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JF1070-2005《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規則》理解與實施
第三講 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的計量要求
江蘇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黃耀文
《規則》第四章闡述了對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的計量要求。要求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對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標注的計量要求;二是對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的計量要求。定量包裝商品必須同時符合這兩個方面的要求,才是合格的定量包裝商品。
一、凈含量標注要求
由于定量包裝商品存在單件包裝商品和多件包裝商品兩種形式,因此在《規則》中分別對單件商品標注和多件商品標注提出了相應的要求。
(一)單件商品標注的要求
1.《規則》的要求
在《規則》4.2.1條款“單件商品的標注”中,按照《管理辦法》的規定,對單件商品的標注規定了以下三個方面的要求:
(1)在定量包裝商品包裝的顯著位置應有正確、清晰的凈含量標注。
凈含量標注由“凈含量”(中文)、數字和法定計量單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計數單位)三部分組成,例如:凈含量:500克。以長度、面積、計數單位標注凈含量的定量包裝商品,可以免于標注“凈含量”三個中文字,只標注數字和法定計量單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計數單位)。例如:50米、10平方米或100個。
(2)法定計量單位的選擇應當符合表1的規定。
(3)凈含量標注字符的最小高度應符合表2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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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要求的理解與實施
(1)標注規定的依據
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標注實質上是定量包裝商品生產企業對該商品凈含量的明示擔保。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利益,規范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的標注行為,國際法制計量組織第79號國際建議《定量包裝商品標簽內容》對標注的內容提出了明確的要求。我國GB7718-2004《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等國家強制性標準對預包裝食品的凈含量標注也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規則》對凈含量標注的規定與國際法制計量組織的國際建議和國家有關的強制性標準基本上是一致的。
(2)標注方法的要求
對于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標注的方法,本條的第一款明確規定了三點要求:一是標注位置要顯著,使消費者在選購商品時容易看到。顯著位置是指凈含量標注跟商品名稱排在包裝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且應獨立標注。不應夾在商品說明和其他標志性的文字中(如圖1所示);二是標注內容要正確,便于消費者準確理解;三是標注字符要清晰,便于消費者識別。這是對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標注的總體性要求。對于內容的具體要求,在第二款作了詳細的規定。
圖1 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標注示意圖
(3)標注內容的要求
