公章?;实垡苍略t,若有人制造假藥,偽造處方和官印,要依“偽造條例”法辦,以防止商人制造販賣假藥劣藥。
雖然古代的法律稱不上百分之百的健全,但不能否定其所起的作用是比較大的,對消費者的利益起到了一定的保護作用,值得后人借鑒和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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