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自從1995年12月8日當時的國家技術監督局以國家技術監督局令第43號的形式發布了《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管理規定》后,我國定量包裝商品的生產、標注、管理和監督走上了規范化的軌道。特別是2000年7月3日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規則》后,我國在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方面向前提高了一大步。但是從整體情況來看,我國的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管理水平因開展時間較短,和國際先進國家相比還有很大差距;有關的法律法規還存在著一定的技術問題;生產者和監督者對于定量包裝商品計量問題的一些基本概念還很模糊。在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后,我國的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如何和國際接軌,如何提高我國的管理水平,成為我國計量工作者面臨的一個重要課題。為此我們組織了這個系列文章,目的是對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管理的一些基本概念和管理思路進行介紹,以期澄清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的有關問題,從整體上提高我國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管理的水平。
一、 定量包裝商品的特征
根據《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管理規定》(以下簡稱43號令)中定量包裝商品的定義,定量包裝商品是指“以銷售為目的、與消費者利益密切相關,在一定量限范圍內具有統一的質量、體積、長度標注的預包裝商品?!睆母拍钌现v定量包裝商品有以下兩個特點:
(一)是預包裝商品
定量包裝商品的第一個特點就是其在出售前經過了預先的包裝。與之對應的是非包裝商品,即散裝或零售的商品。從商品按照包裝與否的分類上講,定量包裝商品是在出售前進行了預先包裝的商品。屬于預包裝商品中的一種。
(二)是定量的包裝商品
定量包裝商品的另一個特點就是它必須是定量的商品。預包裝商品包括了定量的包裝商品和非定量的包裝商品兩大類。定量包裝商品按照43號令的定義規定了定量包裝商品的兩個內在關于量的特點:
1.“一定量限范圍內”。即凈含量小于5g或5mL,大于25kg或25L的預包裝商品都不屬于43號令的規范范圍之列。這個量限范圍,采用的是國際法制計量組織(OIML)國際建議第87號的建議。但由于我國在定量包裝商品的管理上時間較短,管理水平還不高,企業在定量包裝凈含量上的控制意識還不夠,在量限范圍外的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缺斤短兩的現象時有發生。為規范這些定量包裝商品的計量要求,建議在今后的規范修訂時,按照原凈含量允許負偏差的邏輯關系,將量限范圍適當擴大。
2.定量包裝商品指的是具有統一標注的預包裝商品。統一的標注是指在被監督對象上的標注的數量和計量單位是完全一樣的。計量單位標注的方式可以為質量、體積或長度標注。其他標注方式如:面積、厚度或復印紙多少張、蘋果多少個等都不屬于43號令的管理范疇。隨著定量包裝商品生產經營的發展,目前國際法制計量組織醞釀把以面積、厚度標注的定量包裝商品納入計量監督管理的范圍。
“統一的標注”是由三個方面統一組成,缺一不可:A.被監督對象的生產廠家相同。B.被監督對象的商標相同。C.被監督對象上的標注的數量和計量單位相同。簡單地講,就是同一種類完全一樣的商品。比如:可口可樂和百事可樂都生產可樂,也都有標稱凈含量355mL的易拉罐包裝,但由于不是同一生產廠家,就不能列為同一被監督對象;百事可樂生產的355mL普通和減肥可樂,雖然其凈含量是一樣的,但由于這兩種可樂的外包裝不同,就不能看成是同一被監督對象;可口可樂生產的640mL的瓶裝可樂和355mL的易拉罐可樂,其內在質量可能一樣,但由于其凈含量不同,也不能列為同一監督對象。
二、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的要求和特點
(一)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的要求
以上定量包裝商品的特征決定了定量包裝商品的商品量即凈含量的計量監督應遵循以下原則:
