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實施金銀首飾印記新法例 (2004-09-09)
發布時間:2007-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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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最近對首飾印記法例進行重大修訂。根據法例規定,法國生產或進口的首飾必須打上兩種印記:生產商或負責人印記,即法國生產商或進口商的特有印記,以資識別;成色印記:在2004年7月1日前,有關國家機構、認可機構或生產商須在首飾上打上這種印記,以證明其金、銀或鉑金含量的百分比。
于2004年7月1日實施的新法例包括兩項主要內容。首先,一些首飾獲豁免打上印記,包括:
黃金或鉑金含量少于3克,或銀含量少于30克的首飾?穴這些首飾必須附有說明文件,文件上印有生產商/進口商印記,說明所使用的金屬及其成分??即其貴金屬含量;說明文件可以由認可檢定機構提供?雪。
來自另一個歐盟成員國并印有在該國注冊的生產商印記及成色印記的首飾。該生產商印記必須已向法國行政當局注冊,而該成色印記亦獲承認。
在法國生產只供出口的首飾。這些首飾毋須打上印記,但假若將沒有印記的首飾出口往其他歐盟成員國則要獲得批準。
其次,新法例容許專業人士及進口商自行在首飾上打上成色印記。之前,只有成員國當局、認可機構及生產商才可在首飾上打上成色印記。新修訂的法例批準所有與法國海關當局簽訂協議的專業人士在首飾上打上成色印記。自2004年7月1日起,假若法國進口商與法國海關當局簽訂協議,表明他們的義務及首飾的貴金屬含量,即可自行在首飾上打上印記。
有意簽訂協議以獲準自行在首飾上打上印記的專業人士,必須向其所在地的海關當局提出申請。
專業人士?穴即生產商或進口商?雪只要符合以下條件,便可與海關當局簽訂有關協議:
專業人士必須遵守法令規定的一般條件;
假若并非自行證明首飾的貴金屬含量,必須委托適當的認可機構進行;
必須在一個安全地方進行打刻印記的工作和收藏所使用的工具。
法國行政當局將會對該國生產/進口的首飾進行現場檢查。
一如以往,若有需要,生產商/進口商亦可要求海關當局為首飾打上成色印記。不過,在2005年6月30日前他們需為每件黃金或鉑金首飾支付8歐元費用,銀飾則為4歐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