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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代度量衡檢定印鑒

發布時間:2019-07-15 作者:陳傳嶺 來源:中國計量雜志 瀏覽:5914

度量衡器具檢定印鑒是證明度量衡器具經過檢定、其性能是否合格的具有行政或法律效力的標志。自古以來,凡制造、修理、使用的計量器具,檢定之后均給出印鑒標記,未經檢定或不具印鑒標記的,一律不允許使用。

我國在唐代以前,出具檢定印鑒的方法大體為4種:一是鑄刻“銘文”;二是鑄刻“詔書”;三是同時鑄刻“總銘和分銘”;四是鑄刻“銘文”和“檢封”。

鑄刻“銘文”,在秦前就廣為使用?!般懳摹庇泻営蟹?,繁者有幾十個字,簡者只有幾個字。如當時的齊國,凡陶制量器上都有“公豆、公區”等簡單銘文,倉庫使用的量器,一般還鑄有“廩”字。銅制的量器和權器,一般鑄有執政者年號、制造時間和地點、校正(檢定)方法、器具名稱以及兼職和制造人姓名。如當時的楚國,因廣泛使用天平,在銅環權上有的鑄有“鈞益”字樣,表示量值標準的意思;有的鑄有“官環”字樣,表示官府監制。

鑄刻“詔書”,是秦代的特有形式。秦代所有的量器和權器都鑄有“詔書”。秦代的度量衡量值相當統一。

同時鑄刻“總銘”和“分銘”,是新莽時期采用的一種形式?!翱傘憽迸c“詔書”近似,“分銘”則把不同的名稱、容積、重量鑄刻在不同的度量衡器具上。

鑄刻“銘文”和“檢封”,是漢代的一種形式。漢代的“銘文”,一般印刻有度量衡器具的名稱、制造時間。量器和權器上還留有置“檢封”的方穴,以便官府檢定后鏨刻檢定標記和檢定年號。

唐代起,檢定度量衡器具便開始用印,一般把檢定印證鏨刻或火熔在器具上,表示已經官府檢定合格,允許使用。

民國時期,用印逐漸規范化。民國初,北洋政府執政時期,凡符合“營造尺庫平制”的器具,一律鏨蓋“X”字圖印,不符合的鏨蓋“弌”字圖印,而且只準使用到規定換用新器的日期為止。民國21年(1933年)9月7日,國民政府實業部發布了《度量衡器具蓋印規則》,民國26年(1937年)1月15日部令核準對《度量衡器具蓋印規則》進行第一次修正,民國33年(1944年)9月15日對《度量衡器具蓋印規則》進行第二次修正公布,修改后的檢定合格印,鏨印為3平方毫米,烙印為6平方毫米,樣式不變,烙印專供蓋木制量器用。

國民政府實業部全國度量衡局制定的《度量衡器具蓋印規則》規定,各省特別是度量衡檢定所用的檢定印,統一由全國度量衡局頒發,檢定印分為鏨印、烙印兩種,均為正方形。

當時民國國家級度量衡檢定機構檢定用印為“同”字,各省除用“同”字外,另加國音符號以示區別。

“同”字取古訓“同律度量衡”和孫中山“世界大同”并有“資之官而后天下同”之義。

省級度量衡檢定所檢定合格后度量衡器上鏨、烙印順序是:

“同”(全國)——省區“注音符號”

縣級度量衡檢定所檢定合格后度量衡器上鏨、烙印順序是:

“同”(全國)——省區“注音符號”——縣市“記號”

其注音符號由全國度量衡局公布的《度量衡檢定用印各省區外加注音符號分配表》規定,這一規定,國民黨政府一直沒有改變。如江蘇省注音符號為“ㄅ”、安徽省注音符號為“ㄇ”、貴州省注音符號為“ㄋ”、陜西省注音符號為“廣”等。

民國對度量衡器具鏨、烙“同”字印的部位有明確要求和規定:

度器——最末分度線之處
量器——全量名稱之左上旁離邊約二公分處
桿秤——支點之旁及秤錘之上面
臺秤——桿之末端表記稱量處及增砣上面
天平——橫梁上表記稱量之處
砝碼——上面或下面右上旁

其中鏨印多用于銅鐵質器具,如度器和衡器。

烙印主要用在竹、木器具上,如量器、度器。

精細器具不鏨不烙,填發證書,以免損壞。即除木量器、木桿秤、粗砝碼、普通度器外,其他精細度量衡器,合格的發證書,以免損壞器具。

常年檢查及復查認為合格的度量衡器具所加圖印為本年度的國民年數號碼的長方形鏨印,長三公厘,寬四點五公厘,四周加以邊線。

加蓋年號圖印位置為:木量器、粗砝碼應于“同”字之下;普通度器木桿秤應于“同”字之旁緊接排列。

本文刊發于《中國計量》雜志2016年第10期

作者:河南省計量科學研究院  陳傳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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