凈含量標注的內容,本條第二款規定了三個部分:第一部分是用中文書寫的“凈含量”三個字;第二部分是表示凈含量量值的數字;第三部分是表示凈含量量值的法定計量單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計數單位)。在具體應用時,如“凈含量:100mL”、“凈含量:50克”等都是正確的凈含量表達方式。
這里要強調的是,在沒有特殊要求的情況下,必須統一采用“凈含量”。不得用“總重、凈重、重量、凈體積、凈容積、體積、容積”等相類似的詞,以免對商品凈含量產生不必要的誤解,同時可消除凈含量標注混雜不統一的現象。如“總重(或重量):××克(或升)”、“Net weight:200g”、“1.5公斤”等標注形式是不規范的。
以質量和體積單位標注的定量包裝商品的凈含量必須包括以上三部分內容,否則會引起消費者的誤解。例如,具有包裝容器的奶粉,只標注了500g,而沒有“凈含量”三個字,則消費者可以理解為容器的質量和奶粉的質量之和為500g,而不是奶粉的凈含量為500g。
以長度、面積、計數單位標注凈含量的定量包裝商品,一般情況下消費者不會對商品的凈含量產生錯誤的理解,所以可以免于標注“凈含量”三個中文字,只標注數字和法定計量單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計數單位)。
需要注意的是,在凈含量的標注中不得使用如“大于”、“不小于”、“大約”、“>”、“≮”等詞語或符號。如“凈含量≥500g”,這樣的標注是不規范的。也不得在凈含量標注的后面加注生產商品時所控制的凈含量誤差值。如凈含量:500g±10g,在這個標注中的商品含量的誤差控制范圍±10g不應出現。
(4)標注應使用的計量單位
《規則》規定法定計量單位的選擇應當符合表1的規定。表1與原《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規定》表(四)的規定相比,對于質量、體積和長度標注的凈含量的計量單位的要求是相同的,區別是增加了對以面積標注的凈含量的計量單位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與原《規定》相比,《規則》對固體、液體、半流體等不同物理狀態的商品應該采用何種物理量和計量單位沒有作出硬性的規定。因為對液體、半流體的標注有使用體積計量單位的,也有使用質量計量單位的,為了方便企業生產,所以沒有再作硬性的規定,而是由企業按照產品標準等有關規定自定。
對于固液兩相商品,其凈含量的標注除應標注凈含量外,還應標注固形物的含量??捎觅|量或質量分數表示。
如桃罐頭,凈含量:500g;固形物含量:300g。
(5)標注的字符高度
表2是對不同量限定量包裝商品標注凈含量所使用的字符尺寸的最小高度的規定,本規定與國際法制計量組織1997年版第79號國際建議《定量包裝商品標簽內容》中的有關規定是一致的。
表2明確說明,對凈含量標注字符最小高度的要求,是與標注凈含量的量值密切相關的,標注凈含量的量值(或者數量)越大,相應的包裝物也越大,因此要求字符的高度隨之增加。
表2中的質量、體積標注凈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等同采用了第79號國際建議。但是,以長度、面積、計數單位標注凈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第79號國際建議未作明確規定,表2中只規定了最小高度。在具體操作中,定量包裝商品生產者或銷售者應當根據商品包裝的尺寸大小適當確定字符高度。
(二)多件商品的標注
1.《規則》的要求
在《規則》4.2.1條款中對多件商品的標注規定了以下要求:
“同一包裝商品有多件定量包裝商品的,其標注除了應符合單件商品的標注要求之外,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1)同一包裝商品內含有多件同種定量包裝商品的,應當標注單件定量包裝商品的凈含量和總件數,或者標注總凈含量。
(2)同一包裝商品內含有多件不同種定量包裝商品的,應當標注各種不同種定量包裝商品的單件凈含量和各種不同種定量包裝商品的件數,或者分別標注各種不同種定量包裝商品的總凈含量?!?/P>
2.要求的理解與實施
(1)多件包裝的種類
同一包裝內含有多件定量包裝商品的情況有兩種:一種是同種類的多件定量包裝商品;另一種是不同種類的多件定量包裝商品。本條對兩種情況分別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2)不同情況的標注要求
多件定量包裝商品的標注必須在符合對單件商品標注要求的前提下,根據多件包裝的不同類型采用相應的方法。
本條第一款是對多件相同種類的定量包裝商品的標注要求,標注的方法有兩種:一種是標注單件商品的凈含量和總件數,如凈含量:1.8g×20包;另一種是標注總凈含量,如凈含量:36g。
