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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北大區計量技術規范共建共享工作規范》正式發布

發布時間:2024-08-28 作者: 來源: 瀏覽:732

近日,東北國家計量測試中心正式發布《東北大區計量技術規范共建共享工作規范》(以下簡稱《規范》),標志著東北三省在計量技術規范協同合作與資源共享上邁出了堅實步伐。

《規范》共六章三十五條,適用于東北大區內計量技術規范的立項、制定、批準發布、實施、共享以及監督管理全過程?!兑幏丁返某雠_,是東北國家計量測試中心貫徹落實《市場監管總局關于構建區域協調發展計量支撐體系的指導意見》的具體舉措,有利于提升東北地區量值傳遞與溯源能力、強化計量管理、促進科技創新、支撐產業發展、便利經貿往來、實施國家和地區戰略,推動高質量發展。

東北國家計量測試中心將本著“存量共享、增量共建”的原則,積極推動地方計量技術規范共建工作,持續優化計量技術規范體系,更好地發揮計量技術規范對產業創新發展的支撐保障作用,努力構建現代先進測量體系,為新時代東北全面振興作出應有貢獻。

東北大區計量技術規范共建共享工作規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東北大區(遼寧省、吉林省、黑龍江?。┯?/span> 量技術規范的高效協同與資源共享,提升計量服務區域經濟發展 水平,根據《國家計量技術規范管理辦法》《東北國家計量測試 中心貫徹落實<市場監管總局關于構建區域協調發展計量支撐體 系的指導意見>工作方案》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工作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東北大區內計量技術規范的立項、制 定、批準發布、實施、共享以及監督管理全過程。

第三條  東北大區計量技術規范指由遼寧省、吉林省、黑龍 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廳(局)共同組織制定并發布,在東北地區實 施的計量技術規范,包括東北大區計量檢定規程、東北大區計量 校準規范以及其他東北大區計量技術規范。

第四條  經三省市場監督管理廳(局)同意, 由東北國家計 量測試中心統一管理東北大區計量技術規范,負責東北大區計量 技術規范的立項、組織制定、批準發布、組織實施及監督管理。

第五條  制定東北大區計量技術規范應當有利于提升東北 地區量值傳遞與溯源能力、支撐計量管理、促進科技創新、推動 產業發展、便利經貿往來、實施國家和地區戰略。

第六條  制定東北大區計量技術規范應當符合國家、地方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應當適用范圍明確,各項 要求科學合理,并兼顧操作的可行性及實施的經濟性;除確需保 密的項目外,全過程應當公開、透明,廣泛征求各方意見。

第七條  東北國家計量測試中心組織建立東北大區專業計 量技術委員會負責承擔東北大區計量技術規范的立項評估、組織 起草、征求意見、技術審定、實施效果評估、復審工作。

東北國家計量測試中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指定相關產業計 量測試中心、專業計量站等機構承擔前款規定的相關工作。必要 時,東北國家計量測試中心可以直接組織起草東北大區計量技術 規范。

第八條  對具有先進性、引領性, 實施效果良好,需要在東 北地區推廣實施的地方計量技術規范,經三省市場監督管理廳 (局)同意,由東北國家計量測試中心組織審定后,以東北大區 計量技術規范的形式批準發布。

第九條  東北國家計量測試中心依法享有東北大區計量技 術規范的版權。

 

 

第二章   東北大區計量技術規范的立項

 

 

        第十條  制定的東北大區計量技術規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對列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實施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 目錄》, 且尚未有國家計量檢定規程或缺少現場檢定方法的計量器具,依據從嚴控制的原則,可以制定東北大區計量檢定規程;

(二) 對未列入《實施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無國家 技術規范且東北地區廣泛應用的計量器具,可以制定東北大區計 量校準規范;

