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強檢計量器具將公布檢定期限 (2004-09-30)
發布時間:2007-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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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行政許可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工作計量器具檢定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按照國家質檢總局和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的要求,自九月起凡是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方面并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工作計量器具明細目錄》的計量器具屬于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向社會公布強制檢定工作期限,淄博市各級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必須在省局規定期限內完成強制檢定工作。如出現違反規定拖延檢定期限的,將免收送檢單位的檢定費。