本條第二款是對多件不同種類的定量包裝商品的標注要求,標注的方法同樣有兩種:一種是標注各種不同種定量包裝商品的單件凈含量和各種不同種定量包裝商品的件數,如凈含量:咖啡1.8g×20包,糖2g×20包;另一種是分別標注各種不同種定量包裝商品的總凈含量,如凈含量:咖啡36g,糖40g。
在實際中,兩種方法應該如何正確選擇,需根據該定量包裝商品的銷售方式決定。如果該多件包裝商品在銷售過程中需要拆開大包裝物零售,則應該采用前者;如果不存在拆開大包裝物零售的情況,可采用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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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實際含量的要求
(一)單件商品凈含量的計量要求
1.《規則》的要求
在《規則》4.2.1“單件商品凈含量的計量要求”中明確規定:單件定量包裝商品的實際含量應當準確反映其標注凈含量。標注凈含量與實際含量之差不得大于表3規定的允許短缺量。
注:*對于允許短缺量(T),當Qn≤1kg(L)時,T值的0.01g(mL)位修約至0.1g(mL)位;當Qn>1kg(L)時,T值的0.1g(mL)位修約至g(mL)位;
**以標注凈含量乘以1%,如果出現小數,就把該數進位到下一個緊鄰的整數。這個值可能大于1%,但這是可以接受的,因為商品的個數為整數,不能帶有小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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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要求的理解與實施
本條是對單件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要求的規定。本規定與《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的要求是完全相同的。
(1)單件商品凈含量的基本要求
本條文的第一句話規定,“單件定量包裝商品的實際含量應當準確反映其標注凈含量”是對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準確性的基本要求。本規定的實質是要求定量包裝商品生產者所生產的每一件定量包裝商品的實際含量都應該準確地達到其標注的凈含量,即實現其在明示擔保中的承諾。
(2)凈含量的允許短缺量
本條文的第二句話規定,“標注凈含量與實際含量之差不得大于表3規定的允許短缺量”是對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的、合理的允許短缺量的規定。因為任何測量結果都有誤差,沒有誤差的測量結果是不存在的。同樣,任何定量包裝商品的凈含量都帶有偏差,沒有偏差的定量包裝商品也是不存在的。因此,只能要求每一件定量包裝商品盡可能準確地反映其標注凈含量,而且將負偏差控制在合理的規定范圍之內。所以《規則》規定的允許短缺量實質上是將消費者的利益和企業的利益調整到一個科學、合理的平衡點上,以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3)對表3的說明
?、俦?是對各類定量包裝商品在不同量值(或者數量)范圍內的允許短缺量作出的明確規定。與原《規則》相比,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變化:
a.把原來的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的允許負偏差修改為允許短缺量,這更符合國際建議的原意,并易于準確表述實際含量與標注凈含量的偏差。
b.表3中相應增加了對以面積和計數標注的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允許短缺量的規定。
c.把以質量和體積標注凈含量的定量包裝商品的適用范圍擴大到50000g(mL),對允許短缺量的規定沒有發生變化。
d.對以長度標注凈含量的定量包裝商品的量限設置和允許短缺量規定作了調整。原來的量限設置為小于100m和大于或者等于100m兩個檔次,其允許短缺量分別為標注凈含量的2%和4%;現在將量限設置為小于或者等于5m和大于5m兩個檔次。當標注凈含量小于或者等于5m時,該商品不允許出現短缺量;當標注凈含量大于5m時,允許短缺量為標注凈含量的2%。
上述各項變化都是依據國際法制計量組織第87號建議的2004年版本確定的。