(三)對于國家技術規范未涵蓋的、對東北計量工作有綜合 性、基礎性、法制性指導意義的工作,可制定東北大區計量技術 規范。

第十一條  三省市場監督管理廳(局)計量處在已批準立項 為本省地方計量技術規范制修訂項目中,擇優推薦東北大區計量 技術規范立項申請項目。

第十二條  有關技術委員會應當對立項建議進行評估。經評 估后認為適合立項的,應當向三省市場監督管理廳(局)提出立 項申請。

立項申請材料應當包括項目申報書和東北大區計量技術規 范草案。

項目申報書應當包括制定東北大區計量技術規范的必要性 和可行性,國內外技術規范水平現狀和發展趨向,與相關國際技 術文件的一致性程度分析,關鍵技術要求或者主要內容,實施條 件,進度安排,預期的經濟和社會效益等。

第十三條  三省市場監督管理廳(局)一致同意予以立項的, 由東北國家計量測試中心向有關技術委員會下達項目計劃。

第十四條  項目計劃執行過程中,發現不再適宜制定東北大區技術規范的,應當予以撤銷;確屬急需制定的,可以增補;特 殊情況下,可以調整。

第十五條  撤銷、增補、調整項目計劃,應當由有關技術委 員會提出,經三省市場監督管理廳(局)批準后實施。

撤銷、增補、調整項目計劃未獲批準的,有關起草單位應當 按照原批準的計劃實施。

 

 

第三章  東北大區計量技術規范的制定

 

第十六條  東北大區專業計量技術委員會應當按照東北大 區有關要求組織起草單位實施項目計劃。

起草單位負責東北大區計量技術規范起草的調查研究、試驗 驗證、編制和征求意見處理等工作。

起草單位應當具有專業性和廣泛代表性。

第十七條  制定東北大區計量技術規范應當按照編寫規則 要求,在調查研究、試驗驗證的基礎上,起草東北大區計量技術 規范征求意見稿、編寫說明以及其他有關材料。

在制定檢定規程和校準規范時,其他有關材料主要包括:

 一)試驗報告。對東北大區計量技術規范規定的技術要求, 應當用規定的實驗條件、實驗方法對其適用范圍的對象進行檢測, 用試驗數據證明其科學合理性和可行性。

(二)測量不確定度評定報告。應當用測量不確定度評定方法分析所規定的技術要求、實驗條件、實驗方法的科學合理性。

(三)如需采用相關國際技術文件,應當提供原文及中文譯 本。

第十八條  東北大區計量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和編寫說明 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并向涉及的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 科研機構、社會組織等相關方以及全國專業計量技術委員會或其 他國家計量測試中心征求意見。

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十九條  起草單位應當對征集的意見進行處理,形成征求 意見匯總表。對征求意見稿修改完善后,形成東北大區計量技術 規范報審稿,報送有關技術委員會。

第二十條  技術委員會對東北大區計量技術規范報審稿開 展審定。

技術委員會應當審定以下內容:

 一)是否符合國家、地方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 的規定;

(二)與相關國際技術文件、國家計量技術規范、國家標準 和東北大區計量技術規范的兼容性;

 三)主要技術內容的科學性、先進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四)東北大區計量技術規范文本的規范性、嚴謹性;

(五)試驗報告、測量不確定度評定報告的科學合理性;

(六)是否符合公平競爭的規定;

      (七)意見采納情況和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結果。

第二十一條  東北大區計量技術規范報審稿應當經技術委 員會四分之三以上委員同意后,審定通過。起草人員不參加表決。

審定東北大區計量技術規范應當形成審定意見書,并經參加 審定的全體委員簽字。審定意見書應當包括審定形式、時間、地 點、參加委員名單、對技術規范的審定意見和結論等。

第二十二條  起草單位根據審定意見整理形成報批稿和相 關報批材料,經技術委員會審核同意后,報東北國家計量測試中 心。相關報批材料包括:

 一)東北大區計量技術規范報批公文;

(二)東北大區計量技術規范報批表;

(三)編寫說明;

(四)征求意見匯總表;

(五)審定意見書;

(六)其他有關材料。

報批材料需要提供試驗報告、測量不確定度評定報告、相關 國際技術文件的原文和中文譯本的,還應當按照有關要求提供。

第二十三條  制定東北大區計量技術規范,自項目計劃下達 之日起至材料報送報批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二十四個月。不能按 照項目計劃規定期限報送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東北國家計量測 試中心申請延期,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無法繼續執行項目計劃的,由技術委員會報東北國家計量測試中心批準后,終止東北大區計量技術規范項目。

