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日前印發了《山東省社會環境檢測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對社會環境檢測機構提供環境檢測服務的相關事項做出了規定。
《辦法》所稱的社會環境檢測機構是指除環保部門所屬環境監測機構以外的,通過實驗室資質認定(CMA)的,從事環境檢測活動(不含輻射環境檢測和機動車尾氣檢測)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機構。
《辦法》規定,具備CMA資質的社會環境檢測機構可自愿申請提供環境檢測服務,環保部門委托的社會環境檢測機構必須在山東省行政區域內具備開展相應環境檢測業務的實驗場所和儀器設備,環境檢測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5人,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300萬元。
根據規定,社會環境檢測機構在接受委托前,應當向委托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環保部門備案,備案內容包括機構名稱、檢測項目、檢測時間、數據用途等。社會環境檢測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山東省環境監測制度、規范,獨立進行環境檢測,保證檢測的客觀性、公正性,對出具的環境檢測報告負責。
社會環境檢測機構實行《社會環境檢測機構目錄》管理。社會環境檢測機構應當向省環保廳提出申請,并提交《社會環境檢測機構申請書》。經審查同意后,列入省環保廳《社會環境檢測機構目錄》。
《辦法》規定了從《社會環境檢測機構目錄》中刪除社會環境檢測機構的行為,其中包括:環境檢測數據弄虛作假的,出現重大環境檢測質量事故或現場監督發現問題重點檢查時仍未整改的,超越業務范圍開展環境檢測工作的,《資質認定計量認證證書》(CMA)發生較大變化未重新提出申請、有效期滿或被吊銷的,不再從事環境檢測服務活動的,其他影響環境檢測活動客觀性、公正性的行為?!掇k法》還規定,對于從《社會環境檢測機構目錄》中刪除的社會環境檢測機構,3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欄目導航
內容推薦
更多>2021-07-15
2020-02-14
2019-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