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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各國推行分戶熱計量收費現狀及經驗教訓 (2004-08-09)

發布時間:2007-12-04 作者: 來源: 瀏覽:2256
   2000年2月18日建設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頒布了有關《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規定》的第76號部令,該部令自2000年10月1 日起施行。第76號部令中的第五條規定"新建居住建筑的集中采暖系統施行……,推行溫度調節和戶用熱量計量裝置,實行供熱計量收費。"   第76號部令是中國建筑節能史上的一個里程碑。經過若干年的努力和挫折后,中國人終于認識到,強制推行分戶熱計量收費是在中國取得建筑節能突破性進展的前提,這是由中國的國情所決定的。該部令發布后,各地紛紛行動起來,制訂適合本地情況的規定和設計規程,這表明76號部令順應了民心民意!    76號部令發布后,歐洲一些國家和專家紛紛來到中國,向中國人灌輸各自的思想和理念。由于歐洲各國的國情差別很大,在推行分戶熱計量收費上的認識和作法也大不相同,因此,"洋專家"們的講課和項目評估報告也是站在各自的角度,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給中國人的思想造成了極大的混亂,使有些中國人連實行分戶熱計量收費能節約能源都懷疑了,真是令人哭笑不得。有幾大卡車的政府資料、分析文章和試點項目報告可以告訴國人,實行分戶熱計量收費后,無論是老住宅,還是新住宅,都可節能。因為用戶可以關斷了,不再開窗戶放熱了。   本文是根據"歐洲熱計量收費協"最新公布的資料整理而成的,旨在對歐盟各國推行分戶熱計量收費的情況作一全面和客觀的介紹,使國人能了解歐盟各國的不同做法及原因。    一、 歐盟各國推行分戶熱計量收費的法律和技術政策基礎   集中暖氣、集中熱水和集中空調是住宅耗能的大頭,因此,歐盟部長理事會于1993年9月13日發布了修訂后的建筑節能環保指令93、76、EEC,SAVE(以下簡稱SAVE),旨在通過建筑節能來控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   除了改進建筑技術的具體措施,修訂后的指令的著眼點放在了改變消費者的行為上,要求歐盟各國實施計量收費。   SAVE第1條指出,"各成員國可制訂法律和行政條例以及經濟和行政規定、指導措施和各自愿協議等,只要有效"。   SAVE第3條指出:"各成員國應制訂和執行暖氣、空調和熱水計量收費計劃。按計量收費應建立在實際消耗的基礎上,按恰當的比例分攤熱費。這些計劃應能使這些能源的成本在一棟樓的全部或部分用戶中分攤。分攤是以每個用戶所實際消耗的暖氣、冷熱水的數量為基礎的。此條適用于有集中供暖、集中空調或集中生活熱水的建筑。這些建筑物的住戶應該能夠調節他們自己的暖氣、冷熱水的消耗。"   SAVE第10條規定,"各成員國應盡快發布必要的條例或措施,但最遲不應超過1994年12月31日。同時,為了實現SAVE的目標,這些條例和措施應有約束力。"   歐洲標準委員會隨后于1994年11月公布了EN834(電子式熱分配表標準)和EN835(蒸發式熱分配表標準)。   修訂后的指令發布后,歐盟各成員國采取了適合本國國情的措施,鼓勵暖氣、熱水和空調的計量收費,刺激用戶按需用熱、取得了明顯的節能效果和社會公正性(因為用戶從此無需替別人交費)。   歐盟各國還同時采取措施,取消了相關的進出口的技術壁壘,以提高競爭度。競爭度提高后,用戶的計量收費成本下降,計量收費收益增加,導致建筑節能成效提高。 二、 歐盟各國分戶熱計量收費現狀   由于歐盟的指令是指導性和勸說性的文件,不能凌駕于各成員國的法律之上,再加上各國由于能耗中的煤炭比重、建筑圍護結構保溫、集中供熱的比重、節能環保的迫切性、熱計量收費的歷史、政治體制不同,導致了修訂后的歐盟指令(SAVE)發布后,各國分戶熱計量收費的進展上的差異。