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深化電子計價秤市場秩序綜合整治,加強對集貿市場的計量監督管理,有力打擊利用電子秤作弊、“缺斤短兩”等計量違法行為,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市場監管總局組織起草了《集貿市場計量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修訂內容主要圍繞壓實集市主辦者主體責任、進一步規范經營者行為、加強對相關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等幾個方面展開。
壓實集市主辦者主體責任
一是要求集市主辦者建立經營管理制度,如實記錄經營者名稱或者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并核驗、更新、公示經營者的相關信息,供消費者查詢。
二是進一步明確集市主辦者與經營者簽訂的入場經營協議內容,要求經營者不得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計量器具以及其他不合格計量器具,并約定相應的違約責任。
三是將公平秤擴展為用于公平復核的計量器具,并要求集市主辦者合理設置用于公平復核的計量器具,擺放在顯著、便捷位置。
四是增加集市主辦者對經營者的管理責任,要求集市主辦者對集市在用計量器具實施統一管理,一經發現經營者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計量器具或者其他不合格計量器具的,應當及時制止。
五是增加集市主辦者誠信計量管理責任,建立健全誠信計量管理體系,組織經營者開展誠信計量自我承諾,同時鼓勵集市主辦者建立違法失信經營者紅黃牌警示制度,對計量失準拒不整改或計量失準仍強買強賣造成負面影響的經營者,可以按照合同約定追究違約責任直至清退出集市。
六是明確規定集市主辦者不得與經營者串通,從事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計量違法行為。
七是鼓勵集市主辦者對集市進行數字化升級改造,推廣使用具有智能網聯功能的計量器具。
八是明確集市主辦者糾紛調解責任,消費者和經營者因商品量計量結果產生糾紛的,集市主辦者應當及時進行處理,配合市場監管部門做好計量調解。
進一步規范經營者行為
一是增加經營者不得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計量器具、不得使用鉛(簽)封已損壞的計量器具的規定,對應當前電子計價秤監管面臨的最大問題,指向性更加明確。
二是增加經營者正確、規范使用計量器具和法定計量單位的要求。
三是增加經營者誠信計量義務,要求經營者開展誠信計量自我承諾,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四是增加了經營者利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計量器具向消費者提供商品行為性質的認定,明確屬于欺詐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有關規定處理。
加強對相關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一是針對新增的征求意見稿第五條第一項要求,集市主辦者違反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有關規定處罰。
二是增加對集市主辦者違反征求意見稿第五條第二、三、四項(對應現行《辦法》第五條第一、二、三項)的處罰,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是提高對集市主辦者違反征求意見稿第五條第五、六、七項(對應現行《辦法》第五條第四、五、六項)的處罰力度,最高處罰額度分別由一千元、一千元、一千元調整為一萬元、一萬元、五萬元。
四是對經營者違反征求意見稿第六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不再列明具體罰則,而是改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五是對經營者違反征求意見稿第六條第四項,應當使用計量器具進行測量而未使用計量器具的,最高處罰額度由一千元調整為一萬元。
六是對集市主辦者的惡意行為增設處罰條款,并設置較重的處罰額度,集市主辦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經營者從事計量違法行為而不制止,或者與經營者串通,從事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計量違法行為的,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除了上述三類,征求意見稿還進行了其他修改。一是加強市場監管部門信用監管手段。要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強化信用監管,加強集市誠信計量體系建設,建立集市誠信計量管理制度和評價標準,通過定期公開評價結果、實施分級分類監管等方式,進一步壓實集市計量管理主體責任。二是對于檢定收費問題,刪去了按照物價部門核準的項目和收費標準進行收費的規定,由于目前強制檢定收費處于停征狀態,但又未完全取消,因此修改為“集市主辦者或經營者申請計量器具檢定,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費用”,便于貼合政策要求。三是刪去了現行《辦法》中的解釋條款。四是增加了具有作弊功能的計量器具和用于公平復核的計量器具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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