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調整計量檢定收費標準 (2004-10-25)
發布時間:2007-12-04
作者:
來源:北京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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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10月20日起,北京市調整計量檢定收費標準。根據最新的《計量檢定收費有關規定》,計量檢定機構不得向農民和城鎮居民收取水表、電能表、燃氣表和熱能表的檢定費(自愿委托除外),而出租車計價器的檢定收費一年內不得超過一次。為進一步規范計量檢定收費行為,北京市發改委在網上公布了《計量檢定收費有關規定》及《北京市計量檢定收費標準》,根據規定,經檢定的計量器具,無論合格與否,被檢定單位均應繳納檢定費。但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實施監督抽查所進行的檢定不得收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下達的計量器具產品、商品監督抽查任務,由任務下達部門撥給檢定費,檢定機構不得向被檢單位收費。規定同時強調,出租車計價器的檢定收費一年內不超過一次;對出租車計價器、加油機、以貿易結算為目的的非自動衡器、醫用計量器具實施現場檢定,不得收取檢定費用之外的任何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