②以質量或體積標注凈含量商品的允許短缺量(表3),充分考慮了商品量的相對準確度和絕對準確度兩方面因素對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的影響。把允許短缺量按照標注凈含量的大小分為九段,每段與下段的允許短缺量之間是以百分比(相對誤差)和常數(絕對誤差)交替而有機地結合的形式出現,各段的百分比和常數是不同的。標注凈含量越大,相對準確度越高,常數段的允許短缺量正好等于前段允許短缺量百分數的結束值,恰好也是后段允許短缺量百分數的開始值。如果把它畫成一條曲線,如圖2所示,允許短缺量表現為斜線與直線首尾相接的曲線,每段斜線的斜率是不同的。這種允許短缺量的形式是一種科學合理的方法,既保證了商品允許短缺量是以相對準確度為主劃分的特點,同時又考慮了絕對誤差對小商品量的決定性影響,克服了單純以相對準確度或絕對準確度劃分帶來的許多缺點。
圖2 以質量和體積標注的定量包裝商品允許短缺量的曲線
例如:標注凈含量為200g的商品,查表1可得其允許短缺量為:200g×4.5%=9g。
(4)數據修約
對于以質量或體積標注的定量包裝商品,當標注凈含量的范圍在小于或者等于1kg(L)時,其允許短缺量(T)值的0.01g(mL)位應修約至0.1g(mL)位;當標注凈含量的范圍大于1kg(L)時,其允許短缺量(T)值的0.1g(mL)位應修約至g(mL)位。
例如:Qn=45g,T=45g×9%=4.05g,可修約為4.0g,2T=8.0g。
對以計數標注的定量包裝商品,用標注凈含量乘以1%,如果出現小數,就把該數進位到下一個緊鄰的整數。這個值可能大于1%,但這是可以接受的,因為商品的個數為整數,不能帶有小數。
例如:某計數定量包裝商品的標注凈含量為120件。
Qn=120>50,120×1%=1.2
則該定量包裝商品的允許短缺量為2件。
(二)檢驗批凈含量的要求
1.《規則》的要求
在《規則》4.2.2“批量商品凈含量的計量要求”中明確規定:
“批量定量包裝商品的平均實際含量應當大于或者等于其標注凈含量。
用抽樣的方法評定一個檢驗批的定量包裝商品,應當按照表4中的規定進行抽樣檢驗和計算。樣本中單件定量包裝商品的標注凈含量與其實際含量之差大于允許短缺量的件數,并且樣本的平均實際含量應當符合表4的規定?!?br>
注:1.本抽樣方案的置信度為99.5%;
2.本抽樣方案適用于批量為(1~10)件的定量包裝商品,且只對單件定量包裝商品的實際含量進行檢驗,不作平均實際含量的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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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要求的理解與實施
本條是對批量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的計量要求,內容包括了對批量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的基本要求、用抽樣方法評定批量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時應該采用的抽樣方法和評定準則等。本條款的要求與《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的要求是完全相同的。
(1)批量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的基本要求
本條第一款是對批量定量包裝商品的凈含量準確性提出的基本要求,即:“批量定量包裝商品的平均實際含量應當大于或者等于其標注凈含量?!碧岢霰緱l款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防止定量包裝商品的生產企業片面地利用《規則》中對單件定量包裝商品允許存在合理短缺量的規定,謀求不正當利益。因為,如果定量包裝商品生產企業把所生產的每一件定量包裝商品都控制在允許的短缺量范圍之內,雖然單個消費者的損失不是很大,但是對于消費者整體來講是不公平的,因為這種行為的結果使每一個消費者的利益都受到了不應有的損失。如果定量包裝商品生產企業的批量定量包裝商品的平均實際含量大于或者等于其標注凈含量,則在該批量商品中即使有一部分商品的凈含量具有允許的短缺量,但必然還有另外一部分商品的實際含量大于標注的凈含量。這樣在消費者群體中,有部分消費者的利益受到一定程度的損失,還有另外一部分消費者獲得了一定的額外利益,從而確保了消費者的整體利益不受侵害。
(2)批量定量包裝商品的檢查方法
