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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楊陽(化名)從某電商網站買回了3臺標稱“60寸”液晶3D智能電視,但經測量該電視屏幕實際尺寸僅為45寸。與電商工作人員協商未果后,楊陽起訴要求電商返還總價款65496元,并賠償三倍價款196488元。今晨記者獲悉,海淀法院支持了“三倍賠償”。 某知名電商在其名下的網站推廣“高清電視節”促銷活動消費者楊陽(化名)在該電商網站上購買了3臺液晶3D智能電視,總價款共計65496元。但電視買回后,楊陽測量該電視屏幕實際尺寸為45寸,并非網站宣傳的60寸。 該知名電商于2014年6月,在其名下的購物網站上推廣“決戰30天,高清電視節”促銷活動,承諾“滿一千減一百,上不封頂”。在對電視機等產品宣傳過程中,均采用“寸”字描述產品屏幕的大小。由于活動優惠較大,當月8日,消費者楊陽在該網站上購買了3臺品牌彩色電視機,支付貨款共計65496元。當月12日楊陽向公證處申請保全證據,根據《公證書》顯示的內容,楊陽購買的品牌彩色電視機的屏幕規格為“60寸”。 在法院審理期間,法院工作人員再登錄該購物網站,發現上述商品對屏幕規格處均已使用“英寸”單位。因此,法院認定被告在促銷活動中,將電視屏幕規格“英寸”宣傳為“寸”,足以引起消費者的誤解,已構成欺詐。最后,法院支持了楊陽的訴求。 法官釋法 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所受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3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法官據此認為,該電商應按照原告楊陽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的電視機價款費用的3倍,即賠償196488元。同時,根據我國《合同法》,此案中楊陽作為網絡購物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在受欺詐的情況下簽訂并履行合同,有權請求法院撤銷該合同,退還已付價款65496元;當然也有義務退還所購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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