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25日,加拿大邊境服務局(CBSA)發布有關對《能源效率條例》進行第11次修訂的備忘錄(Memorandum D19-6-3)。備忘錄明確闡述了加拿大邊境服務局和加拿大自然資源部(NRCan)的責任,同時規定了耗能產品進入加拿大的管制程序。
這些耗能產品主要包括:自動制冰機、飲料自動售貨機、吊扇和吊扇燈裝置、冷卻器、干衣機、洗衣機、緊湊型音頻產品、緊湊型熒光燈、除濕機、數字電視適配器、洗碗機、干式變壓器、電爐、電機(1-200 HP/0.75-150 kW)、電灶、電熱水器、出口信號標志、外部電源、熒光燈鎮流器、冷凍箱、燃氣鍋爐、燃氣壁爐、燃氣爐、燃氣灶、燃氣熱水器、通用熒光燈、通用白熾反射燈、通用燈、地源或水源熱泵、一體式干衣機、水環熱泵、大型空調、熱泵和冷凝裝置、燃油鍋爐、燃油爐、燃油熱水器、已包裝終端空調和熱泵、人行道模塊、冷藏箱、冷藏冷凍和酒柜一體機、房間空調、單機組立式空調和熱泵、自助式冷藏冷凍箱、單獨包裝和三相單獨包裝的中央空調和熱泵、單相和三相分體式中央空調和熱泵、電視機、落地燈、交通標志、視頻產品。
根據備忘錄的要求,進口耗能產品的經銷商必須經由CBSA向NRCan提供以下信息:
l 受管制產品的名稱
l 產品型號
l 產品商標(如果有)
l 經銷商的地址
產品進口的用途:沒有在加拿大改變而進行銷售或出租、產品在加拿大經改變且符合相關的能效標準后而進行銷售或出租。
這些數據信息必須包含在使用其他政府部門接口以電郵方式遞交給CBSA的產品包裝上。即使受管制產品被組裝到其他產品里面,上述進口信息仍然適用于受管制的耗能產品(例如:作為起重機、風扇、熱泵等產品組成部件的電機或作為熒光燈具組成部件的鎮流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