一個定量包裝商品生產企業在一條包裝生產線上1小時的產量可能達到成千上萬件;在一個定量包裝商品的銷售企業,一種商品的存量可能是成百上千件。因此,如何科學合理、公正準確、經濟高效地評定一個批量定量包裝商品是否符合上述的基本要求是《規則》必須解決的問題。
《規則》依據概率論與數理統計、管理學和經濟學的原理規定采用統計抽樣檢驗的方法。抽樣檢驗是利用在批量中隨機抽取樣本,對批量的凈含量進行檢驗,作出是否合格的評定,是一種介于不檢驗和百分之百檢驗之間的一種檢驗方法。
(3)對檢驗批的計量要求
本條款規定,用抽樣檢驗的方法對批量的定量包裝商品進行評定時,檢驗批必須符合以下三項計量要求:
?、倨骄鶎嶋H含量大于或者等于標注凈含量;如果小于標注凈含量,則按表4第三欄修正后應該大于標注凈含量;
?、趩渭堪b商品標注凈含量與其實際含量之差大于1倍,小于或者等于2倍允許短缺量的件數不得超過表4第四欄規定的數量;
?、蹧]有一件定量包裝商品實際含量的短缺量大于規定的允許短缺量的2倍。
(4)表4的說明
表4的計量檢驗抽樣方案一共有4欄。
第一欄,為檢驗批量(N)。在此方案中,檢驗批量一共分為6個檔次。在定量包裝商品計量檢驗時,首先應根據被檢查商品的批量選擇相應的檔次。當檢驗批量為150件時,在第一欄中選擇100~500的檔次。
第二欄,為抽取樣本量(n)。抽取樣本量是根據所對應的檢驗批量的檔次確定的。當檢驗批量在(100~500)件時,抽取的樣本量為50 件。
第三欄,為樣本平均實際含量修正值。修正值是修正因子(λ)與樣本實際含量標準偏差(s)的乘積。
修正因子為:
在檢驗方案中,對每個檔次都已經給出了確定的修正因子。該數據是根據抽取樣本量和檢驗方案的置信度(99.5%),在國際標準ISO 2854檢索獲得的。
樣本實際含量標準偏差為:
該數據是根據對n個樣本實際檢驗的結果,對結果的數據進行計算后獲得的。
第四欄,為樣本中允許超出規定允許短缺量的件數(AC)。該欄中設置了兩個條件:一是允許大于1倍,小于或者等于2倍允許短缺量的件數;二是允許大于2倍允許短缺量的件數。
(5)與原抽樣方案的幾個重要區別
?、贋樘岣叻桨傅目刹僮餍?,擴大了批量的范圍,并對批量的劃分進行了調整。
在原來的方案中,批量從1~10000,一共劃分為5個檔次;在本辦法的方案中,批量從1~3200以上,一共劃分為6個檔次。在這6個檔次中,從100~3200以上的3個檔次是完全按照國際法制計量組織2004年版的第87號國際建議執行的。從1~99,分為3個檔次,是根據我國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工作的實際經驗,并參考歐共體和其他一些國家有關小批量定量包裝商品監督抽樣檢驗的方案制定的。目的是規范在銷售領域中小批量定量包裝商品的監督檢查行為,并為處理消費者提出的定量包裝商品的計量糾紛提供必要的依據。
?、跒榱藴p少抽樣的風險性和隨意性,不但加大了抽樣的樣本數量,而且對具體的樣本數量作了明確的規定。例如,原來規定當檢驗批的批量在大于10件且小于或者等于250件時,抽樣的件數為大于或者等于10件;現在則明確規定當批量為(11~50)件時,樣本量為10件;批量為(51~99)件時,樣本量為13件;當批量為(100~250)件時,樣本量為50件。
?、蹫榱私档蜕a企業的風險,增加了允許對平均實際含量進行必要修正的措施。當初,在制定《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規定》時,我國參考了國際法制計量組織第87號建議。原建議中就有關于允許對平均實際含量應該進行必要的修正的規定。由于當時我國定量包裝商品的生產處于起步和發展階段,為了強化對企業的計量要求,就沒有采用有關修正的規定?,F在,我國的定量包裝商品生產已經發展到一定的階段,而且我國已經加入WTO,采用國際法制計量組織的國際建議是我國制定相關法規應遵循的原則。為此,本辦法全面采用了國際建議中有關允許對平均實際含量進行必要的修正的規定。
?、転榱私档拖M者的風險,增加了檢驗批不允許出現超過2倍允許短缺量的單件商品的規定。
(6)關于小批量抽樣方案的說明
對實際含量進行檢驗,不作平均實際含量的計算。因為對批量為(1~10)件的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的計量監督檢查主要發生在銷售環節,由于批量比較小,不能從統計學的角度全面、準確地反映該商品在生產過程中的平均實際含量。本抽樣方案對于批量為(1~10)件的定量包裝商品,只對單件定量包裝商品的含量,因此不作平均實際含量的計算和評定,以減少給企業造成的不合理的風險。
有關該抽樣檢驗方案的風險性分析將在下一講作具體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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