從總體上說,可分為以下3個層次: 1. 分戶熱計量收費較先進的國家,包括,   1)德國   SAVE指令的制訂,借鑒了德國的強制性分戶熱計量收費經驗。   煤炭占能耗中的比重為28%。有悠久的市場自發的分戶熱計量收費歷史。   1976年德國通過了《節能法》,1981年公布了暖氣和熱水計量收費條例,1984年和1989年對此條例進行了修改。兩德合并后,此條例的補充條款又規定前東德地區應在1995年12月31日前實施熱計量收費的法律依據。由于此條例含有對那些不執行此條例的房產主的懲罰條款,因而分戶熱計量收費得以在德國大面積的推廣。   2)丹麥   煤在能源消耗中的比重占39%。   1992年12月,成立了一個熱計量收費委員會,制訂熱計量的基本規定,研究按熱量收費的可能性。根據該委員會的建議,丹麥政府決定通過修改《住房法》和《租賃法》來強制推行按熱量收費。   盡管分戶熱計量收費在丹麥有悠久的歷史,蒸發式熱分配表也是丹麥人于1924年發明的,然而,此前的分戶熱計量均屬于市場的自發行為,由小區的用戶根據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來決定是否在自己的小區實行熱計量收費。   為落實1993年頒布了歐洲SAVE指令,丹麥政府于1994年實行了一項鼓勵熱計量收費的優惠政策,即由政府補貼設備款的50%。由于需求太大,政府用于補貼的資金幾周后即用完了。隨后(熱計量收費)委員會研究如何強制推行熱計量收費。該委員會于1995年1月向丹麥政府提交了一個專家報告,建議政府對電、氣、暖氣和水的消費征收環保稅。丹麥政府借此報告,頒布了一個法律,授權住房部制訂安裝和使用計量裝置的條例。隨后,1996年10月9日,丹麥住房部頒布了第891號令,強制推行電、氣、水和暖氣的分戶計量。該部令于1997年2月1日生效。   第891號部令規定,總成本必須根據計量結果分攤到各個用戶,至少40%的成本應按使用量來分攤。   第891號部令適用于既有建筑和新建筑。既有建筑實施熱計量收費的時間不能晚于1999年1月1日。   《租賃法》也同時作了修改,增加了根據房產主的意愿,供熱運行成本可以按使用量分攤之條款。   丹麥住房部指出,通過第891號令,丹麥貫徹了歐洲SAVE指令之第3條規定。   1996年,丹麥政府宣布,從1997年2月1日起,歐盟SAVE指令為丹麥國家條例,應不折不扣的執行。 2. 分戶熱計量收費處于發展中的國家   這些國家積極響應歐盟的SAVE指令,也頒布了相應的分戶熱計量收費的技術規程,但在強制推行分戶按熱量收費上的力度不夠,正在研究如何根據國情強制推行分戶熱計量收費的途徑。這些國家包括:   1) 奧地利   有德國一親悠久的熱計量收費的歷史,此前屬市場的自發行為。   1980年,聯邦政府與各州政府簽署條約,推行節能和制訂熱計量收費條例。   該條例第5章"分戶熱成本分攤"中的第15條規定:"在有3套以上住戶(民建和建)的建筑物采用集中供熱時,供熱成本應分攤到各個用戶,必須安裝分戶熱計量裝置, 這種裝置不必是必須校準的儀表,但必須滿足一定的精度要求。"   第5章第16條"供熱成本分攤"規定:"安裝了分戶熱計量裝置的有集中供熱的建筑物,總供熱成本的一部分應按使用量分攤給各用戶。"   該條例未說明如何貫徹執行,收效不好。1992年奧地利又制訂了《供熱成本分攤法》,它適用于節能潛力大于10%的建筑物。它規定:"55-75%的供熱成本應按分戶熱計量收費成本。"   1995年奧地利加入歐盟后,正在研究如何貫徹歐盟SAVE指令。   2) 意大利   1991年,意大利的法律強調,暖氣調節和計量收費是減少能耗的有效手段。   1993年8月26日意大利頒布了具體的技術規程。該規程規定,有集中供熱的新建及改造后的既有建筑,必須具備分戶暖氣調節和分戶熱計量收費的功能。   由于缺乏具體的可操作的措施,再加上意大利為地中海國家,暖氣可有可無,因此意大利推行熱計量收費雖有進展,但仍不盡人意。   