 

 

第四章  東北大區計量技術規范的批準發布與共享

 

 

第二十四條  東北國家計量測試中心應當對東北大區計量 技術規范的報批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委托有關機構進行審 查。審查通過的,由東北國家計量測試中心分送三省市場監督管 理廳(局 經三省市場監督管理廳(局) 批準后,由東北國家 計量測試中心統一編號, 以公告形式發布。

第二十五條  東北大區計量技術規范的編號由代號、 順序 號和發布年號組成。

代號JJG(遼吉黑)用于東北大區計量檢定規程;代號JJF (遼吉黑)用于東北大區計量校準規范和其他東北大區計量技 術規范。

第二十六條  制定東北大區計量技術規范過程中形成的資 料應當由東北國家計量測試中心、三省市場監督管理廳(局)  有關技術委員會分別歸檔。

第二十七條  東北大區計量技術規范經批準發布后,由東北 國家計量測試中心委托的出版機構出版。

東北國家計量測試中心負責建立東北大區計量技術規范共 享平臺,按照有關規定公開東北大區計量技術規范數字化文本, 實現規范的在線查詢、下載及反饋。

 

第五章  東北大區計量技術規范的實施與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東北大區計量技術規范的發布與實施之間應 當設置合理的過渡期。

第二十九條  東北國家計量測試中心建立東北大區計量技 術規范實施效果評估機制,定期組織開展重點領域東北大區計量 技術規范實施效果評估。東北大區計量技術規范實施效果評估主 要包括技術規范的適用性、協調性、技術水平、結構內容、應用 狀況、實施成效和問題等內容。

第三十條  東北國家計量測試中心聯合三省市場監督管理 廳(局)可以委托技術委員會對已發布的東北大區計量技術規范 開展復審工作。技術委員會應當根據復審情況提出繼續有效、修 訂或者廢止的結論,報東北國家計量測試中心和三省市場監督管 理廳(局)。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五年。

技術委員會應當密切關注可能影響東北大區計量技術規范 合法性和科學性的國際、國內、東北地區重大變化情況,或者經 濟社會和科技發展導致現有東北大區計量技術規范整體或者部 分條款不適用等情況,經研判后及時向東北國家計量測試中心提 出復審建議。

       第三十一條  經復審后的東北大區計量技術規范,按照下列

情形分別處理:

 一)對不需要修訂的東北大區計量技術規范,確認繼續有 效,由相關技術委員會填寫復審意見表,報東北國家計量測試中 心和三省市場監督管理廳(局)批準。

(二)對需要修訂的東北大區計量技術規范,由相關技術委 員會填寫復審意見表,報東北國家計量測試中心和三省市場監督 管理廳(局) 批準,作為修訂項目列入計劃;修訂的東北大區計 量技術規范順序號不變,將年號改為修訂后批準發布的年號。

(三)對不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東北地區經濟社會 發展需要的東北大區計量技術規范,由相關技術委員會填寫復審 意見表,提出廢止建議,報東北國家計量測試中心和三省市場監 督管理廳(局)批準。擬廢止的東北大區計量技術規范由東北國 家計量測試中心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少于三十 日。

當三省市場監督管理廳(局)復審意見不一致時,不再作為 共同遵循的計量技術規范,可將東北大區計量技術規范轉為各省 地方計量技術規范,按照各自意見分別開展后續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條  經過復審確認繼續有效或者批準廢止的東北 大區計量技術規范目錄,由東北國家計量測試中心以公告形式發 布。

第三十三條  東北大區計量技術規范發布后,個別技術要求 需要調整、補充或者刪減的,可以通過修改單進行修改。由起草 單位填寫修改東北大區計量技術規范申報表,經相關技術委員會審核同意,報東北國家計量測試中心和三省市場監督管理廳(局) 批準,以公告形式發布。東北大區計量技術規范修改單與技術規  范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東北國家計量測試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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