1.定量包裝商品的商品量必須由政府進行監管
定量包裝商品的預包裝性決定了定量包裝商品的商品量在買賣交易過程中不需要經銷者和消費者進行當面稱量,消費者在絕大多數情況下也不可能自己擁有檢測能力。這樣消費者購買某定量包裝商品時已經隱含了一個條件:以生產者在包裝上的標注作為買賣的依據,即承認生產企業在包裝上標注的凈含量。從這方面來講,在定量包裝商品的交易過程中,消費者是絕對的弱勢群體。為保護消費者的利益,必須對定量包裝商品的凈含量的真實性進行監督、控制。這是政府計量行政管理部門的責任之一。因此定量包裝商品商品量的監督和管理在世界各國都是法制計量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2.要從多方面進行監督管理和控制
進行監督管理和控制的目的就是政府作為公正方對商品量制定管理規范,以保證消費者的利益。怎樣才能達到保護消費者的利益,應從以下三方面考慮:
(1)控制商品量的負偏差
這方面世界各國有不同的理解,形成了不同的管理要求。一種是要求生產者必須保證標注的凈含量。即要求每一個定量包裝商品的實際凈含量都大于或等于標注凈含量,也就是要求生產企業生產出的每件商品都是正偏差。土耳其、日本等國都采用過類似的規定。另一種則認為只要內容物的量達到一定的要求,對消費者來講就已經是公平的了,即允許單個定量包裝商品出現凈含量小于標注凈含量的情況,通過控制凈含量的實際負偏差來達到保護消費者的目的。這種負偏差是通過規定其最大值來體現的,因此叫做最大允許負偏差(Maximum Allowable Variation,MAV),OIML第87號國際建議和歐洲、美國等大多數國家都是采用這種要求。對于第一種要求來講,從保護消費者的利益角度無可厚非,因為任何一件定量包裝商品都能保證消費者的利益。但是由于生產設備在生產過程中必然產生波動,要求所有商品的凈含量都大于標稱值,生產商為滿足這種要求就要超包更大的量。所以從保護生產者的合法利益上講,這樣的要求顯然過高。所以目前大多數國家都采用第二種要求。這種國際慣例形成后,日本等國也轉向第二種要求。因為要求生產商全部是正偏差,無疑增加了生產商的成本,不利于本國生產商在國際上的競爭。這樣做,政府不僅沒有幫助本國的企業,反而對本國企業進行了人為約束,這肯定不是WTO成員國的做法。此外,這種全部正偏差的要求也可以被WTO成員國視為是一種貿易壁壘,而且是一種低技術含量的貿易壁壘,因此也會要求修改類似的國家法規。
因此從保護消費者利益的角度來考慮,要求監督控制商品量,只要要求出售給消費者的商品內容物的量在一定的允許負偏差范圍內,即保證了消費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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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控制整體的合格質量水平
政府制定的監督要求,實際上就是本國企業和國外進口企業組織生產的要求。這樣凈含量的允許負偏差就成了各企業進行生產、判斷產品是否合格的依據。在企業生產過程中,不可能達到產品質量包括商品量的100%的合格。政府進行監控時也必須允許產品具有一定的質量合格水平。質量合格水平(Acceptable Quali-ty Level,AQL)反映的是企業對產品出廠質量的控制水平。如某企業的質量合格水平是95%,則意味著該企業每出廠的100個產品中,有超過95個是合格的,其他低于5個可能是不合格的??紤]產品的質量合格水平,在凈含量的監督上就允許有些個體可以超出單件負偏差(MAV)的規定,即存在一定比例的不合格品。但是一批中超出單件允許負偏差(MAV)的商品數不能超過質量合格水平(AQL)中的規定值。從43號令采用的判斷標準來看,我國采取的質量合格水平(AQL)的設定為1.5%,而OIML第87號國際建議中規定的AQL則為1%。在制定國家政策時,考慮本國的實際生產能力和普遍控制能力,進行一定的調整也是必要的。
(3)控制平均凈含量
上述對于單件定量包裝商品的要求,已經基本上保證了消費者的利益。畢竟每個個體消費者消費的定量包裝商品對于生產企業的產品來說是很少的。但問題隨之而來的就是在規定了允許單件負偏差之后,企業生產時可能就會鉆政策的空子,利用允許的負偏差生產出件件都是負偏差但又都在負偏差允許范圍之內的所謂“合格產品”。這樣,從整個消費者群體來看,消費者的利益受到了侵犯,必須要解決這一政策上的漏洞。解決這個問題的方法,就是要求生產企業生產出在總體上平均偏差大于或等于零的產品,即要求生產企業以標稱值作為控制目標,出現負偏差的產品不是人為的、有目的的,而是考慮并允許包裝設備的波動,達到整體符合要求,從而限制合理利用單件負偏差短量情況的發生。
基于以上的邏輯關系,就得到了現在我國根據國際法制計量組織關于定量包裝商品的國際建議而制定的43號令的要求,即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應同時符合下面兩點規定:
條件1:批量定量包裝商品的抽樣樣品中的超出計量負偏差的單件商品數不能超過規定值。
條件2: 批量定量包裝商品的抽樣樣品的平均凈含量應大于或等于包裝物上標示的凈含量。
(二)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的特點
從以上分析的對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的要求上來看,對凈含量的計量監督有以下特點:
1.定量包裝商品計量方面合格與否,必須對一批商品,而不是對單件商品。雖然對批中單件超出計量負偏差的件數有要求,但是1件商品并不能成為一個檢驗批。這個概念在監督和處理投訴中必須非常清晰。一瓶可樂不夠量,可能只是質量合格水平允許下的不合格產品之一,只能作為該種可樂可能存在商品量問題的參考,監督部門可以對該種可樂進行有目的的跟蹤檢查,但不能因為一瓶不夠量而下不合格的結論。這一點和質量監督有著非常巨大的差別。質量監督中,對于可樂這種混合比較均勻的產品,一瓶中某組分含量超標,90%以上的可能性是該批產品都不合格,除非該單件的包裝物清洗不當。而定量包裝商品則批批不同,并且關聯性非常差。
2.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的監督檢驗必然是以抽檢的形式進行。在做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的檢驗時,所面對的檢驗批的樣本單位的數量是千差萬別的,量多的批的批量可能成千上萬,全部進行檢驗是不現實的。另外,凈含量的檢驗,大多數情況下要拆除包裝進行皮重測量,屬于對樣品的破壞性檢驗,這種好像必須打開雞蛋才能判斷是否每個雞蛋都是好的做法,顯然也是不經濟的和不合理的。所以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的監督必然是以對檢驗批的抽檢來進行的。
在OIML的87號國際建議中,充分體現了定量包裝商品的以上特點和對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進行監督管理的特點。
從上述的定量包裝商品的特點和監督特點來看,要對定量包裝商品的凈含量進行監督必須解決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A.明確凈含量的定義和要求。
B.確定合理的單件負偏差要求。
C.確定檢驗批。
D.在檢驗批中進行抽樣。
E.檢驗樣本。
F.合理地判斷檢驗批是否合格。
三、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的外延——非定量的預包裝商品也需要管理
和定量的預包裝商品相對應的是非定量的預包裝商品,如超市中預包裝的豬肉、水果等,由于此類商品不容易完全等量分割,故每個包裝內的凈含量不可能完全相同。這種每個包裝的質量、體積或長度標注不一致的非定量的預包裝商品從定義上講不屬于43號令的管理范疇。對于這種非定量的預包裝商品的商品量的計量管理在《零售商品稱重計量監督規定》(國家技術監督局、國內貿易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3年10月9日發布)中也無明確規定。這樣就造成了因為這類商品不是當場稱重,所以不是零售商品;因為不是統一標注,所以也不是定量包裝商品,形成了管理的真空。從對該類商品的實際檢測情況來看,一般都存在以下三方面的問題:一是稱重用衡器選擇不當,準確度不夠;二是衡器未經過檢定,準確度不能保證;三是稱重時,不去除包裝物重量,造成缺斤短兩。當然還存在人為故意利用衡器不準缺斤短兩的現象。現在全國各大城市都提出逐漸以超市取代農貿市場,此類預包裝商品將隨著凈菜和放心肉的增多,逐漸成為廣大市民生活中的必需消費品。針對實際存在的問題,建議國家應對這類商品參照定量包裝商品制定專門的管理規定。該規定中考慮這種非定量包裝商品在包裝時,影響其凈含量的主要因素是包裝時所用衡器的示值變動性,因此對其單件最大允許負偏差的絕對值,按照《零售商品稱重計量監督規定》中不同商品種類、價格檔次要求使用的稱重衡器的允許負偏差,取其1.5倍作為單件最大允許負偏差。舉例說明:對于糧食、蔬菜、水果或不高于6元/kg的食品,在m≤1kg時,所選稱重衡器的允許負偏差為20g。則該類商品的非定量預包裝商品的單件允許負偏差為20g×1.5=30g??紤]這類商品也是批量包裝,因此應將種類、凈含量近似的預包裝商品作為一個檢驗批考核,同時要求批平均偏差大于等于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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