3) 荷蘭   能耗中煤僅占14%。   1994年4月荷蘭政府頒布了NEN744號規程,名為"供熱成本分攤系統,采用分戶成本分攤的要求。"同年5月,荷蘭政府又頒布了該規程的細則。至今尚未考慮頒布強制性的分戶熱計量收費條例。   4) 瑞典   1983年頒布了安裝熱水表的條例。至今尚未出臺強制性的熱計量收費條例。   瑞典有市場自發的分戶熱計量收費。1995年瑞典加入歐盟,根據歐盟SAVE指令的精神,瑞典政府開始對那些實施了分戶熱計量收費的小區進行評估和調查,一旦調查結果顯示,采用分戶熱計量收費后,用戶能取得較好的成本效益,那么,瑞典政府將進一步地采取措施,推行分戶熱計量收費。   5) 西班牙   能耗中煤的比重為22%。   1980年頒布的皇家法令成了強制推行分戶熱計量收費的法律基礎,該法令批準了一項有關暖氣、空調和熱水節能的條例。   1991年西班牙政府實施了一項新的能源計劃,該計劃首次將環保目標納入進來。   1995年5月頒布了RITE條例,試圖強制推行熱計量收費。   1998年7月3日頒布的技術條文ITE規定:"有幾套住房的建筑物的空調、暖氣及熱水裝置應安裝根據暖氣、制冷或熱水的消耗來分攤相應成本的系統。"沒有法律規定房產主必須按熱計量收費。因此,分戶熱計量收費進展不大。   每個散熱器上沒有控溫裝置,西班牙人不知恒溫閥是何物,也不知什么是熱分配表;   房租中包括了暖氣費用;   有時暖氣費用是按房間的數量來分攤的,而不論房間的大?。?   此外,西班牙也是地中海國家,電空調較普遍,暖氣非必需品,即使有暖氣西班牙人也喜歡開窗換空氣。近年來,西班牙流行分戶燃氣供暖。   政府打算編輯用戶信息手冊,以引導人們采用分戶熱計量收費。   6) 法國   建筑能耗中煤僅占2.1%,電占53.1%。   1974年10月29日頒布了《節能法》,該法規定,在技術可能的情況下,有集中供熱的建筑應安裝分戶暖氣和熱水計量裝置。法國1975年發布法令,凡1975年6月30日以后新建的建筑物應實行熱水的分戶計量收費,既有建筑也須在1977年9月15日前實行熱水的分戶熱計量收費。有關暖氣的熱計量收費1991年9月31日法國頒布的法令,含有以下3條原則性規定:  ?、?供熱成本(含增值稅)未超過40法郎/m2的,可免除熱計量收費的義務;  ?、?某些建筑物類型可免除分戶計量的義務;   由業主大會決定是否在其小區實行分戶熱計量,固定成本與變動成本分攤的比例是多少。   1990年86%的法國人贊成分戶熱計量收費,但是,由于法國的法令中對遵守法令而初稿分戶熱計量收費者沒有稅收鼓勵,對不遵從該法令者也無懲罰措施,因而分戶熱計量收費在法國進展緩慢。   7) 比利時   歐盟總部設在了比利時首都布魯塞爾,因此比利時有義務帶頭貫徹執行歐盟SAVE指令。   根據比利時的政治體制,在聯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間設立了一個能源協調委員會,由州政府自行決定執行哪一項能源政策以及重點放在哪里。   比利時從二戰后就已經有市場自發的熱計量收費的作法,但由于政治體制的原因,要強制推行熱計量收費,需修正《民法》中的有關住房和租賃的條款,這需要較長的時間。此外,分戶供暖在比利時不斷增加,煤在能源消耗的比重僅占21%,而核能占22%。 3.分戶熱計量收費較落后的國家   為落實歐盟通過節能來減少二氧化碳排放的SAVE指令,這些國家根據國情,選擇的道路不是強制推行分戶熱計量收費。這些國家包括:   1) 芬蘭   芬蘭對建筑物的外保溫要求很高,已實現了建筑物的低能耗,且許多建筑物已安裝了室內通風系統,因而住戶不需開窗換空氣。   芬蘭環境保護部規定,由住戶自行決定是否實行熱。芬蘭的水費是按人頭數來收的。   芬蘭政府強調廢除條例,而不是強調制訂條例。盡管芬蘭政府1995年發布了《節能政策》,但也只是提供信息和建議性質的。   1995年,芬蘭加入歐盟后,也不想通過分戶熱計量的方式去實現歐盟減少二氧化碳排放的目標。   