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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洛哥對卷尺等商品以計量儀器名義征收特種稅 (2005-03-11)

發布時間:2007-12-04 作者: 來源:商務部網站 瀏覽:1580
日前,我處從有關方面獲悉,摩洛哥對來自中國等地的卷尺等商品以計量儀器名義征收特種稅,征稅的法律依據是1979年第二號(《計量儀器法》)及隨后為之修訂的2003年第22號法律(2003年11月11日頒布),而具體實施細則是依據1998年7月以首相名義頒布的297222政府法規。該法律的有關條款規定:(第16條)禁止一切與本法及有關法規規定不符的計量儀器的生產、進口、展覽、銷售、使用等行為;(第17條)...計量儀器的檢測、檢驗和標定由政府部門制訂專門法規予以確定。計量儀器的檢測、檢驗和標定可以是部分的也可以是全部的;...行使上述檢測、檢驗和標定的機構是政府部門指定的具有法律和技術手段的公共或私人機構。該法規的有關條款規定:(第1條)所有計量儀器的初次檢測費的征收對象為所有檢測過的計量儀器,計費標準見本法規的附錄1。附錄1關于卷尺部分的單位收費規定:從法律和法規的意義上說,征收的稅費有其法律依據,但也從實際操作方面留出了足夠的空間:部分或全部檢測由執法機構確定。在操作程序上,報關時報關行往往以進口公司名義簽署承擔有關計量儀器檢測費用的承諾,而經營這類商品的一些中國商人根本就不知道有此規定,遇到收費時大感意外。我對摩洛哥出口的涉及該項規定的商品主要是以小商品名義出口的卷尺,成本和售價都很低,加收上述費用之后成本將大幅度提高。摩洛哥海關最近以來對來自中國的小商品實行關稅估價和對計量儀器征收檢測稅對中國小商品的進口產生一定不利影響,我處提請有關公司注意摩的有關規定及其可能產生的后果。駐摩洛哥使館經商處2005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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