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計量技術規范一般包括地方計量檢定規程、地方計量校準規范以及其他地方計量技術規范(如:規范計量活動的規則、細則、指南、通用要求,測量方法、測量程序,標準參考數據的技術要求,計量比對方法及其他需要規范的技術要求)。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地方計量技術規范的管理,包括地方計量技術規范的立項、組織制定、批準發布、組織實施及監督管理等。
選題范圍:屬強制檢定計量器具,尚未制定國家計量檢定規程,可制定地方計量檢定規程。尚未制定國家計量校準規范的測量設備,可制定地方計量校準規范。以及有利于構建現代先進測量體系、提升量值傳遞溯源能力、支撐計量管理、促進科技進步、便利經貿往來、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等。
制定原則:地方計量技術規范制定應滿足經濟社會發展或行政監管需求,遵循合法性、科學性、先進性、經濟性和公開性原則。
參與制定:各類計量技術機構、有關社會組織、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和企業均可承擔或者參與地方計量技術規范的制訂相關工作。
規范立項:每年各地市場監管部門均會向社會公開征集地方計量技術規范制定立項建議,社會法人組織及自然人可以根據需要,向市場監管部門提出地方計量技術規范制定立項建議。
立項審查:市場監管部門委托相關單位對地方計量技術規范制定立項建議進行初步評估審查,以及對通過初步審查的地方計量技術規范立項建議組織專家進行必要性、可行性論證。立項論證通過后,經過公開征求意見等環節后,市場監管部門決定予以立項的,即可列入年度地方計量技術規范制定計劃中。
規范起草:主要起草單位接到任務書后,按照《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編寫規則》或《國家計量校準規范編寫規則》的規定,在充分調查研究、試驗驗證的基礎上,形成地方計量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及相關附件。
征求意見:形成地方計量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及相關附件(一般應包括編寫說明、試驗報告、測量不確定度評定報告等,如需采用相關國際技術文件,應當提供原文及中文譯本)后,進入公開征求意見環節。
規范相關附件:(一)編制說明。闡明項目背景、編制工作簡況、編寫依據、與國際建議、國內外標準、規程規范等技術文件的兼容情況,對所規定的重要技術條款的依據和有關說明,對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結果和依據,以及其它應當說明的事項等。(二)試驗報告。對地方計量技術規范中所規定的計量性能、通用技術要求,應用規定的檢定或校準條件、方法對其適用范圍內的對象進行試驗,用試驗數據論證其適用性。(三)不確定度分析。運用誤差理論和不確定度評定方法分析地方計量技術規范中所規定的計量性能、技術條件是否科學合理等。
規范審定:由市場監管部門組織對地方計量技術規范送審稿進行專家審定,專家組人數不少于5人,由計量機構、生產企業和使用單位、行業組織、高校和科研機構等有關專家組成。
審定內容:地方計量技術規范送審稿內容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以及與相關國家、行業技術性文件的協調性;主要技術內容的科學性、先進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文本的規范性、嚴謹性以及試驗報告、誤差分析和不確定度評定報告等。審定通過后,形成報批稿報市場監管部門批準。
報批材料:地方計量技術規范報批材料一般包含地方計量技術規范報審、報批表;地方計量技術規范(報批稿);編制說明;專家組審定意見及相關材料;試驗報告;誤差分析、測量不確定度評定報告;征求意見匯總表;采用國際建議、國際文件或國際標準的原文及中譯本;根據有關規定必須的其它材料。
發布實施:地方計量技術規范報批稿一般應在指定的網站公示,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示無異議的計量技術規范,經主管部門批準發布實施。
后續管理:如發生現有地方計量技術規范與當前法律、法規和規章不一致、相應國家計量技術規范發布實施、引用文件發生重大變更、經濟社會和科技發展導致現有計量技術規范整體或部分條款不適用等情況,相應地方計量技術規范應予修訂或廢止。
注:本文僅供量友參考,各地規定略有不同,詳細以當地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