2) 希臘   盡管1985年9月27日希臘以總統令的形式發布了《供熱成本分攤技術條例》,但沒有具體的實施熱計量收費的措施。   為實現歐盟SAVE中規定的二氧化碳的減排目標,希臘選擇了類似芬蘭的道路。希臘重點放在:使用更多的可再生能源,特別是太陽能;電采暖;加強供熱管道保溫;加強屋頂保溫。   3) 愛爾蘭   由于人口少,且大部分人口分散居住在鄉村,集中供熱僅占供熱面積的0.5%,因此愛爾蘭政府告訴歐盟,不可能通過實施熱計量收費來實現節能的目標。   4) 盧森堡   由于人口少,二氧化碳排放量不大,因此,盡管存在市場自發的熱計量收費的行為,但政府不打算強制推行熱計量收費。   5) 英國   煤在能耗中的比重為30%。   分戶燃氣供暖在英國比較普遍。   英國沒有頒布分戶熱計量收費的條例。熱費的分攤是根據面積或房間數量進行的。 三、 歐盟各國推行分戶熱計量收費的經驗教訓及啟示   為推動和指導歐盟各國實施熱計量收費,在歐盟的資助下"歐洲熱計量收費協會"于1996年編制和公布了一些有關熱計量收費技術的指導性文件。這些文件除了對熱計量收費的技術和方法有詳細的介紹處,還對各成員國政府推行熱計量收費提出了以下6點建議,這些建議是歐盟各國強制推行分戶熱計量收費的經驗教訓的總結。 1. 熱計量收費應包括所有的有暖氣、空調和熱水的多單元建筑物。熱計量收費的前提是用戶能調節室溫(關斷的可能性); 2. 計量的目標是鼓勵用戶節能。這意味著不僅能減少建筑耗能,而且能幫助實現歐盟環保目標。該環保目標是:2000年二氧化碳的排放水平減少至1990年的水平。   熱計量收費的公平性也不可低估,它能作到用多少熱花多少錢! 3. 應該使業主有責任義務為其住宅裝上分戶熱計量裝置(熱分配表、熱量表、熱水表)。 4. 熱費分攤的基礎是計量(占總消耗的一定比例)?,F行作法是,至少50%的暖氣、空調、熱水的費用是按實際使用量來分攤的。其余部分(基本費用)應按面積分攤。 5. 至少燃料成本(能源費用)應為供分攤的總成本的一部分。此外,與供熱、空調或熱水運行有關的費用,如運行成本、管理和維護成本,讀表及分攤熱費成本等,也應計入總成本。 6.為了加強用戶的力量,在房產主不按計量收費的情況下,應該讓用戶有少交15%的熱費的權力。   第76號建設部令作出的在中國推行分戶熱計量收費的決策是英明正確的,它是建立在我國下述國情基礎上的:   人口大國,人均不可再生能源儲存量貧乏;   政治大國,不可能依賴能源的進口;   煤炭在能耗中占了70%多;   三北地區集中供熱面積占了70%多;   過渡地區正越來越多地采用集中供熱;   污染大國,國際上的名聲欠佳;   既有住宅的圍護結構保溫性能很差。   如果我們聽從某些國外"專家"的建議,放棄分戶熱計量收費,而轉向搞外保溫和室內通風系統,顯然是拜錯了佛。北京和天津幾千萬平方米的節能建筑不節能,證明此路在中國走不通。   值得注意的是,國內極個別地區出臺了以下兩個明顯違反第76號建設部令和國家強制性標準《暖通設計規范》(簡稱《規范》)的規定: 1."每棟樓安裝熱量總表,分戶按面積分攤收費"。第76號部令和《規范》顯然說的是分戶熱計量收費,而不是分"門洞" 熱計量收費,更不是分"樓" 熱計量收費。分戶按面積分攤熱費,其節能效果與不搞熱計量是一樣的,裝熱量總表,裝溫控裝置及改管道有何用?純屬勞命傷財。據說此提法是源于歐洲的經驗,從本文第二部分可以看出,歐洲熱計量收費先進國家沒有這一經驗。我們為什么不采用歐洲分戶熱計量收費先進國家成功經驗,而要將歐洲落后國家的失敗"經驗"奉為圣經呢? 2."每棟樓安裝熱量總表,分戶安裝水表來分攤熱費"。第76號部令和《規范》說的是分戶熱量計量裝置,而水表是流量計量裝置,非熱量計量裝置。用水表代替分戶熱計量裝置既侵害了消費者權益又違反第76號建設部令。歐洲國家中既使分戶熱計量收費工作最落后的國家,也沒有出現用水表去分攤暖氣費用的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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