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收水費以用戶水表計量為準 (2004-11-01)
發布時間:2007-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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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哈爾濱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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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昨天審議《哈爾濱市供水條例》修訂草案。草案提出,“以停止供水的方式對未按時繳納水費等違法行為進行加重處罰不合適”,“除發生不可抗力或因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緊急情況外,都不應由任何機關以任何理由停水”。同時審議的還有《哈爾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條例》等15部地方性法規修訂草案。
現狀:一家不繳費 全樓都停水
修改:繳費不及時不再停水
現行的《哈爾濱市供水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對未按時繳納水費等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經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提請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一定的時間內停止供水?!?
據了解,由于我市未實行分戶供水,供水企業采用停止供水的措施,往往不只針對未按時繳納水費者,還牽連同單元或同樓的其他用戶,侵害大多數人的利益,群眾意見很大。
修訂草案提出,用水是居民生活的最基本需求,以停止供水的方式對未按時繳納水費等違法行為進行加重處罰不合適。應從維護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出發,將其修改為“除發生不可抗力或因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緊急情況外,都不應由任何機關以任何理由停水?!?
現狀:計量有誤差 四鄰來均攤
修改:用多少水繳多少費
現行的《哈爾濱市供水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進戶總水表與單元表之間的差量水費,由房屋產權所有者承擔;單元表與分戶表之間的差量水費,由用戶承擔?!?
據了解,由于管網老化等原因,總水表、單元表、分戶表在水量計量上經常存在差量。以往在收繳水費時,單元表與分戶表之間的差量水費都由用戶均攤,多年來群眾對此反映強烈,同時也引發了供水單位與產權單位、物業企業之間的矛盾,并導致物業企業與用戶的矛盾,最終損害的是廣大用戶的利益。
修訂草案提出,該條款內容與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的規定相抵觸。建議將該條款修改為“城市供水應當按照最終用戶水表計量和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